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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品种食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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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各项生产营销活动,保证企业生产合格的产品,满足市场对食盐多样化的需求,全面贯彻《食盐专营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对多品种食盐实行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指多品种食盐包括:强化营养盐、调味盐、低钠盐等所有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食盐。

二、多品种食盐实行准产证制度

1.多品种食盐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经批准取得“多品种食盐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取证企业”)方可生产多品种食盐,未取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多品种食盐。

2.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会盐管办”)和中国盐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盐总公司”)为“准产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该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盐总公司生产科技处负责生产管理、质量监督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务局(盐管办)负责本区域内“准运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办理准产证的申请与发放

1.企业取得准产证的条件:

(1)企业具备生产合格多品种食盐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达到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2)企业能认真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法令,接受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3)企业建立须经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连续生产半年以上。

2.企业申请与审批:

(1)国家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多品种食盐,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证应严加控制。

(2)企业在申证规定期限内(两年办理一次),向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另发),经其同意后报总会盐管办和中盐总公司审核。

(3)总会盐管办和中盐总公司对企业申请审核后,派出检查验收组,按《多品种食盐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细则》(见附件二,另发)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抽样检测。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企业由总会盐管办和中盐总公司联合颁发“多品种食盐准产证”。

(4)对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不超过半年)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取消申请资格。

(5)准产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由总会盐管办和中盐总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取证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新证;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准产证。

在准产证有效期内,如企业变更或增加产品品种,应对质量体系进行补充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换发新证。

四、加强多品种食盐的生产管理

1.多品种食盐的生产贯彻“以销定产”原则,取证企业按照与销区省级盐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向本省盐业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原料盐需求计划,按计划购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料盐组织生产。

2.取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始终保持良好状态,达到取证验收时的标准,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3.每年由总会盐管办和中盐总公司组织省级盐业部门对取证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含国家盐业质量检测中心每年抽检一次)。检查内容包括:产销情况、质量体系、产品质量、原料盐进货渠道等方面。省盐业检测站每季要抽样监督检测一次。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国家质检中心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准产资格。

4.多品种食盐要采用复合膜以上档次的小包装出厂,取证企业应在小包装及外包装上标注准产证编号并加贴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监制的防伪标志,其它标识应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

5.取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准产证,违反者将注销其准产证。

6.取证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产、销量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中盐总公司,每季后20天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将省质检站抽检质量情况上报中盐总公司。

五、加强多品种食盐的销售管理

1.取证企业所用原料食盐必须纳入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取证企业是食盐定点企业的,其原料盐可使用本企业生产的食盐;属于非食盐定点企业的,其原料盐从盐业公司购进。

2.中盐总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多品种食盐订货会。取证企业与各销区省级盐业公司上会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副本报中盐总公司备案。中盐总公司将根据购销合同安排取证企业使用的原料盐计划;合同购销量计入销区省盐业公司食盐销售总量计划;并凭合同向取证企业所在省按季发放多品种食盐准运证。

3.取证企业托运或自运多品种食盐应按食盐准运证管理规定领取所需的食盐准运证。无证不得运输多品种食盐,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取证企业应于月后5日内向当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送上月多品种食盐销售情况统计表,经省级盐业公司汇总于月后13日内报中盐总公司运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