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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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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2008年第5期)

十、《动物防疫法》怎样规定了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的健康标准?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健康标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未感染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二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了强制免疫且免疫抗体水平达到规定的标准。

十一、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有什么新的规定?

新《防疫法》中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新《防疫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我国动物疫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对强制免疫动物采取哪些管理办法?

动物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十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十四、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新《防疫法》中规定需要履行哪些具体程序?

新《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首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对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修订后《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六、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向什么部门报告?相应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同时新《防疫法》中规定动物疫情由什么部门?

1)新《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