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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发展前景广阔,但是,相关的立法与监管的同步也是不可缺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涉及监管部门多、政出多门,另一面是有效监管不足、监管缺乏。对企业年金监管须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适度监管、协调监管、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分离/资金流管理与信息流管理分离与以及程序性、合规性和实质性监督相结合五个原则。在现有形势下,建立企业年金的联合监管框架意义重大。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分工,作为主导性的监管机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搭建不同领域的制度平台,比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等。
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机制;联合监管框架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是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含义是指企业及职工在其依照法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己意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现行企业年金监管格局
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包含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其中,宏观掌控企业年金市场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各法人机构申办企业年金业务,同时在业务方面能对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监督和指引的作用。其中养老保险司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经办部门;保险公司新建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是保监会的职权;而对于金融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其相关的业务范围的审批是银监会的职权;企业年金有关法人实体金融从业资格审批是证监会的职权,监管年金的投资方式,其中经办的部门是基金监管部、市场监管部和会计部;企业年金财务会计规范和相关会计科目记账标准的制定是财政部的职权,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并制定涉及到企业年金的税惠政策,参加经办的相关部门是会计司和社会保险司等。
与监管机构相对应的是与企业年金有关的法规、规章,主要指的是在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劳动部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本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而在这些法规规章之上的,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劳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系列上位法。
第一是涉及监管部门繁多、政出多门,第二是有效监管不足、监管缺乏。一个例子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这一个机构就监管社保基金及企业年金,其中只有少数几人负责企业年金的监管,监管力量太弱,企业年金市场监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造成形势特别严峻。
监管负荷沉重性是由于没有健全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组织导致的结果,像这样超负荷运行,往往都是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同可比性的一些国家监管负荷相比,中国的监管负荷系数居高。根据企业年金监管环境的相关复杂性和资本市场风险的变化性,为了达到控制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效果,就必须降低监管负荷系数,扩大监管机构的规模,同时加强监管的力度。
不健全企业年金监管组织,是造成中国企业年金监管和机构审批关系无法理顺的因素,同时也是中国养老金管理公司无法正常运行的原因。相关的权威专家认为,应当将企业年金的监管与审批机构统一化。
二、企业年金的监管原则
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和监管格局,借鉴国外发展企业年金的经验,企业年金监管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无论采取何种监管体制,其最终目的都只能是为了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尽快让我国摆脱企业年金发展阶段落后、覆盖率、替代率低的状况。
(二)适度的监管。比如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进行监管时,基金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变化是有监管力度的变化引起的,因此需要适度的监管。
(三)协调监管。对于设计比较复杂的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其涉及的主体较多,多重委托和关系的存在已然是常态,加大了对风险控制的难度,因此需协调监管。
(四)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分离,资金流管理与信息流管理分离。
(五)程序性、合规性和实质性监督相结合。
三、建立企业年金联合的监管框架
由上述企业年金监管的原则显示,究竟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才是适合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呢?本文主张的是建立企业年金的联合监管框架。此前根据我国企业年金的政府监管的分工,搭建了适用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等不同领域的制度平台并处于主导性的监管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设立准入、投资运营、安全保管的负责。在这样的格局下,为了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必须制定出一套企业年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作为制定政策的政府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并在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条例准则是根据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后制定出来的,从此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行为准则。
第二,企业年金托管人一般是商业银行,与之对应的银行监管机构必须对商业银行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三,需要与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协调,以此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管。
最后,除了有关的行政机构以外,还包括会计师、精算师、律师以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为年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它们独立性以及专业性,发挥他们的社会监督功能同时也为企业年金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指引得作用。
当然,从长远来看,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确立一个专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将目前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年金管理职权集中起来,则是完善企业年金监管机制的可能途径。无论如何,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覆盖率、提高企业年金替代率,是摆在所有监管机构面前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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