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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遗嘱公证风险及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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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嘱公证是公民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安排,经过国家工程机关公证,在死亡的同时立即生效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如今人们对遗嘱公证越来越重,由于遗嘱内容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存在,社会对遗嘱公证的质疑声越来越强烈,也把遗嘱分配的主要矛盾指向了遗嘱公证。如何让人们正确的认识遗嘱公证,并且对遗嘱公证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这是现代社会中所关注的问题。本文将针对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进行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遗嘱公证;风险;防范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为遗嘱人证明其设立的遗嘱是真实、合法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为。所谓遗嘱,就是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本人财产和安排事物,不受他人意志影响和干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遗嘱往往会牵涉到多个利益方,由于我国社会现在正处于信用缺失的阶段,因此,必须要善于鉴别真正能够胜任公证工作的公证员,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一、遗嘱公证面临的风险来源

遗嘱公证中的风险往往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并且会带来一定的损失。引发遗嘱公证风险通常是由客观和主观两种因素。我们从实际出发,通过以往的遗嘱公证风险进行具体的分析。

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的发生,是不受公证员的公证工作而影响的,是不受人的行为而控制的。客观风险的存在会给遗嘱的公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下面我们就几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客观风险的主要来源有哪些:首先,科技发展之迅速,更多的造假信息更是层出不穷。许多的公证申请人将遗嘱公证有关的相关资料和证明进行伪造,这对遗嘱公证来说,着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遗嘱公证不能做到可靠、有效,丧失了基本的真实性。其次,我国遗嘱公证的相关法案中存在着许多的漏洞,对遗嘱公证的相关信息和内容规范不全面。导致公证申请人凭借着法律孔隙,对公证中作造成干扰。公证人员对此情况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致使遗嘱公证不能顺利的进行,甚至出现错误公证的现象。另外,遗嘱公证中的相关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程度,这对遗嘱公证工作的开展很不利。常常会引起因公证条款的意见不同意,法官和公证员之间发生矛盾和分歧,造成遗嘱公证结果存在着较大的悬殊,使遗嘱公证失去了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容易使申请公证人对遗嘱公证产生异议和不信任的心理,导致遗嘱公证的公证职能的缺失。

2、主观风险

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不同,受人主观的意识变化而变化,是公证人员在进行遗嘱公证中存在一定的道德偏袒和公证误区,从而导致公证工作出现失误。对此,我们将其分成了三点,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和讲解:

第一,由于公证人员的职业素养较低,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工作态度不端正,三心二意,在材料阅读时出现疏忽等现象。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的遗嘱公证过程进行公证。这不仅对遗嘱公证的结果造成了错误,还会影响公证申请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相关工作的偏见。第二,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泄漏。我国相关规定中指出,在进行遗嘱工程的过程中,遗嘱材料不能从公证人员处进行遗嘱主要内容的泄漏,因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遗嘱内容被动变更等情况,对遗嘱的公证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正常的遗嘱公证秩序,同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素。第三,公证人员知法犯法,故意与法律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对遗嘱的公证造成误导。这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道德偏袒。很多公证人员受贿纳贿,接受申请公证人的钱财贿赂,对遗嘱的主要内容进行篡改,严重影响了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对遗嘱进行错误的导向和指引,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也对公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

二、遗嘱公证风险的规避措施

遗嘱公证工作需要绝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否则将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公证人员要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规避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的存在对公证造成的影响,就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的公证技能、责任感以及对公证事业的热爱程度。根据实际的遗嘱公证经验,我们将公证风险的规避措施分为了五点,分别进行分析,详细叙述如何对公证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根治。

1、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从制度和自身自觉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要对遗嘱公证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将存在的法律漏斗及时补充;其次,在遗嘱工作的过程中,做药精细化管理,对公证的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遗嘱公证中出现疏漏的公证员,进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公证的真心有效;最后,要加强公证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职业素养的培养,使遗嘱公证在根本上进行风险的预防,对造假行为进行法律处理。要对公证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规定,遗嘱是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所设立,因此,要严格杜绝胁迫和欺骗当事人订立不符合遗嘱人意愿的无效遗嘱。然而在现实中,被迫公证的事情屡见不鲜。

3、严格审查遗嘱的内容

由于公证人员的工作态度,不能发现遗嘱内容中违法的内容,最后造成错证和遗嘱的无效。因此,在对遗嘱进行审查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首先,遗嘱的内容要保证是合法合情的。其次,遗嘱的内容只能限定在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因为只有属于个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认可。

4、实行录音、录像可以增强遗嘱公证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保护遗嘱的真实有效,《遗嘱公证细则》明确规定,在公证的过程中要对特定的人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实践中,群众普遍推崇的是,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对所有的公证行为进行录像,因为相对录音来说,录像更具有直观性,能够真实反映场景,且不易于被伪造。公证机构应该把重要程序和重大事件进行录像,把需要体现的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签署状况都在视频上反映出来,这样就可以对今后的风险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风险。录像要在安静、单独的空间里,保证空间里没有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第三人在场,因此公证人员有必要在正式录像前进行一个全景的拍摄。

5、严格的详细记录谈话内容

除了录像之外,应该进行谈话记录,留下文字证据,从而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我们步入信息时代以后,网络已经普遍运用于办公环境中,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公证员在进行谈话记录时,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记录,而是一味的套用现存模板,统一于形式,对于风险的防范却起不到很好的效果。个人观点认为,谈话的记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情形运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和模式,避免一成不变。

三、结论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是一项具有严格法律控制和行为道德准则的公证项目。从遗嘱公证的申请、受理到审查阶段,每一个公证环节都要做到依法律要求为公证依据,以职业素养为行为规范,真正实现遗嘱公证的事实可靠性。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公证形象,从而减少遗嘱公证中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也为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承启.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法治与社会,2012(10)

[2]孙倩.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