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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中竞争伦理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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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经济秩序竞争得到了广泛认可的同时也遭到了道德的质疑。过渡竞争以及一系列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并没有带来效率改善。竞争伦理在经济秩序中作为一种“粘合剂”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文章从一些基本行为规律出发,利用行为动机效果分析竞争伦理,并在此基础上强调理解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竞争伦理;经济秩序;行为动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07-0123-03

一、概述

竞争一般经济学界定为个人或集团之间利益的角逐。在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里面解释为“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竞争必定和利益相联系。

(一) 竞争的讨论首先集中于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的竞争何以是合理的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对自由竞争的合理性提出了解释,但是其基本假设“经济人”与《道德情操论》中的“道德人”的矛盾也招致了人们的质疑。之后,竞争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特别是自由竞争被认为是“完美状态”,以后的理论基本上是对这种完美状态的修正。在熊彼特那里竞争被认为是“创造性的毁灭”,包含了对于竞争肯定和否定的判断。“肯定”说明了竞争带来的有利之处,从结果上看总是在竞争中有失败者或者是落败者。

(二) 竞争的讨论还集中在对利益的争夺合理性的讨论,也就是竞争伦理

弗兰克・奈特的《竞争的伦理》(The Ethics ofCompetition)是较早对竞争伦理思考的著作。然而他对竞争伦理的分析主要是集中在竞争机制上的公平问题,但是却没有对竞争的伦理基础做出分析,使得竞争伦理可能流于道德说教。同时也应看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竞争伦理培育有着基础性的作用。

竞争与合作是人类社会一个硬币的两面。竞争伦理的得出,以往是从“利己动机”出发,也就“经济人”假设出发来推出竞争伦理的需求。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以往制度在作为外生变量时只能说明竞争性,而对于竞争中的合作性却无法得到有力解释。作为内生变量的制度在解释竞争中的合作性或者是互惠性时就显得有力,而这种合作性互惠性体现了竞争伦理。

二、经济秩序中竞争的伦理

在经济秩序中竞争的伦理一般是基于“理性”来推导的。在“自由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开始发现,人们各自自私自利的谋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却带来了道德上的矛盾。由于竞争有一种天然的“诱导”,使人们过渡追求利益,导致道德的败坏以至于“精神危机”的出现。

(一) 基于行为动机分析的竞争伦理

尽管“经济人”是对于人们普遍行为的一种假设,在理论上获得了很高的认可,特别是使得数学“规划”问题在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扩展,但是却不具备全面的意义。“即使在竞争世界中,个人需要知道大量的价格,以便做出最优决策。所有这些似乎超出了人脑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发现这种假设的不足。随着行为科学的发展人们提出了人类处理信息的有限性思想路。一个普通的竞争主体是很难在通常情况下推知厂商的生产函数的,由此再来做决策显然是不合理的,“理性”的决策是和“知识”或“信息”的获得有关的,“即使现在或将来可以获得关于全部生产函数和需求函数的信息,大脑也不可能完全明了这些信息。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是如此,不可能在立法机构之前将所有问题公之于众”。那么,就人类行为而言是否存在一般性规律,现代行为科学和心理学提供了个好的借鉴。以往对竞争伦理而言虽然看到了人类的理性是有不足的,但是并没有发展出一种有力的解释,局限于经济意义上的讨论。竞争伦理,包含了经济秩序中的竞争,但是同时还应该考虑到伦理秩序中的道德性。

从现代行为科学和心理学可以借鉴以下结论:人类行为的“利己”动机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是受制于知识、感觉的,最后才能达到“理性认识”。“关于人类判断的一个普遍的事实是人们不同程度地重视那些显而易见的、难忘的或生动的事实,即使他们有更好的信息来源时也是如此。”。其次由于对于差别的感知以及公平、公正价值的寻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机会的公平才有意义,保证了差别又保证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寻求;在经济秩序中竞争事实上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常常会出现过渡竞争,在竞争伦理中合理的追求利益是被认可的。再次利己、利他作为一个硬币的正反面,双方的存在并不冲突,事实上贝克尔也论证了在利己条件下利他行为时存在稳定性的。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并没用存在真正意义上将这两个问题分开。第四,经济秩序中竞争制度给人们减少了不确定性,而竞争伦理作为非正式制度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

