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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巩固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和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前一轮财政体制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1月1日起县对乡镇继续实行“划分收入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实施转移支付,超收全额留成,短收超支自负,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按国家分税制政策,本着辖地征收原则,划分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和乡镇本级收入,主要涉及的税种及分享比例是:
中央级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个人所得税60%、企业所得税60%。
省级收入:增值税8%、个人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15%、营业税30%。
乡镇本级收入:增值税17%、营业税70%、个人所得税25%、企业所得税25%、房产税、烟叶特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基金收入。
实行比例分享的税种随着国家分税制政策的变化,其分享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二、乡镇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一)除省、县级垂直管理的单位外,乡镇管理的预算单位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财经所、派出所、司法所。
(二)农村综合配套改革乡镇转制事业单位主要是:农业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城建交通环保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广播电视局(台)统一管理的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三)乡镇其他各项支出。
三、按照收支范围和乡镇事权,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工商各税以国税、地税2004—2006年平均征收完成数的50%作为收入计算基数,并以县发改局下达的2007-2009年乡镇当年的重点项目因素确定收入基数;烟叶特产税以当年计划产量和上年全县收购均价(烤烟、白肋烟)计算的总值税收的50%作为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末财政供养的编内人员为人员基数,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核定标准
行政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照人事档案工资总额计算。
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按照人事档案工资总额计算。
规范后的津补贴县乡实行比例负担,其中:有烟叶种植的乡镇,县乡实行8:2负担比例;无烟叶种植的乡镇,县乡实行9:1负担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金按财政补助标准的6%核定预算。乡镇参与房改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按人事档案工资的5%核定预算。
2、公用经费核定标准
公务费标准: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财经所的公务费实行分类分档核定标准。其中:清太坪镇、金果坪乡、水布垭镇定为一类标准,人年平公务费3000元;野三关镇、绿葱坡镇、大支坪镇、茶店子镇、溪丘湾乡、沿渡河镇定为二类标准,人年平公务费2500元;官渡口镇、东壤口镇、信陵镇定为三类标准,人年平公务费2000元。乡镇派出所按在职人数年人平22000元核定公务费。乡镇司法所按在职人数年人平19000元核定公务费。
小车经费标准:每个乡镇核定2辆车,经费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清太坪镇、金果坪乡、水布垭镇为一类30000元/辆年;野三关镇、绿葱坡镇、大支坪镇、茶店子镇、溪丘湾乡、沿渡河镇为二类25000元/辆年;官渡口镇、东壤口镇、信陵镇为三类20000元/辆年。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退休人员按年人平150元核定标准;离休人员按年人平1340元核定标准。
乡镇转制事业单位“以钱养事”经费按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
乡镇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中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补助、优抚经费、五保户补助、教育专项补助、乡村道路建设等专项资金上划到县级管理,对乡镇只下达计生专项经费和村级经费,其补助标准按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测算标准执行。
五、其他
(一)体制执行中,若因国家政策变化发生较大政策性增支,县根据财力情况作适当调整。其他增人增支由乡镇自行负担。
(二)体制执行中,若因国家宏观调控,调整烟叶种植计划,各乡镇烟叶特产税基数按体制基数核定口径作相应调整。
(三)体制执行中,信陵镇工商税收按属地征收原则,除恩施州下划税收、水布垭工程、县电力公司、巴东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巴东金字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巴东烟叶分公司和巴东卷烟销售经营部、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恩施石油等县重点企业及中央垂直企业税收外,其他税收全部下划到信陵镇。
(四)在体制期内,乡镇区域内所属水电企业,按发电设计能力测算的税收纳入当年的基数,下划到所属乡镇。
(五)严格执行体制结算,完不成收入任务基数,相应扣回支出基数。
(六)县财政对乡镇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逐步推进乡财县管,切实保证财政体制执行。
(七)本体制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