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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的目的本是为了获得一份保障,然而,面对铺天盖地的商业保险广告,以及保险合同中诸多晦涩难懂、模糊不清的专业术语,一些购买保险的投保人其实对所购买的险种并不是十分了解,多数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鼓动”下,懵懵懂懂地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了该项保险,而事后才发现种种烦恼随之而来:当初业务员承诺的分红型新险种并没有获得多高的回报,反而因为退保损失了一部分钱,有时竟然连本金都不能完全拿到;理赔时,保险公司摆出种种理由,言明不能获得赔付的责任全都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反而“买”来了烦恼。笔者为此针对一些保险纠纷涉及的问题为您提个醒,让您买了保险后真正得到保障。
案例分析
案例A:错将保险当储蓄,赚钱不成反缩水
今年年初,张阿姨在银行存钱时,正好碰到一位保险业务员,他劝张阿姨购买“收益更高”的保险理财产品。经不起业务员反复劝说,张阿姨动心了,最终把2万元买了保险。谁料,最近,张阿姨的女儿生病急需用钱,张阿姨便想把2万元保险费取出来。可当张阿姨从业务员手里拿到钱时才发现:2万元买的保险,存了近一年到手才18000元。张阿姨急了,不赚钱也不该赔钱啊!可业务员告诉她,她这种情况是“退保”,要扣手续费。张阿姨有苦难言。
解析:与储蓄相比,某些保险产品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也有一定的保障功能。但一旦退保,则要损失一笔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是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包括犹豫期)解除合同,就要扣除部分费用,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佣金、营业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在承保期内收取的风险保费。购买保险不同于储蓄,每年都要相应地向保险公司交纳管理费、风险保障费等,收益虽比短期储蓄高,但风险也高。买保险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赚钱绝不是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目的,把保险当储蓄就更不合适。
案例B:盲目轻信业务员,代填保单被拒赔
秦女士于2003年1月买了份重大疾病险,当时保单上的内容都是业务员代填的,秦女士只在上面签了个名。秦女士还特意提醒业务员此前有过心绞痛病史,但业务员说这不会影响投保,只要交钱就行。今年4月,秦女士因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住院25天。出院后,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元,结果遭到拒绝,理由是:秦女士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秦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结果法院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依据合法,驳回了秦女士的诉讼。
解析: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承担危险的有关事项,以使保险人确定是否愿意承保。需特别提醒的是,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很多投保人轻信了保险业务员的一面之辞,认为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投保人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终遭受拒赔。因此,投保人最好亲自填写保单,如实填写各项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所购保险最终能起到保障作用。
案例C:忽视合同特别约定,保险赔付未获支持
赵先生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但赵先生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人民币20万元。赵先生拿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先生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先生不服,向法院却未获支持。
解析:《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除法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本案中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此案例中由于赵先生忽视合同条款特别约定,才痛失保险赔款。
提醒:保险不是“包险”
并非多多益善
“量体裁衣”选择保险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的需求。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来理财的,需求不同购买的保险自然也不一样。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参考作用。
吃透保险条款内容由于保险合同中诸多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多数投保人保险专业知识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便“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投保人感到“上当”,导致很多纠纷。还有的投保人错误地认为保险合同中说的“预期回报率”就是约定得到的回报,而实际上“预期回报率”是指预计期望达到的回报,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
明确约定免赔事项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化条款形式出现,消费者在签约前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依据。另外,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免赔条款及一些限制权利的条款。一些保险公司为开展业务,在签约前往往不会主动告知投保人,遇此情况,不必担心。因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有告知义务,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