(二) 基于行为效果分析的竞争伦理

经济学的伦理基础遵循了功利主义效用论的路径。而功利主义最终是倒向了道德上的结果论也称之为目的论,也就是在行为上只看结果而不考虑动机。竞争伦理包含了道德的因素,那么不仅要考虑动机还要考虑效果。功利主义出现效果论的结局,使得论证效率不得不考虑分配问。人们在市场中按照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即实现了个体的效用的增进,又显现了社会上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然而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或称之为情感主义总是在竞争中出现不一致,

“他们指出了功利主义原则的模糊性,注意到它的许多推断与我们的道德情感之间的明显的不一致。”“他们”指的是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

第一,在经济秩序中,通过市场上的竞争实现了效率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种方式实际上是从一种行为的效果论的角度出发。在经济秩序中毫无疑问市场给竞争提供了一个场所。通过竞争主体在市场自由竞争,依靠价格机制,通过这种“信号”来自发的调节实现效率;而在这种效率的基础上也就实现了社会的福利,“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的促进了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表达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含义。完全垄断是和完全竞争相互对立的一种状态,“完全垄断”阻碍了效率。大多数情况下,市场是这两种极端状态中的“中间区域”,“如果我们想用有关垄断与竞争这两个极端状态的理论武装自己,并且想用它作为分析工具去研究各个不同经济部门的实际状况与这个或另一个范畴并不是完全相符的,而是广泛分布在“中间区域”,这种“中间区域”也就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从效率价值上论证竞争这是一种普遍的方式,但是与此同时竞争也是存在缺陷的。不正当的竞争的广泛存在并不一定可以带来效率,也可能还会带来效率的损失。

第二,竞争伦理在竞争中作用效果上看有利他性和互惠性。叶航把利他行为分为三种:亲缘利他、互惠利他、纯粹利他。在三种利他形式在竞争中都有体现,这三种利他形式都是从效果上讨论的。叶航还指出:

“我们的模型说明,与亲缘利他和互惠利他一样,纯粹利他也是人类进化的必然产物”。这说明了利他的存在是社 会发展的必然。进而“……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原始祖先的生产能力如此低下,以至于不依靠合作就无法生存下去。一个没有进化出亲社会情感的、完全自私的个体,将被大自然淘汰!”利他性和互惠性在竞争伦理中维系着合作秩序,竞争伦理中也包含了这种合作秩序的因素。

三、经济秩序中竞争伦理的重塑

竞争伦理作为在竞争中一系列表现出的道德规范可以理解为一种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是和经济中的竞争相契合的,通过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存在并影响着竞争主体的行为。在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竞争伦理所面临的问题不同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优先,对于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变革则有一定的时滞性,竞争伦理就包含在上层建筑中。

(一) 该关注竞争伦理不排斥竞争

竞争伦理调节在竞争中由于过分利己出现过渡竞争导致额外费用的上升。竞争伦理维护在竞争中产生的合作,毕竟合作和竞争都不是绝对的。

(二) 竞争伦理应该包含了竞争的正义性,也就是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正义、公平、公正,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类的首要价值,竞争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机制也应该体现这一价值追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像真理一样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三) 竞争伦理的培育应当考虑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关系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存在两种讨论:认为二者可以相互代替;认为二者是相互补充。那么到底是替代还是补充,因为二者关系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竞争伦理培育的态度、方式以及效果。薛晓源、陈家刚提供了经验性的说明在以下情况下:“个人不愿意或不致力于重复交易;正式制度的交易(机制)通常被认为是公正的”。那么补充关系多余替代关系。也就是说竞争伦理的培育必须考虑这两个因素。在保证正式制度公正的前提下,竞争伦理可以通过非正式约束的方式进行培育。可以看得到,非正式制度形式的竞争伦理在维系正式形式的竞争伦理稳定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当竞争主体想要违反竞争伦理时,并且法律形式的制度并没有发生作用时,竞争伦理通过舆论、道德谴责,迫使其增加交易成本使其行为自行回复到规则以内。

本文结合行为动机结果分析得出竞争伦理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强调理解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培对于竞争伦理的重塑非常重要。在我国经济转型中,正式制度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非正式制度特别是竞争伦理由于历史文化等传统的影响,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竞争伦理作为非正式制度供给不足,市场上有悖于竞争伦理的行为比比皆是。竞争主体缺乏非正式制度的协调,特别是竞争伦理,总是出现一些过度逐利,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比如奶粉质量、网络聊天工具产商过度竞争等,在这个层面,竞争伦理的构建有助于提供非正式制度供给减少不确定性和人们间的协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