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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缕阳光”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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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高地价的今天,为了最大限度利用土地,人们往往极尽所能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有的甚至不惜侵害邻居采光、通风等相邻权,从而引发纠纷。云南省会泽县的李慧珍老人,就为自家房屋的采光问题与多年乡邻较了真。

“一天到晚开着灯,费电先不说,整天都是昏昏暗暗的,还不透一丝风,谁受得了?”李慧珍老人说,每每想到这个,她的胸口就堵得慌。为了争取这“几分阳光”的权利,她在邻居建房时就多次上门协商,无效后不得不撕破脸皮和邻居对簿公堂。

“不争馒头就是要争口气。”虽然官司赢了,邻居还是拒绝支付那象征性的几千块钱赔偿,接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过了三个月,老人于2014年4月初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为建房子欠债不少,我家现在没有钱给。”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劝说,在外打工的李稳林于6月初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4年6月16日,李慧珍家到法院领取了5000元执行款,本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温馨小家“难见天日”

在彩云之南东北部有个闻名遐迩的小山城会泽。年过七旬的李慧珍,在县城中,有一处近60平方米的房屋。这座房屋是李慧珍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断断续续地用了四年时间才建成的。老人的房屋分砖结构和混合砖木结构两部分,砖混结构面积50多平方米,砖木结构不到8平方米,都是一层。老人现在还清楚记得,这座房屋建盖于1989年5月,断断续续用了四年的时间才建成,后来还办理了房产证。在县城,特别是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能自家盖这座住房,一家人都觉得十分满足。

“那是1989年5月24日,我家建房得到了批准。”说起当初建房的事,老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她说,房屋虽然只有一层,但是在后墙设立了两扇窗户、南北通透、阳光充足,特别是近几年,腿脚不便的老人每天都要搬个凳子,在窗户边和村中的老人坐在一起拉拉家常。

然而这种幸福的生活,却在两年前被邻居“毁”了。2011年10月,邻居李稳林经过报批,在李慧珍家房屋的南面开挖地基,建盖砖混结构房屋两层。由于新房紧贴着李慧珍家房屋靠窗边的位置,从那以后,冬季的阳光就不再“光顾”李家,屋内的光线变得十分昏暗,大白天也要开灯才能正常生活。年迈的李慧珍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在家中晒太阳了。而且,因为不能开窗,屋内的空气流通也成了问题。每每到了习惯坐下的时候,老人就觉得胸口堵得慌。无奈之下,她只好找正在建房的邻居李稳林协商。

“我家严格按照规划部门保持原传统居住空间格局、与周边传统风貌协调的要求建房,你家干涉就是无事找事。”办了那么多的手续,好不容易被批准建房,年轻气盛的李稳林几句话就将老人噎得说不出话来。

“我家就没有签过字,同意他家这样建房。”经过打听,老人得知建房需要四邻签名的事,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2013年1月15日,协商不成反而惹了一肚子气的李慧珍以邻居建房侵犯自家的采光、日照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稳林拆除在建的房屋,保证自家已使用多年的房屋的采光权。

2013年1月24日,因为所举证据不足,李慧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裁定其撤回。之后,老人委托律师收集好相应证据,李慧珍再次将邻居告进县人民法院。

经批准建房“错在哪儿”

李稳林同李慧珍一样,是这个社区的老居民了,双方已经是“几辈子的老邻居”了。谈到与李慧珍家的纠纷,李稳林觉得自己很委屈:“这是她(李慧珍)家首先超限建房,自作自受。她家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只有不到60平方米,而实际占地达97平方米,超过面积近40平方米,过去没有留足采光空间,才造成今天的状况。”李稳林称,作为本地老住户,为解决一家五口的实际居住困难,他虽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盖占地64平方米的房屋,但为了照顾邻居利益,在房屋四周都作了退让,实际才建盖了60平方米。特别是考虑到李慧珍年纪大,还特别让出了20厘米至50厘米,无偿给李慧珍家采光和通风。他认为,自己已经仁至义尽,没有任何过错。

“你就是告到天上,我都不怕。”李稳林特别强调,建房审批前,他挨家挨户到邻居家拜访,邻居都很支持,都十分高兴地在申请表上签了名,按了指纹。因此他觉得自己十分无辜,请求驳回李慧珍的诉讼请求。

当地居委会和规划部门介绍,李稳林家于2011年7月6日向居委会申请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经居委会和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李稳林家建房占地面积为64平方米。目前,李家建房情况符合批准范围建盖。规划部门称他们主要是审查建盖房屋的墙面色调、房屋样式。

昔日邻居相互指责

《物权法》第89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法庭审理中,李慧珍强烈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新建房屋。

“当今社会,攒钱盖点或买点房子特别不容易。”针对老人的诉讼请求,李稳林说,2011年8月25日,会泽县规划部门批准他家建盖占地64平方米的小楼,同年10月27日作出同意建房用地的批准。现在房子盖得差不多了,不是哪个几句话就拆得了的。说起自家建房一开始就被邻居“打扰”,李稳林真是满腹辛酸。在2013年7月20日的法庭审理中,总认为自己并无过错的李稳林没有丝毫让步。

法庭上,李慧珍的辩护人强调,相邻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李慧珍老人的房屋于1992年正式建成使用,李稳林的房屋2011年才建,李稳林应当充分考虑作为相邻原告的房屋采光问题,李稳林现建盖的房屋与原告房屋的南面后墙的两个窗子间隔距离较近,对原告的房屋采光有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

会泽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李慧珍的房屋采光,可以通过变更窗户位置、增加室内照明等措施予以弥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承办法官对李慧珍家更换窗户而产生的费用进行释明后,因双方争议较大,结合当地实际酌情判决由被告承担5000元。

原告的是拆除房屋,法院却判决经济赔偿,属于程序违法;原告采光权受限是自己超限建房行为造成,判令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基础。2013年7月30日,一审判决宣判后,李稳林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稳林上诉讼请求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