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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寻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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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学者的DUP活动定义

1.DUP活动的定义。本世纪70年代,许多国际贸易学家进入对寻租的研究领域,极大地拓宽与丰富了寻租理论的学术空间。对国际贸易中寻租活动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成为当时经济学分析的屈指可数的前沿研究课题之一。

尽管有众多国际贸易学家对国际贸易领域的寻租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但只有巴格沃蒂等少数学者系统地给出了此领域中的寻租定义—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UnproductiveProfit-SeekingActivities,简称DUP活动):“这种活动带来的利润(收入)是直接非生产性的亦即这种活动能产生货币收入,但是这种活动既不会直接产生传统效用函数中包含的商品或劳务,也不会直接产生传统效用函数中包含的中间商品或劳务”(Bhagwati,1982)。

巴格沃蒂等人的DUP活动定义强调,这些活动尽管对个人是有利的,但对全社会来说却是有害的。这一方面造成了经济资源的耗费,另一方面使其结果的社会产出为零,因此它们导致对经济可供量的收缩。

2.DUP活动与寻租活动的概念比较。公共选择学派学者对寻租一词的定义,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寻租一词用来描述这样一种制度背景中的经济行为,在那里,追求满足私利的个人竭力使价值最大化造成了社会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Buchanan,1980)。

“个人的投资事实上既不会提高生产力水平,也不会降低生产力水平,但却会因此而获得特殊地位或垄断权力而提高他的收入,这就是寻租”(Tullock,1980)。

“寻租被定义为通过政府干预获利”(Anderson,Rowley&Tollison,1988)。

在上述寻租一词的若干定义中,布坎南的寻租定义着重于强调寻租对社会造成了损失的结果:塔洛克的定义则着重于寻租没有给社会带来好处的情况下却使寻租的个人获得益处;而托利森的寻租定义则隐含有这样的观点,既然这些真实的资源可以用于增加社会产品或劳务的产出,也没有这样做,而去用于从事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动,这本身无疑就是一种浪费;安德森、罗利和托利森的定义仅仅是一种个人追求利益方式的行为描述,与这种方式对社会产生的效果毫无关系。

于是,我们仍能从各自的定义中找出其差别,寻租定义强调的是一种通过游说、疏通政府干预寻求特权保护的行为;而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的定义却没有表明这一点。但双方的共同点却是显而易见的,即参与这类活动的经济主体其目的在于自己获利,而其结果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好处,甚至还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从双方的研究领域具体问题上面,公共选择学派着重强调对寻求市场中的垄断特权保护行为分析,而国际贸易学派则着重强调对保护性关税、偷(避)关税等的分析。

二、DUP活动的实证分析及评价

1.逃避关税和巴格沃蒂——汉森模型及其评价。1973年巴格沃蒂和汉森合作在美国《经济学季刊》上发表文章“走私的理论分析”,对国际贸易领域中逃避关税的走私问题进行系统地理论分析,并得到以下的基本结论:在非限制关税条件下,如果走私活动是完全竞争的,当走私的固定成本小于包含有关税的价格,那么无法判断走私与合法贸易对福利影响谁优谁劣;当走私的固定成本等于包含有关税的价格时,则走私对福利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走私的成本是递增的,走私必然对福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走私是垄断的,则无法判断走私对福利的影响,但走私的垄断好于走私的竞争状况,然而,在限制性关税条件下,走私必然优于合法贸易活动的福利效果。

巴格沃蒂与汉森的文章发表以后,有两位学者对他们的模型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一是早年任职于加拿大经济委员会后又任职于加拿大财政部的麦纳·谢克(MunirA.Sheikh),其二是任教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马克·皮特(MarkM.Pitt)。谢克于1974年与1989年分别在《国际经济学杂志》与《世界发展》上发表了两篇关于走私的论文(Sheikh,1974、1989),将走私活动的风险及走私引起的价格差异纳入巴格沃蒂与汉森的模型中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分析。谢克的模型与巴格沃蒂—汉森模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后者的模型中,生产贸易商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是与走私活动无关的;而在谢克的模型中,生产贸易商品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则是随着走私变化而变化。谢克认为,非法贸易将利用基本生产要素改变贸易品的产出,对于初始状况是关税扭曲的条件下,它却可能增加该国的福利水平而不是减少福利水平。

