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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动态信贷博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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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文章运用博弈论对小微企业、银行担保机构的信贷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与无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相比,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能有效地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银行贷款和小微企业偿贷的意愿,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实现帕累托最优。最后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博弈;政策性担保机构

在中国经济减速换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新形势下,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题更为严峻。在目前主流的间接融资渠道里,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质性和银行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资金的强力支持,普遍融资难、融资贵。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这一瓶颈?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对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贷关系进行比较分析,验证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有效性,并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一、 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担保机构

1. 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GDP、增加就业、活跃市场等多方面能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表1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共785万个,占法人单位总数的95.6%;从业人员14 730.40万人,占50.4%;资产总计138.40万亿,占29.6%。然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及社会效应与其获得的信贷资源明显不匹配。信贷市场存在长尾市场,小微企业位于财富分布函数的尾部,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复杂多样,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备现象,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让银行对小微企业呈现“慎贷”“惜贷”甚至“不贷”的现象。如表1所示,近三年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指数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但获得的贷款资金处于较低水平,分别占贷款总投放量的18.37%、18.93和18.51%,表明很多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支持。

2. 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通过专业化运作对企业进行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支持下,可有效促进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但反观国内担保行业的现状,商业性担保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乘数效应较小。政府、中小企业和银行三方互动模拟平台证明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可以有效地增加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规模,但当前政策性担保机构未能得到政府足够重视,很多仅仅停留在名义上,实际上政策性不足。为什么商业性担保机构无法充分发挥有效性?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否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

二、 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贷博弈比较分析

1. 小微企业与银行的双方信贷博弈。

(1)模型假设。不完全信息下,小微企业与银行的博弈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提出以下假设:

①银行为风险厌恶型,在风险可控基础上追求收益最大化,假设贷款本金为A,贷款利率为I,若小微企业提供抵押物,抵押率为f,抵押价值为fA。

②小微企业为风险中立型,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贷款资金投资于风险项目,产生的收益为R(A),收益可能为正或负。当小微企业未能归还贷款,若有抵押,将拍卖抵押物进行赔偿,并产生潜在损失M(如信用等级降低、名誉损失等);若无抵押,只产生潜在损失。

(2)博弈分析。在小微企业贷款阶段,存在四种博弈策略:①银行放贷且小微企业履约,双方收益分别为:AI,R(A)-AI;②银行放贷但小微企业违约,若无抵押,双方收益分别为:-A-AI,R(A)+A+AI-M,若有抵押,双方收益分别为:-A-AI+fA,R(A)+A+AI-fA-M;③银行不放贷而小微企业能够履约,双方收益都为0,分别丧失潜在收益AI、R(A)-AI;④银行不放贷且小微企业也会违约,双方收益都为0。

无抵押下的(放贷,违约)策略中,银行将产生本息的完全损失,为降低风险,银行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物,并对抵押物的质和量要求苛刻(如房产等),一旦小微企业无法提供优质的抵押物,将会以较大概率拒绝贷款。且小微企业为弱质客户,银行为弥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本,贷款利率也较高。因此,如果没有担保机构的担保,较高的信贷成本和苛刻的抵押物要求会让很多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2. 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三方信贷博弈。

(1)模型假设。为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本文引入担保机构参与到博弈中,博弈三方为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并提出以下假设:

①该博弈属于动态博弈,博弈三方权衡收益、成本和风险,追求各自目标最大化。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前者一般由民间法人发起,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后者由政府注入资金发起设立,以支持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微利运营。

②在两种担保机构担保下,银行给予的贷款分别为A1和A2,利率为I1和I2;担保费率为r1和r2,担保费用为r1A1和r2A2,反担保率为f1和f2,反担保价值为f1A1和f2A2。按目前市场常见规则,小微企业一旦违约,两类担保机构进行100%的本息清偿,并可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同时小微企业还将产生M1和M2的潜在损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可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S。其他假设与前文相似。

(2)三方博弈分析。

①商业性担保机构视角下。如图2所示,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博弈中,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利润最大和风险可控为原则,在为小微企业担保的同时,要求它们缴纳费用不低的担保费r1A1,并提供高比例的反担保f1A1,但接受范围较广的反担保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从而让更多企业有机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承担几乎所有的信贷风险,银行的信贷风险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此相比无担保下的贷款,银行放贷概率更大,贷款额度A1更大,贷款利率I1相对降低。

