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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应负担户籍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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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属于政治法律制度范畴,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有关户籍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订、颁布和实施是政府行为,涉及社会全体公民的利益,具有效用不可分割性。同时,户籍制度具有非排他性,任何公民都有权要求户籍,也必然拥有户籍。从法律上讲,不可能排除任何一个公民让他不消费户籍这种产品或者服务。另外,户籍制度也具有提供成本的非竞争性,人口增加不会增加户籍制度的提供成本。所以,户籍制度具有纯公共产品的特征,属于一种纯公共产品。按照现代财政学的理论,纯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供应,因此,户籍改革成本应由财政负担。

户籍改革的宏观成本和微观成本中,有些是直接的有形成本,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有些是间接的无形成本,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在户籍改革的成本中,真正可以直接货币化、需要财政承担的是新户籍制度的确定成本,这种成本数量较少,财政易于负担。至于社会保障、医疗、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成本属未来成本,相对于户籍改革的未来收益来讲是微乎其微的,可以轻易从户籍制度改革的未来收益中扣除。

户籍改革给地方带来收益,体现在地方经济总量增加上。首先,农民进城要获取住房,必然采取租房、购房或建房的形式,从而增加与住房相关的政府税费,如房产税、契税等收入。其次,进城农民的人数增多、收入增加,会增加当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再次,农民在企业务工会增加所在地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收入。总之,户籍放开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大量收益,户籍改革是地方财政的福音。

人们选择在哪个地区居住,主要看他在那个地区是否有永久住所以及在那个地区获取收入的机会,所以,国外以永久住所和就业作为确定户籍的主要标准。如美国和其他多数发达国家规定,迁入或定居某城市要拥有固定的住所或一定的住房面积,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并有一定的居住年限。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制裁。我国安徽、江苏、重庆、山东、四川、上海和广东的户籍制度改革也规定: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自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住所作为标准确定户籍遵循属地原则,居住地不同则户籍不同,这样的户籍制度是地方性法律规范。同时,就业岗位的多少也具有地方性。就业机会是劳动者在某一地方获取工作的可能性。这样,扩大就业就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因此,就业与户籍安排均归于地方,是地方的事权。

从现实来看,户籍制度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居民按户口定量供应基本生活消费品,城市以户籍门槛决定企事业单位的用工范围。1992年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决定实行“地方性户口”,又称“蓝印户口”。在此精神指导下,各省分别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纷纷制定地方性的户籍法规。有些城市为了吸引人才实行零收费落户政策,相反,有些小城镇甚至把户口当作商品买卖,获取地方财政收入。

虽然按属地原则,户籍管理权归地方,但是,户口迁移涉及全国各个地方,居民在全国范围内迁移户口是经常的事。并且,从法律、政策、制度体系来看,中央统一的政策、法规是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基础。地方性户籍管理政策、制度要遵从国家户籍管理政策的原则规范。全国性的户籍政策、法规的制订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这种成本也由地方财政负担。其负担方式可以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范围内界定,比如采用地方上解支出形式。

(作者分别供职于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方冶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