皮特于1981年在《国际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走私和价格差异”一文(Pitt,1981),皮特沿着前两个模型的分析方法与思路,运用了价格差异,即走私商品的国内价格与合法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差额来研究印度尼西亚的咖啡与橡胶的进出口贸易问题,并得出走私会提高福利的结论。

巴格沃蒂—汉森的走私理论模型其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但他们的理论也存在以下缺陷:(1)假设上的失真性。经济学的最基本功能在于将繁琐复杂的经济生活明细化,将毫无头绪的诸多经济现象与经济活动用清晰的理论链条描绘出来。但巴格沃蒂—汉森的走私模型高度理想化假设,即两种产品与两种要素的2×2模型、固定贸易条件等,却始终没有回到真实世界的情况。(2)理论中的矛盾性,在巴格沃蒂—汉森的走私模型中,许多场合下得出走私可以提高社会福利的结论。但是他们在对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下定义时,却是再三强调这些活动不可能给社会福利提高带来效果。(3)政策建议问题,经济学的宗旨在于给实际经济工作者的决策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即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走私活动(当走私能提高社会福利时),在什么情况下禁止走私活动(当走私不能提高社会福利反而使社会福利下降时)以及其具体的政策措施等,但他们的分析却并没有这些内容。

2.寻求收益和巴格沃蒂—斯里尼瓦桑模型及其评价。寻求收益就是指当关税以保护的理由存在时,引起对它潜在的收益寻求的游说、疏通活动现象。对这种活动现象作出分析的国际经济学家主要有巴格沃蒂与斯里瓦桑(Bhagwati&Srinivasan,1980、1983),巴格瓦蒂、布雷克与斯里尼瓦桑(Bhagwati,Brecher&Srinivasan,1984)等。当然,他们的核心内容仍然是巴格沃蒂与斯里尼瓦桑于1980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那篇“寻求收益”的文章。当时已经转到哥伦比亚大学任教的巴格沃蒂与在耶鲁大学任教的斯里尼瓦桑在这篇文章中分析讨论了寻求收益可以使进口商品产出减少和提高该国的福利的状况。但是他们进一步指出,寻求关税合法收益对该国的福利影响有提高和降低的结果,其具体的结果由该国的经济状况(生产状况与消费状况)决定。

巴格沃蒂和斯里尼瓦桑的对寻求关税收益的分析是国际贸易领域中关税收益问题研究的另一篇经典文献,这篇文献以及其它相关的文章,都充分奠定了巴格沃蒂对国际贸易学说以及寻租学说的理论突出地位,但他们的分析与模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处理方法上的严重失误性。经济学对经济行为处理的两个标准就是两个最大化原理,其条件也就是收益的一阶导数为零。但他们这里对寻求关税收益的分析时,却只是以“一对一”假设进行简单的处理。

3.寻求收益与克鲁格模型及其评价。安妮·克鲁格(Anne.O.Kruger)是最早提出寻租一词的国际贸易学派经济学家,早在1974年,当时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任教的克鲁格就对国际贸易中的进口配额进行独到的分析,并将其研究的结果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在这篇经典寻租理论文献中,克鲁格率先提出论证了租金是政府对经济干预人为制造稀缺的结果,租金的存在促进了寻租活动的形成与发展,寻租活动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浪费;克鲁格还从政府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进口配额许可证进行了例证分析,并得出几点政策含义,即:第一,如果在发放配额的许可证方面存在竞争,则禁止进口比使用进口配额更为可取。第二,在伴有寻租配额限制的情况下,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小,租金的价值就越大,寻租造成的资源损失也越多。第三,人们通常认为,进口商之间的竞争将会比独家垄断更好地配置资源,但在寻租条件下,其结果并非如此。第五,在数量限制情况下的本国货币贬值除了会影响进口外,还可能产生重大的资源分配效果,因为降低进口许可证的价值也就减少了寻租活动(Kruger,1974)。