第三和第四阶段的博弈中,小微企业履约的收益为R(A1)-A1I1,如果小微企业违约,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银行全额清偿后,为弥补清偿损失,必然将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此时小微企业的收益为R(A1)+A1+A1I1-f1A1-M1。由于商业担保的惩罚力度有限,小微企业违约的潜在损失M1相对较小,若反担保价值f1A1小于本息A1+A1I1,小微企业容易违约,为降低担保风险,商业性担保机构会要求企业提供高比例的反担保(如100%本息反担保)。因此,由于融资成本的增加和反担保物的要求,很多小微企业会放弃寻求商业担保的支持,小微企业、银行和商业担保很难实现(履约、放贷、担保)的帕累托最优解。

②政策性担保机构视角下。如图2所示,小微企业、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博弈过程和商业担保视角下类似,但由于政策担保具有政府色彩,担保效果将得到很大的提高。

为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S,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支持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微利运营,担保费用率更低,即r2M1,反担保率可降低,即f2

同样,在第三和第四阶段博弈中,小微企业履约的收益为R(A2)-A2I2,违约时的收益为R(A2)+A2+A2I2-f2A2-M2。由于政策担保可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让企业付出更大、更长远的隐性成本M2,如企业及其法人永久信用污点等,从而使小微企业整体违约成本更高。因此,如果有能力偿债,小微企业一般会选择履约,从而成功实现政策担保下的帕累托最优解(履约、放贷、担保)。

3. 博弈结论。表2对比了三种形式下的信贷博弈效果,可以发现,无担保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成本较高且对抵押物要求严格,融资效果最差;商业担保下,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提高,但融资成本仍较高,融资效果一般;政策担保下,较低的利率和担保费用、接受较广的反担保物让很多小微企业都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效果最好。

因此,市场化的融资和担保机制注定效果有限,具有政府扶持属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大幅度降低银行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提高银行贷款意愿和企业履约意愿,从而打破小微企业融资的瓶颈,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实现小微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的帕累托最优。

三、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小微企业能够创造社会效益、增加社会福利,应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借助政府力量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它们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为银行带来更大收益,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最终实现三方共赢。

1.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构建。为保证政策性担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政府可从小微企业缴纳的税款中拿出资金注入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政策优惠等方式加以扶持。同时,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按贷款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担保资金同时来源于政府和小微企业,一方面扩大了资金池,另一方面将两者利益和风险绑定在一起,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降低风险。另外,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扩大担保范围,设立较低门槛,让更多有发展潜力、有能力按期偿贷的小微企业获得担保。同时,为降低担保风险,对每个企业担保的金额不能太大,主要集中在一百万以内,并以短期担保为主。

2.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行规则。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按一定规则运行:(1)贷款担保时,政府按银行放贷比例注入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根据有无有效反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按贷款比例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2)担保期间,如图3所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风险进行监控、定期考核,一旦发现较大潜在风险,可提供智力援助,若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可终止担保,银行提前收回贷款;(3)贷款到期后,若小微企业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可如数返还;若催缴并展期后仍无法偿还,政策担保机构向银行全额清偿后,对保证金和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并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让企业付出更大、更长远的隐性成本。

3.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融资担保是一个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充分利用政府的优势,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评估企业的贷款违约风险系数,并根据风险系数确定企业要提供的反担保价值。在贷款期间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控,一旦风险过大,无法得到改善,可终止担保,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如图3所示。由于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关乎小微企业的信息比较分散、价值密度较低,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征信评估体系”和“小微企业名录”。另外,由于小微企业股东掏空企业的现象频现,可将企业及其大股东的信用进行绑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大股东应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以个人财产进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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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海峡两岸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企业财务行为研究”(项目号:2014C118)和福建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扶持政策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行为研究”(项目号:JBS14119)。

作者简介:傅元略(1953-),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俞雪莲(1982-),女,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福建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讲师,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公司融资行为。

收稿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