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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量/入库量核查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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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提高新疆棉花质量,准确核定棉花产量,维护棉花公证检验的公信度。经过两年的棉花入库监管运行,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通过近两年参与棉花加工企业加工量入库核查工作,谈些对监管工作的见解。

棉花收购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喀什地区棉花加工企业越来越多。从2010年的具备资质的棉花加工企业有103家已陆续增加至现在的136家(此数据不包括第三师及克州地区棉花加工企业)。每当棉花收购季节,为了经济利益,无论地方还是兵团企业,都会广泛接纳代加工业务,或者把厂区内的棉垛包给棉花收购客户,让客户自带资金进厂收购籽棉,加工企业不参与客户的收购,以收取加工费为主要经营手段。当资源短缺时,代加工客户互相哄抢、混等级收购,一户棉农销售棉花,往往有五、六个收购者,为了抢收棉花根本无暇顾及 “一试五定”。不按质论价会使种棉人不再注重籽棉质量而追求数量,造成棉花品质的下降。在收购中,加工企业同样不执行“一试五定”。有些企业仅测籽棉回潮率,籽棉回潮率超过8.5%则折扣相应的籽棉重量,而不是试轧后测定皮棉回潮率;有些企业仅试轧衣分,试轧时人为调高毛头率,降低衣分率。这些伎俩都是以“扣重量”的手段克扣棉农实际收益。

笔者参与棉花加工企业加工量入库量核查工作后,通过对辖区内各棉花加工企业的数据核查发现,各棉花加工企业普遍都存在收购籽棉量大于入库公检量的情况,这就反映出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棉花加工问题

棉花加工质量是加工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都能从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目前市场对棉花加工质量要求逐年提高,不仅要求皮棉长度达到28mm以上,而且还要求皮棉断裂比强度也要达到280cN/tex以上。但是异性纤维超标是影响棉花加工的重要因素之一。异性纤维超标主要是籽棉收购环节造成的。随着收购的完全放开,籽棉收购呈现在田间地头、农户家中,采摘、晾晒、堆放和运输中异性纤维非常容易混入。有些收购客户缺乏质量意识,一是用塑料编织袋盛装籽棉,二是为图方便在倒袋时用刀子划破编织袋致使大量异性纤维混入棉垛中。异性纤维给纺织企业生产埋下了质量隐患,是纺织企业用棉的大忌。虽然专业纤检机构在每年收购加工季节都宣传防治和检查,但问题远没有解决。

随着市场的放开,棉花混等级加工现象也比较严重,代加工客户由于收购数量不多,棉垛少,收购的棉花不能分级堆放,一般按棉花上市的先后和霜前霜后分垛,一些大客户从收购开始到结束,也只分21、31、41级花。而且大多数加工企业把加工承包给他人,加工承包人有些并不精通棉花加工工艺,为了节约成本,减少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零部件磨损后不及时更换,为了提高加工速度“开快车”,在籽棉加工前缺少专人挑拣、排除异性纤维,这些都无法保证加工质量。甚至有些企业利用加工设备便利条件,使用两个吸棉管道,将两垛不同等级的棉花人为混在一起加工。要达到质量要求就必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需要提高管理水平,特别是要转变观念,提高全体人员对质量的认识。

当前,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体制的实施,对棉花加工企业经营活动也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化,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则由重视事前审批转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建议应积极从三个方面,有效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信用监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棉花加工企业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棉花加工企业的诚信意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宽进严管”之后,棉花流通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棉花加工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更多的棉花加工企业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但也可能导致部分棉花加工企业“带病”入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增多。如果对失信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相反,守信者却因经营成本过高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棉花加工企业信用监管造成极大的阻碍。

加强棉花加工企业信用监管,要广泛征集棉花加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科学的棉花加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对失信棉花加工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给棉花加工企业经济和名誉的双重处罚。不仅要公开披露棉花加工企业失信信息,通过影响棉花加工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来督促企业自觉守信,还要加大对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增加监管的威慑力,形成对棉花加工企业企业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倒逼企业严格自律。

“互联网+”与大数据相结合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使互联网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不只是发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验作用,还要借助发改委、税务系统、棉花交易市场等单位资源,整合原本割裂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加以分析利用。大数据需要经过存储、处理、查询和分析才能充分用于各类领域,因而对数据的实时性要求越来越高。棉花加工企业信息化程度高,掌握的数据越多,越能扩大公共信息的共享范围,通过跨时间、跨空间的信息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规范棉花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

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基础在于打破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分割,消除不同部门数据库之间的“障碍”。传统技术在支持各部门协同合作上存在一定障碍,而大数据对于数据的获取和存储技术使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因此,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推动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同运行。

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

传统的监督管理模式注重事前审批,不仅束缚了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经济新常态下,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放松市场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相适应,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尤其是基层纤检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基层监管力量需要得到相应的充实,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也需要提升。

棉花加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施,对现有专业纤检机构人员的观念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责任意识、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应当相应加强。因此,需要通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各类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现有基层专业纤检队伍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尽快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