克鲁格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是寻租理论中首创寻租一词的经典性文献。她既分析了国际贸易中由进口额限制等行政管制而产生为租金而进行的竞争,又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较为精确的数学模型进行表述,明确指出寻租行为是政府干预经济使租金形成后的直接结果,并且寻租活动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浪费等。尽管如此,克鲁格的模型分析也存在着与其他学者一样的不足之处:(1)理论上假设的失真性。克鲁格的理论假设比其他国际贸易学家的理论假设更为理想化,即两种商品、一种生产要素、小国模型、固定国际贸易条件等。(2)处理方法上的失误。在克鲁格的分析中,她同样也认为寻求进口许可证的投入与许可证的租金相等。(3)缺少治理寻租的政策建议分析,既然寻租活动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浪费,那么怎样治理寻租就成为必然的研究话题,但是克鲁格在这方面没有深入下去。

4.寻求关税理论及其评价。在前面无论是关于走私的分析,还是关于寻求收益的分析,其基本假定都是关税是外生给定的,这种关税给定是无代价的,而事实上关税和垄断特权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却并非天然给定而是DUP活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对进口物品施加关税本身就是一种寻租行为。

较早地提出这方面问题并对此作过简单地分析的学者,却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塔洛克,而并非国际贸易学派的学者。塔洛克于1967年发表的关于寻租理论的文章就涉及到对寻求关税问题的分析(Tullock,1967),塔洛克指出,社会经济中的各利益集团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采取运用资源的DUP活动进行疏通游说,以期望通过施加进口关税来增加自己的经济租金(关税的额外收益),另一方面,这些利益DUP的活动努力又会导致相应的利益集团的反对,这一部分的利益集团也会采取相应的DUP活动努力,去阻止施加关税,这种利益集团运用经济资源的DUP活动造成的损失,就是整个社会经济损失。塔洛克的思想后来分别由布洛克与麦吉(Brock&Magee,1978)、芬德莱与韦丽斯(Findlay&Wellis,1982)以及费斯特拉与巴格沃蒂(Feenstra&Bhagwati,1982)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他们的发展只是在分析方法上,对于塔洛克的结论没有改善。

在寻求关税的理论分析中,芬德莱与韦丽斯的研究和芬斯特拉与巴格沃蒂还分别得出了两种相反的结论,即寻求关税降低了社会福利和提高社会福利。尽管他们的分析从自己的假设到自己的结论都非常值得肯定,但他们的分析仍然同样存在理论假设上是易于处理而不真实,缺少对寻求关税与社会经济效果之间的机制作用分析,以及缺少对引起不同社会经济效果的寻求关税活动的政策管制措施等问题的分析。

三、DUP活动的规范分析及评价

对DUP活动的规范分析,就是着重考察这些DUP活动对社会经济效果(社会福利)的影响。规范的分析不同于实证的分析,实证分析主要在于对DUP行为现象进行描述等,而不涉及价值判断以及其中的因果关系等,而规范则试图在此问题上给出合理的解释。对DUP行为进行系统的规范研究要算巴格沃蒂本人了。1982年,当时他还在哥伦比亚大学任教的时候,他就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一文(Bhagwati,1982),对所有的DUP活动依照他们对社会经济效果的影响作了详细分类,并且分析了每一种活动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作用机制。巴格沃蒂从DUP活动产生前后经济的扭曲与非扭曲(最优与非最优)状况,DUP活动与经济政策的相关性,DUP活动的合法性,DUP活动对经济资源的损耗方面出发,将DUP活动从规范分析角度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社会经济的初始和最终状态都是扭曲的。第二类是社会经济的初始状况扭曲,但最终状况不扭曲。第三类是社会经济的初始状况不扭曲,但最终被扭曲。第四类是社会经济的初始状况不扭曲,并且最终状况也不扭曲。

在这四类的DUP活动中,主要的区别是第一类和二类的区别(它与初始的扭曲状况有关),以及第三类和第四类的区别(它与初始的不扭曲状况有关)。但就其对社会经济效果的最终影响方面,前两类的DUP活动的结果可能是有益的,而不是悲惨的,而后两类则不然,其原因在于前一组的初始状况是扭曲的而后一组的初始状况是不扭曲的。

DUP活动的规范分析是从福利经济学原理出发的,他们的这种分析与其定义上也存在着相互矛盾地方,从DUP的定义上看,DUP活动最终不能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但是他们的规范分析却有了这样的结果。并且他们对DUP活动的规范分析,还缺少治理方面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