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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校长的选拔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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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中小学有国立、公立(地方政府所设)、私立三种成分。学校的设置者不同,在校长的选拔权限方面也有所不同。那么,日本的校长是如何被选拔任用的,其权限又如何呢?

校长的选拔任用

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校长及教师的聘用,要通过选考,大学附属的学校除外,公立学校的选考,由具有校长和教师任命权的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实施。”这里的选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竞争考试,是否被聘用,考试结果只是作为一个衡量指标,教育长要通过综合考量才进行任命。

校长选考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不仅涉及教育方面的知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几十种之多。比如,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教科书发行法、就学援助法、理科教育振兴法、学校保健法、地方教育行政法、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育职员资格法等等,还包括文部省令及地方教委颁布的学校管理规则等,因此,在日本有人说,校长是不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

校长的任职资格

《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规定:“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只有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通过严格的考试方可获得。对于选考的资格,有的地方教委还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高知县教委规定:校长,要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头(协助校长工作,通常主管教学)或相当于教头的职务经验;教头,要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过主任等职务。以上只是对校长资格的硬件要求,在软件方面,还要有自己的教育理念及从事经营管理的素质及能力等要求。可见,日本在校长选拔任用上的起点较高。但是,从高知县的例子中也不难看出,校长的选任仍然存在着日本“年功序列”制(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中国过去的论资排辈)的特征。

校长的权限与责任

关于校长的权限,《学校教育法》中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对此法律规定,各地方教委所作出的行政解释可大致归纳为:

掌管校务――学校的教育管理、学校教职员的人事管理、学校学生的管理、学校的设施及设备的管理、其他学校事务的管理。

监督所属教职员――对教职员进行职务上和身份上的监督。职务上的监督,是指校长对教职员履行本职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在日本,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地方公务员法》规定了地方公务员所应尽的义务及责任。身份上的监督,是指校长有责任监督教师是否作出了违背公务员身份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