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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日技术转移路径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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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利润分配机制三个方面,对美国、日本、中国三个国家的技术转移路径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我国的技术转移路径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技术转移;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利润分配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9-0005-02

技术转移是科学技术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必经环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加速技术进步、增强经济实力的重要手段。技术转移已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治家与企业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技术转移的路径选择也自然成为了各个国家关注的重点。

不同的技术转移模式在不同的阶段和环境下呈现不同的作用,美日的技术转移工作起步较早,对技术转移模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主要包括:成立技术咨询中心,为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OTL模式,进行技术转让,与企业共享所得收入;企业与技术人员共同开发技术,委托、合作开发均可;创办大学科技园区,建立高科技企业群,推动技术创业项目;鼓励科研人员个人创办公司,实现技术产业化。而我国的技术转移尽管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效,探索出了一些转移模式(成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技术的买卖,收取佣金;委托开发;买断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技术拍卖;组建项目公司;大学科技园;高校创办校办企业),但是我们的技术成果转化率还很低,仍处于探索阶段。

因此,对国外已有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工作的思考是必要的,研究和分析国外的技术转移模式将有助于我国技术转移工作的完善,下面我将从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利润分配机制三个方面,对国外的模式进行分析,并由此对我国的技术转移路径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中、美、日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分析

1.从对法规建设、政策支持的重视程度来看,由强较弱的是美国、中国、日本。美国起步较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通过立法来推动技术转移工作,而中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则在90年代才开始的。

2.从法律的操作细节来看,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具体细节要求比较多,针对性比较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美国在技术转移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到了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个部门和环节,不仅规定了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联邦政府实验室、中央各信息中心的设立和高校研发的自主,还设立了国家基金的资助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一系列激励政策,并将技术转移同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日本则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从政府机构的立法和管理地位的确定到各种中介机构的任务、职责的规定,再到大学、企业的技术转移机构的扶植和优惠政策的制定。而我国的法律原则性比较强,缺乏针对性。

3.从法律的执行情况来看,美国和日本的法律执行力比较强,对不守法的发明推广者实施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而我国的法律规定柔性太强,刚性太弱,或者说没有对不执行法律的行为的惩罚措施。

4.从法律的制定意图来看,美国、日本、中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制定意图都非常明确。从80年代初的《史蒂文森―怀特技术创新法案》开始,美国联邦政府一共出台了20多部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法律法规,其目的就在于规范国内技术转移行为、鼓励技术转移的实施。日本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也是为了鼓励开发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的法律政策也是为了鼓励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保护知识产权,但是重点支持领域比较窄,仅限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138项。

二、中、美、日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分析

1.从中介机构的数量和性质来看,美国、日本、中国的发展都是飞速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美国形成以160家非盈利组织、240家技术转移办公室及研究技术应用办公室、500多家民间中介、顾问机构为主干的技术转移机构,日本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中国也拥有了10个国家级常设技术市场、10家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1218家生产力促进中心、44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6万多家技术服务机构。美国和日本的中介机构多为非赢利性的,而我国的机构还没有准确的定位。

2.从中介机构的人员素质来看,美国和日本的中介机构多是依托大学建立的,因此他们的技术中介人员多是专业的技术人员,而我国的大部分中介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在技术转移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专业能力不足。

3.从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源来看,美国和日本各机构之间的资源可以相互共享,没有地区界限,而我国的机构都是各自为阵,信息不畅通,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共享,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从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来看,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促进了中介机构的发展,服务内容涵盖面很广,包括咨询服务、网络整合、中介服务、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等。日本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也很健全,包括信息收集、成果或专利的转让、为企业组织研究开发、为日本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融资担保等。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也很广,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培育企业,但是还是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功能还不健全,还不能很好地为技术转移服务。

三、中、美、日技术转移利润分配机制的分析

利益共享是维系产学研途径形成持续创新流的基础,而要调动大学和企业投身于社会技术转移中的积极性,使之成为社会的主要机构,合理的且倾向于维护大学和企业技术转移利益的分配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方面,美国和日本做得很成功,完善的法律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大学和企业的积极性,如美国的《拜杜法案》明确规定: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政府资助下产生的大学发明,其所有权可以归大学所有;允许大学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全部专利许可收入应返还到教育和研究中。日本也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规定大学发明专利的所属,鼓励大学将技术成果向企业转移。我国在技术转移利润分配上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各部委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执行力不够,分配权责不明,存在严重的非市场导向,使得很多高校都愿意把已有的研究成果掌握在自己手中,开办一些难以形成规模的企业,而不是和一些大型企业合作实现技术产业化。

四、我国技术转移路径的政策建议

首先,要使技术转移政策法制化,通过立法形式,使相关政策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保障了技术转移政策实行的力度和政策延续性,为技术转移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技术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技术转移政策的制定需要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其次,对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发展才是重要的环节,是一个必须的通道。一是极力发展技术服务机构,既要广泛接触技术源,了解机构和高校拥有的技术,又要密切关注市场,建立与各类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关系网络。二是发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大学应根据自身的科研优势,招聘一批不仅具有相关科研领域知识背景,又具有企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同时,加强对技术成果的全面评估,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商品生产。三是积极发展国内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

同时,中介机构的发展,人才和信息是关键。目前,我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缺乏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技术转移管理骨干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相关职业和岗位资质认证制度。

对于信息不能共享、各自为阵的问题,可以由政府牵头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会员制的方式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联盟,把各个地区的机构组织起来,各抒所长,整合使用,为客户服务。用市场经济的行为方式,吸引客户,掌握需求,创造财富。

最后,国家应该通过政策来重新规定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制度,弱化政府的利益分配,有力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使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不是为了而做研究,而应该更关注和关心技术转移的成效。改革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增强成果转化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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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凤义(198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创新管理;莫燕(1963-),女,广西横县人,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科技与创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