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行政服务预约窗口制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行政服务预约窗口制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为确保中心挂牌审批服务项目规范快捷地运行,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约窗口”是指经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由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轮流值岗办理各自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窗口。

第三条“预约窗口”单位应将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部分便民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挂牌运行。要将挂牌运行项目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文本形式报中心审核,并在中心的指导下制作行政许可项目《告知单》和《示范文本》,放在窗口公示。

第四条“预约窗口”运行项目的入驻或调整,由窗口单位根据审批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中心管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预约窗口”办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管理办法》、《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合审批制度》等法规、文件执行。

第六条“预约窗口”单位应当就其审批服务事项明确分管领导、首席代表和联系科室,不得出现窗口与承办科室无法联系、部门无人到中心接件办理的现象。对中心通知的项目受理、联审会议、联合办公、联合踏勘等事项,要做到服从安排,及时到位。

第七条“预约窗口”单位审批业务联系科室负责人每季度来窗口协调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分管领导每半年来窗口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一次,主要领导每年来中心调研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预约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遵章守纪,服务意识和适应性强,会微机操作。

第九条“预约窗口”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中心每个工作日安排一个“预约窗口”单位在窗口值班,值班人员在办理本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的同时,负责其他“预约窗口”单位挂牌项目的咨询和服务工作,遇有重大招商引资或联审联办事项时,负责通知所涉及的“预约窗口”单位及时来中心处置。

第十条“预约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参照常设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