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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监管的几点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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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以顺 王冶英 单位:大同医学专科学校 大同会计学校

说不清从什么时候起,在校园管理中开始出现罚款的做法并逐步蔓延起来,有些学校对学生在宿舍私拉电线者,使用汽油炉、酒精炉者,旷课、迟到、不上早操者,不打扫卫生,不参加义务劳动者罚款。泛滥成灾的校园罚款,实质上是一种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的偷懒做法,它不仅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经济负担,在被罚学生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且也伤害了师生感情,使学生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给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法制教育带来不必要的阻力和麻烦。现在,笔者仅从法律的角度对校园罚款现象进行如下剖析:

一、校园罚款不合法

所谓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财的行政处罚形式。首先,罚款针对的对象必须是违法行为人。即只有在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该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罚款时,才能实施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程序实施的处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次,罚款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而学校或学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显然根本就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其行政处罚权力的享有更无从谈起。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于违纪学生有行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处分的权利。罚款并不属于其中,可见,罚款不能成为学校的处分措施和手段。再次,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校园罚款显然是不可能使用法定单据的。可见,从收款的形式上来讲也是不合法的。

二、校园罚款不利于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个人的法制观念的树立及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其中,接受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法制教育除了课堂教育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社会环境的熏陶、感染与导向。对于身处成长期的青年学生来说,尤其如此。首先,校园罚款使学生心态失衡,心理逆反,不利于守法习惯的养成。学生在上学期间基本上属于单纯的消费者,没有经济收人。因此,对学生实施罚款,实际上等于是罚其家长的款。这样容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促使其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更加肆意地践踏纪律与道德规范,最终不利于学生遵纪守法习惯的养成,不利于其法制观念的培养与树立。其次,校园罚款使学生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任其发展下去,最终必然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逐渐淡化,学校法制教育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有关部门和学校理应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制止校园罚款现象,真正做到依法治校,文明治教,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青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