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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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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关规范过于笼统、法律监督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等方面。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今后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相关立法,实行分类矫正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并重视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分类矫正制度;法律监督;专业人员

社区矫正制度拥有比较先进的刑罚理念,与监狱刑罚相比,它有多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例如,刑罚的投入成本低,矫正的效果明显,这也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成为很多国家采取刑罚的重要措施之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其效果的发挥。因此,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探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现状

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开始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研究,已形成研究报告,就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做出了构想,同时在一些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率先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地方有北京密云县、上海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等。后来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又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2011年2月通过的刑罚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该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方式上的进步,它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相关规范过于笼统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有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对这些规定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知,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对象选择标准和程序、参与矫正工作的人员选拔与培训等的具体问题也没有涉及到,这制约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另外,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例如,根据法律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这样的规定与实践中执行主体存在冲突,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权行使对象上存在模糊现象,究竟该以公安机关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司法机关为监督对象。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监督对象模糊,往往存在相互推诿,权力行使落空的情况。

(二)法律监督不完善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有监督的职责。尽管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说明,其中包括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落实监督和教育措施、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环节,但相关规定都比较简单,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细节性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这制约了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专业人员缺乏

社区的社会管理角色比较浓厚,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还显得力不从心。另外,由于相关规范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具体的规定,专业人员不足,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缺乏,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不足,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对策

为了应对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促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今后可以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

完善的法律在促进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制度法律不完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程序、法律监督、实施主体人员设置、资格准入、矫正对象评价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运行和发挥作用。

(二)实行分类矫正制度

采用分类矫正的方式,有助于犯罪分子的康复和治疗,也有利于预测重复犯罪,预测社会面临的危害。在进行分类的时候,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起因、症状、特征等内容,国外已经编制出可信度较高的评估量表,在进行分类矫正的时候,可以引进或者自行编制评估量表,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分类。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明确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地位做详细的规定。另外,还要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随时介入权。案件送检察机关审查时,要移送案件材料。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来说,要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执行情况,让检察机关对每个阶段的执行有全面的了解。明确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权,矫正主体需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此外,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细则需要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四)重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重视对专职人员的培训。从有矫正工作经验的社区人员和在职警察中选任,还可以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对于选聘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他们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培训,让其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同时,应开设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课程,设置资格准入考试,达到标准或者通过考试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有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社会矫正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针对这种情况,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探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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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晋军.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完善建议[J]. 法制与社会,2014(1).

[3]杨震,路保中.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司法,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