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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结算造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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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结算过程中,除工程量以外的几个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如清单外增加设备价格、设备采购标的税金问题、物价变化价差调整、重大漏量漏项价款补偿、深化设计价款变化等问题。

关键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若施工过程能抓好工程量认证,及时对合同清单外的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工程量认证,做到严格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对工程量增减的数量一般较少存在争议。但除工程量以后,工程结算中还有一些关于计价的方式、政策性文件理解不一致等纠纷,下面本人结合自身工作中的经验,谈谈工程结算中除工程量以外容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合同清单外增加设备(材料)价格争议问题

合同清单外增加的设备,若该设备实施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未对其进行公开询价,签证单中没有对设备价格进行共同认证的,到结算时再确认设备价格,由于存在价格的时间差及是否按招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设备的价格常常存在争议。预防此类争议产生的方法是在实施前三方进行单价共同认证并书面确认,但当结算争议产生时,本人认为较为公正的处理办法是三方共同进行公开询价,询不到实施当月价格时,按询到的价格结合该材料的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协商调整,设备(材料)单价建议不进行下浮(因为若按市场价再进行下浮,单价容易偏离了实际采购价,争议得不到解决)。

二、设备采购标的税金问题

在设备采购标投标及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的税金是按其企业运营中所缴纳的实际税率(如6%、17%等)进行报价,与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税金费率不一致(目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税金费率为:市区3.477%,镇区3.413%),这种情况导致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对合同外增减部分的税金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在既要执行合同约定又要遵守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工程变更增减项目税费计取可按下列方式:(一)若合同中已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应直接套用合同中约定的税率计税;(二)若合同中未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需套工程定额重新组价的,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税率计取方式计税。

三、物价变化价差调整的问题

因施工周期比较长及近几年来我国物价逐年上涨等因素影响,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出现比较大的价格波动,增加了工程的风险,如东莞市建设工程的人工工日2010年6月1日起为69元,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为83元,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为99元,每次的调整幅度都很大,平均涨幅为19.5%。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合同双方的利益,人材机价格涨落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单方承担,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该如何调整呢?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应执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不高于价),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四、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补偿问题

对于招标时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了漏项或漏量的情况,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没有发现及提出质疑,对该漏项、漏量的造价该由哪方承担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产生争议。目前,对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的问题,东莞市政府《关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有作出相应规定,但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调整问题东莞市暂无规定可执行,本人认为非财政性投资项目可参照东府[2006]118号文执行。东府办[2006]118号文第九条条款中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调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量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上述条款中“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是指扣减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后剩余的价款,例如:原有效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各重大漏项漏量工程价款总额扣减清单序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为80万元,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即2000*3%=60万元)的部分是20万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需承担补偿金额为20*50%=10万元。关于漏量漏项部分变更时如何扣减工程量的问题,若按图纸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其某单项工程量已确认为漏项漏量,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该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宜按以下方式扣减相应工程量:例子1、设计图纸上有一项管道包封,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进行了变更,取消了该管道包封,结算时应扣减该管道包封费用,该费用按投标当月材料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例子2、施工图上围墙长100米,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后设计变更,长度变更为150米,首先,该漏量漏项是否构成重大漏量漏项,若是,则按东府[2006]118号文件精神补偿,并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的费用;否则,只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费用。该50米长的围墙费用按投标当月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五、深化设计是否涉及费用变化问题

本人认为若深化设计工程中的施工及材料供应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而深化设计只是对原设计图纸的深化说明,未涉及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化,结算时该部分工程不应考虑相关费用增减,若深化设计涉及对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更,深化设计部分的造价应按实结算。

参考文献:

[1]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0〕5号)

[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1〕2号)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3〕2号)

[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税金内容及税率的通知》(东建价〔2011〕5号)

[5]东莞市政府《关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