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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水之源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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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是广东重要的水源保护区之一,承担着珠三角不少地区人们赖以生存的饮用水供应。对此,《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重新规划,开展11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明确了在当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今年1月1日,《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清远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亮点纷呈,体现出清远保护一方水土的坚定决心。

令行禁止,分散式水源纳入管理

清远,是广东重要的水源保护区之一,承担着珠三角不少地区人们赖以生存的饮用水供应。有鉴于此,《条例》从法律层面重新规划,开展11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明确列出在当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方面,《条例》首次把分散式饮用水源划归为保护对象,这一点在全国范围来说都是十分超前的设计。”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作为全省地域面积最大的地级市,清远市城镇化率不足50%,约有近200万人口散居于农村。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除了现今划定的88处集中式水源保护区外,《条例》还为现存的4700多个分散式饮用水源制定了健全的水质保护制度。

据介绍,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条例》明令禁止包括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放养禽畜;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非法采矿、非法采砂;堆积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破坏生态公益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等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同时,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条例》也明确了具体的禁止事项,包括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过去,市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3个取水口均存在违章活动,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使环保部门在执法时步履维艰。”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出台之后,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界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定期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源水质行为的,可及时依法查处。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为环保部门的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今迫在眉睫的是尽快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此外,清远市接下来将依据新法的要求,制作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施封闭式管理。”

明确责任,打造全民护水格局

“《条例》的亮点之一,是把能动用的所有力量都运用起来,最大限度地发动社会各部门加入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道:《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监测、巡查、水质信息等管理职责所在,市、县政府以及村委会各司其责,全体动员。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质监测、污染源治理、生态补偿、奖励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生态环境。

而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则负责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实时共享,并将监测情况、评价标准与方法、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与此同时,在各职能部门分工以及企业的责任上,《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日常巡查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日常巡查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饮用水源水质受污染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环境保o主管部门报告等。

“为了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条例》明确把水源保护的成效与责任考核挂钩。”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政府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除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条例》还进一步强调了全民参与的重要性: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对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权对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