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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加快我市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根据《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科技园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突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以高效现代农业为核心,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土地合作和专业合作为保障,对培育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镇(乡)、园区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建设符合条件的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
第二章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强、产业特色明显、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
第六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条件。
1.区域相对集中。园区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具有明确的界限,并有较大发展空间。一般高效农业园区总面积在3000亩以上,其中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菜、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设施渔业、四青作物等)面积1000亩以上;以种植粮棉油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须在5000亩以上。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2.基础设施完善。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农田水利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较好,具有良好的土壤和水质,具备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以上的生态条件。
3.产业特色明显。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区内农业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循环要求。
4.科技水平较高。园区科技水平要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拥有2家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业科技企业。
5.运行机制较新。园区要求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建立以园区领导小组为主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体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和良好的与周边乡镇的协调机制。
6.发展潜力较大。过3~5年努力,园区可达到5000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种子种苗的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的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场所。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程序。
凡符合现代农业科技园条件的,由所在地镇(乡)和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材料。
1.市现代农业科技园申请表
2.镇(乡)、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现代农业科技园总体规划
3.重点农业科技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情况简介
4.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现代农业科技园评审程序。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铜牌。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市科技局是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科技园的评审和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现代农业科技园申报标准。
2.负责园区有关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
3.负责组织指导科技对接工作,组织和引导有关农业科教单位进入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
4.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化技术规程。
5.集成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组织园区之间进行交流。
6.组织专家对现代农业科技园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镇(乡)、园区管委会是科技园区建设的主要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园区总体规划。
2.负责协调园区土地流转有关事宜。
3.负责协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事宜。
4.组织引导园区与省内外科教单位对接。
5.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各现代农业科技园应认真填报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宣传报道发展成效。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建设较好的予以激励,对不符合标准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