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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之后,不断有文采飞扬的“诗意”辞职信在网上传开,有人调侃:辞职快成为一门艺术了。但劳动法专家提醒,辞职信可以写得很“文艺”,辞职还是要走合法程序。
辞职可以说走就走?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这封辞职信的信笺抬头是“河南省实验中学”,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如果这名员工属于“占有事业编制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适用国务院颁布的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这位员工属于“不占有事业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解释,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仍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如果因为劳动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单位紧急从外地调人,或者不得不安排企业员工加班的,新员工到岗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或者其他员工加班费的差额等,就是劳动者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很重要,对于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证据,劳动者在递辞职信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实提前书面辞职。
辞职要付违约金吗?
周斌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提交辞职后能反悔吗?
先看一个案例:2011年4月袁某进入上海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5月1日,袁某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称其将于2012年5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食品公司表示同意,并着手安排相关人员接手袁某的工作。2012年5月20日,袁某突然向食品公司反悔其辞职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不同意,并于2012年5月25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袁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周斌解释,袁某将辞职报告交给了食品公司,即他的单方解除行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已不可撤销。所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对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递交辞职信一定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