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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起源、变迁以及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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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学术前沿的理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重新确立了以制度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内部的主要流派在很多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分支在哲学基础、前提假设、认识论、方法论以及适用领域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制度的起源变迁以及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新制度主义的主要分析路径的基本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它们的对话空间,对把握整体的新制度主义,构建统一的理论分析范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制度起源;制度变迁;制度与行为;新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析路径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分析路径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本文主要从制度的起源、变迁以及制度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角度,对这三种分析路径进行比较分析,把握它们的主要区别。

一、制度概念的界定

制度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的侧重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把制度界定为决策规则和某种关系结构,“一种表现为外衍性约束即既定的外衍性博弈形式,第二种方式则是类似于博弈方式的选择机制”[1]是避免出现集体困境出现的一种基本手段。这种制度是经人们同意后协商而建立的,参与者在行动时能够自觉地接受,它是人们做出选择的稳定手段。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界定比较宽泛,“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2],即制度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非正式的规范以及惯例等。而相对于前两种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概念的界定更加宽泛,它打破制度与文化的界限,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模本和道德模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等。

从以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种分析路径对制度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制度不仅包括静态的一般规则,动态的规则制定过程,还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和习俗,甚至包括同文化或组织密切相关的要素。[3]第二,三种分析路径相比较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制度范围最小,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范围居中,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制度范围最大,所以,在研究视角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适合于微观制度视角的研究,历史制度主义适合于中层制度视角的研究,社会学制度主义适合于宏观制度视角的研究。

二、制度的起源与变迁

在制度的起源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建立起了精巧的制度起源模式,集中关注某些制度的执行所发挥出来的功能以及所带来的好处,他们以理性人的假设作为前提,采用演绎或博弈方式假定行为者为了特定目的而创设制度。这就解释了制度能够在存续上具有很大的潜力的原因,主要是制度使现代组织保持理性而高效率。但是理性制度主义者对制度起源的解释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适用的,它必须在一个有限的特定的情景中,正如在立法机构或某些国际会议的环境下。历史制度主义者倾向于把“观念转化”看作是形成制度的来源,他们认为当观念被人们接受并被转化为一种组织结构形式时,制度就得以产生了。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适宜性逻辑”,即“在个人行为与制度之间确立了一个价值标准,人们所处的制度环境包括正式规则、习俗、典礼和惯例等为人的行动提供了意义框架和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板等。”

在制度的变迁和设计方面,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这种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某种结果时,这时制度才是重要的。所以制度的变迁是源于制度本身的失败,即现存制度不能满足对现实的需要才发生变迁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注重制度的设计,他们认为制度的变迁来源于制度平衡扰或破坏,并且这种变化总是与环境有关,制度变化依赖于环境的变化,强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是某种文化传统和社会规范的产物,制度的存续是因为它适应了某种文化传统和社会规范而带来的合法性。虽然制度不是对环境的被动反映,但制度也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反对有目标地理性地设计制度。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他们对制度起源和变迁的解释的基本视角却并不一样:在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时,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强调的是既定的制度对于理的约束作用;历史制度主义则一方面强调制度对于行为的塑造,另一方面又在强调制度对于既定社会规范的选择和过虑;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关注的是既定的社会规范对于制度的形成和行为选择的重要作用。在制度变迁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关注的则是制度形成和变迁过程中行为的作用;而历史制度主义则比较关注制度自身的生成和变迁规律;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的是一定的政治制度所内化的社会规范成份。

三、制度与行为的关系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认为政治行动者是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完全知道自身的利益,知道采用何种策略去获得这种利益。人们对制度的遵守并不是出于道德、义务的原因,而是经过计算认为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性逻辑”。但制度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但如果没有这种约束机制,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无法解。所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束即如何通过制度来引导、约束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们的策略选择,从而实现预期的结果。社会学制度主义者则认为,由于受信息、时间和能力的限制,政治行动者并不完全知道自身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也不完全知道如何去最好地实现这些利益。在他们看来,由于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政治行动者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的偏好来源于既定文化模式的塑造,政治运作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组织活动的展开过程,个体的方案选择和目标确定都受到既定的制度为其提供的合法性范围的影响,因此,个体的行为受到规范的约束,遵从社会规则的要求。

四、主要分析路径间的交流与对话

通过以上对制度概念的界定,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制度与行为之间关系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们主要是侧重于分析三种制度主义的不同分析视角,然而,它们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分支,它们存在着新制度主义的相同点,存在着交叉部分。B.盖伊·彼得斯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各流派融汇和综合的可能性做出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几乎所有新制度主义流派都把制度视为人类实践的结果,而且认识到“制度由人类能动性塑造但同时约束行动者”这一悖论。从这个意义上,他认为在政治科学的各种制度研究路径之中,存在着构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制度理论的内核。我国新制度主义政治思潮研究者何俊志从规范层面和实证层面分析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交流基础与对话空间,他认为在规范层面这三种制度主义的分歧比较大,但是在实证层面,这三种制度主义在理论与经验之间,偏好形成的外在性与内在性之间,微观基础与宏观历史之间,功能主义与制度主义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

主要分析路径间的交流与对话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以更为兼收并蓄的研究方式将理性选择理论的演绎论证同历史制度主义的情境研究融合起来。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方式对历史制度主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三,历史制度主义同社会学制度主义之间也在深入地相互借鉴。在很大程度上,新制度主义各流派的综合突出体现在历史制度主义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交汇上,即理论研究同实证研究的交汇,偏好形成的外衍性主张同内生性主张的交汇,微观基础同宏观历史的交汇,以及制度观的功能取向同历史取向的交汇。

无论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还是历史制度主义,都在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放宽自己的假设而争取能够解释更多的政治现象,尤其对于历史制度主义而言,试图在归纳逻辑的基础上,将被他们所忽视的比较制度学派纳入自己的对话空间之中,以构建出更具解释力和适应性的理论特色,提升自己的理论构建力度,将成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主要趋势。

[注释]

[1]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2]马雪松.国外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述评[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2,3.

[3]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5).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