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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执行担保物权收清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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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97条中关于担保物权人申请执行担保物权的规定,使得《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有了程序法的保障,申请人可以依这一非讼程序快捷、高效地取得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这一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物权人通过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权,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节省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又能及时收清贷款本息。近期,兰溪合行己通过申请担保物权收回借款本金1328万元及利息。

如范某某因涉及民间融资外逃,其在兰溪合行有住房抵押贷款46万元,于2015年3月6日到期, 2015年2月2日兰溪合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法院于3月9日下达裁定书:“被申请人范某某所有的位于**房产证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借款本金46万元以及利息在最高额**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兰溪合行随即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抵押物。但如果按正常提讼的,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借款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及判决书送达公告期各二个月,生效上诉期十五天,需十个半月时间才可申请执行,执行期又有二个月公告期,一年的时间就过去了,所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物权可以节省了银行参与诉讼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投入,更重在的是能及时收清不良贷款本息,优化信贷资产。

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有很多优点,但笔者认为人在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担保物产权清晰,担保责任明确且证据材料齐全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如果抵押物权属存在争议或抵押物有租赁存在先抵后租或先租后抵争议的,不宜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以避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相关异议。

2、抵押物处置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不宜实现担保物权。因当前抵(质)押物司法拍卖的整体行情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不容乐观,基本上有流拍风险,流拍导致抵(质)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能清偿银行的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还是需要另案保证人,程序的效率可能降低。

3、物保、人保同时存在时应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特别程序申请执行担保物权还是提起普通程序诉讼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由银行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因此无法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执行程序与普通案件执行并无区别,如果时间长,保证人脱保的概率会增加;二是保证人在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时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担保责任,或者其自身受资金链、担保链影响被第三方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偿债能力降低甚至于失去偿债能力;三是担保物受偿不足时另行保证人也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并且缴费的标准仍然按诉讼标的计算,诉讼费用成本并没有节约。

4、申请执行担保物权时财产保全要跟上。实践中,法院“首封权”对实际执行顺位影响巨大,如果银行没有及时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财产若被其他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查封在先的,根据人民法院目前的执行政策,在执行担保财产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障碍,且债权行对担保财产的执行进程、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的受偿等相关信息就难以及时掌握,最终会影响银行抵(质)押权的顺利实现,故银行应当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担保财产积极采取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