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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补正期限裁量权的现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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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于2009年10月实施以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分现场审核和告知承诺两种。为此, 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现场审核新证流程由原来的预审模式改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在该许可过程中补正环节的补正期限仍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补正期限的随意性,易导致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效率低下和许可成本的增加。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补正的现况,探究存在的问题,对补正期限裁量权加以限制,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效率提供依据。

1 材料和方法

1.1公共场所许可档案回顾分析

抽取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10年1月-2012年6月受理的现场审核公共场所新证许可档案。统计方法:将给予的补正期限与实际完成补正时间用SPSS软件进行配对t检验。

1.2现场调查

制定调查表,在许可窗口由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表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补正的概念、审批时限概念、补正期限的合理性、补正期限事先沟通的必要性及许可的满意度等;对场所科现场审核许可一线监督员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对限定补正期限的态度、所给补正期限的依据、对自己给出补正期限的评价等。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许可及补正情况分布

2010年1月-2012年6月,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有公共场所现场审核新证许可档案142件,涉及补正的档案共有133件,占许可总数93.6%,其中有2份档案为两次补正。理发、美容类新证许可共82件,占到许可总数的57.7%。(各类许可详见表1)

2.2给予补正期限与实际补正完成时间的关系

本次抽查的公共场所现场审核新证许可补正档案共133件,监督员给予补正时间最长1年、最短30天,其相对应的实际补正完成时间分别为10天和1天。监督员给予补正时间平均114天,实际补正完成时间平均30天,实际补正完成时间平均比给予时间要少84天。最多的理发美容类新证许可给予补正时间平均115天,实际补正完成时间平均25天,实际补正完成时间平均比给予时间要少90天。各场所实际使用时间小于补正时间(P

2.3补正内容

经过审核发证窗口的第一关审核后,从我所的公共场所许可档案的补正内容来看,几乎全部为申请表格内容不齐全、平面图、通风图。

2.4现场调查结果

在许可窗口,共向申请者发放调查问卷100份。调查显示:补正概念的知晓为80.3%、审批时限概念的知晓率为68.2%、认为我局补正期限合理的为86%、认为补正期限事先沟通有必要的为96%、许可的满意度达到93%;向场所科现场审核许可一线监督员发放7份,对限定补正期限的态度是6人赞同、所给补正期限的依据均是视许可项目而定及申请者沟通、通常给出补正期限最短1个月及最短6个月。

3讨论与建议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以后,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这是在公共场所许可领域提高许可效率的突破,同时也是对现场审核新证许可效率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鉴于现场审核公共场所新证申请的时机、现场装修情况不一、项目的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在我所外网对材料清单加以公示及在审核发证科窗口按照清单严格把关情况下,许可补正率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在高补正率的情况下,限制补正期限裁量权,提高我们的许可效率是我们需要重视和探讨的问题。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3.1加强对补正期限重要性的共识

在许可过程中补正期限给的时间太短易造成逾期未补正,视作申请人未申请;补正期限给的太长势必造成申请方的拖沓及行政许可周期的过长。补正期限不仅仅是一个日期,对监督员来说它是我们严谨工作的体现,对申请者来说它应该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在我所现场审核许可流程中,登记在审核发证科窗口,受理、现场审核环节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进行,因此申请者、审核发证可科窗口及公共场所监督所这三方共同参与了许可环节。申请者的配合、审核窗口的初审严格把关、场所监督科的后续许可共同影响了许可的效率,而补正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给了申请者和卫生行政部门一个缓冲,这个环节的流畅影响着整个许可流程的效率和后续许可归档的周期。唯有三方对许可环节、许可期限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才能做好各自的工作,缩短补正的期限,共同提高许可的效率,减少行政许可成本。

3.2实行“许可前指导”,辅助补正环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要在许可受理后才能进行现场审核,但基于须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相对复杂性,书面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就作受理显然有一定欠缺。以往我所对于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受理前我们采用预审制度,即不进入许可程序先登记看完现场,待书面资料和现场状况符合后再进行许可登记和受理,这样有背于《许可法》,使申请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所考虑到保障申请者权益、利于许可工作开展,提出了“许可前指导”的概念,即在登记后、许可受理前先至现场行“许可前指导”。若在许可登记后二周、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进行,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我们监督员应将“许可前指导”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即在许可登记后5日内就进行指导,这样可与补正环节相关联,既可以结合现场状况、又可以与申请者就补正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这样才能给出合情又合理的补正期限。

3.3规范许可裁量权,限定补正期限为2个月

《补正通知书文稿》和《补正通知书》作为许可执法文书,必须体现出严谨性。调查中我们发现监督员给予补正期限最长为1年,而实际申请者只用10天便完成了补正,这个时间差就显得过于随意。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公共场所监督科的业务是以街道为管辖的,四个街道各配两名监督员,在补正期限上四个街道的监督员的风格也显然不同,有的监督员基本上所给的期限与实际所用补正期限相差无几,而有的监督员就比较悬殊,这与个人的经验、态度、工作作风应该说有一定相关性的。但是每位监督员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都是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并将被装订成档案归档。换言之,每位监督员都代表的是我们卫生行政部门形象。因此,规范补正期限是很有必要的。在对监督员进行相关调查、公共场所条线相关专家的征询,我们限定补正期限为2个月。这个期限也结合了申请方签订合约为三个月的免租期,为了他们能早日取得卫生许可证合法经营而做出的。当然,根据具体情况,不排除两次补正的可能性。限定补正期限也是对监督员裁量权的限定,真正做到严谨、透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