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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车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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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维护的责任,加强对车辆有序合理的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寿命,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开源节流,确保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由台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科室需长途作业时,应由负责人在前一天通知办公室(除县城应急检修外),由办公室统一合理安排,车辆出县一律由办公室报台长批准。

2、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并负责管理(原则上一人一车),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如有发现,追究车辆管理者的责任。

3、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含单位、个人)使用。外单位因工作及业务上的关系需借用车辆的,应事先与台办公室联系,经台长批准后方可借用。如有违反,当事人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外,还将视情况给予经济和纪律处分。

4、车辆不工作使用时,必须一律停放在车库内或指定停放点,不得随意停放和停在私自住处。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在车辆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进行例行的油、气、水检查,保证车辆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如发现人为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二、车辆维修

1、车辆如需修理,驾驶员应及时提出报修,并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经台办公室查核经台长同意后,送往指定地点维修。

2、车辆维修费用(发票)须经台办公室专管人员审核,台长签字后方可报销。(附:车辆维修报告单及部件清单)

3、未经同意,擅自送修或拆卸零部件,其费用不予报销,如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三、车辆用油

1、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实行定额管理,用油定额参照车辆定额标准执行(每百公里12升)。

2、驾驶员每月初向专管人员预领一定数量的油票(卡)(不够时补领),使用后于次月5日前,根据出车情况及行车里程进行结算,并进行公布。

3、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加油,应向专管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审核登记后,方可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具备应由的职业素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行车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确保安全。驾驶员私自出车和驾驶他人(他单位)车辆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驾驶员每次出车应由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在回来的当日或次日应到办公室对车辆行驶去向和内容进行登记,以此作为驾驶员月终结算的依据。

3、驾驶员每月出车的结算应根据出车登记单如实填写,由办公室审核后经台长签字报销。

4、驾驶员应当努力保管和使用好车辆,应提倡节约,降低行驶成本,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在全年考核中没有发生责任事故和节约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以上规定在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