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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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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日本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仅次于美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适应数字化趋势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同时具有版权制度更新与《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同步、政府介入补偿金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协同调整的特点,并呈现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合理关照公众利益、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力图确认出版社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日本出版业 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3) 01-0090-04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出版业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数字出版成为未来出版业最具潜力的发展方向。日本数字出版起步较早,2000年就出现了本国第一部手机小说。不管是出版商还是技术提供商都对数字出版有着浓厚的兴趣,并致力于推动数字出版的发展。2009年日本实现了23.7%的增长速度,数字出版市场规模达574亿日元。有专家预计2014年日本电子书的市场规模会达到1300亿日元。这势必进一步巩固日本作为亚洲数字出版领航者和新阅读方式风向标的地位[1]。日本数字出版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出版法治环境。了解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其立法趋势,对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概述

日本作为全球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先行者, 对产业的发展规律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它不断修改法律法规,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方面力图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以适应数字出版的发展要求。比如,日本的著作权法是修订频率最高的,自制定后已经修订过36次。由此可见,日本数字出版法律体系的完备是逐渐积累的过程。日本与数字出版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商责任限制法》《内容促进法》《防止盗录电影法》《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向服务提供者请求提供传输信息的法律》等。这些法律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数字出版的发展予以规范,共同构成了日本相对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见表1)。

日本通过上述有关数字出版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从版权、出版、技术措施、在线提供商等角度规范数字出版,并将内容的定义依照数字技术的进步相应地扩大,使得数字内容产业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是否完善,是体现一个国家是否重视依靠法律管理和治理出版行业的重要标志。完善、先进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政府或者协会提供可靠、科学、有效的主体法律依据,使出版业管理形成以法律为核心、以各方面管理力量为主体的管理系统。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备,为日本数字出版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并为亚洲各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2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特点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是循序渐进形成的,有其自身特点。

2.1 适应数字化趋势,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既是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背景并力图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保持同步。日本自2000年初开始注重数字内容产业建设,为加强数字内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将数字内容课题与建言纳入《实现世界最尖端的数字内容产业大国》报告书中[3]。日本在《e-Japan战略》中指出,要通过各项扶持政策促使数字内容产业合理发展。2003年7月推出的《e-Japan战略Ⅱ》把数字内容产业列为优先发展领域之一[4]。

目前日本涉及出版的基本法律有16部,涵盖出版业的各个方面。同时,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实现,旧法都及时获得了修改[5]。据统计,2003 年以后日本修订著作权法的概况为:2003年3次、2004年4次、2005年1次、2006年2次、2008年1次、2009年2次、2010年1次、2011年1次,最新一次是2012年6月2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案。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法的修改为:2004年3 次、2008 年1次[6]。近年来,根据出版产业数字化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定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7]。日本数字出版法律修改频繁,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更新法律以规范和解决数字出版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2.2 政府介入补偿金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

日本对于数字版权的使用适用补偿金制度,规定文化厅长官可以确定补偿金额度,明确了征收对象、收费金额。由这一制度应对数字版权作品的使用,能够使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更加清晰,减少版权纠纷。日本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授权”。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相比,这种权利限制的构成条件最为严苛,利用程序也最为繁琐,但对于作者权利的限制和“牺牲”却是较小的[8],因此能够更好地平衡版权人及公众的利益。

2.3 版权制度更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同步

数字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使得包括各种作品在内的信息内容的使用方式也全面更新,这就将版权制度置于一片新大陆面前。要规范数字出版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版权制度也必须随之更新。

为应对数字技术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积极致力于两个条约的不断完善。欧盟、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推动上述两个国际条约的适用,各自在国内法中通过了实施该条约的相关法律[9]。其中,日本国会于1997年6月10日修正了《著作权法》。在数字版权精神权利保护方面,日本加强对权利范围和水平的保护力度,将精神权利的保护扩展到表演者身上,赋予表演者姓名表示权及保护表演完整权(90条之2、3)。对于数字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日本立法和WCT及WPPT一致,都增加了数字版权人的传播可能化权、技术措施权、权利管理信息权、网络邻接权等多项数字出版所特有的权利类型。在数字版权的权利限制方面,日本在著作权限制一节中把各种特定的复制行为规定为不受作者复制权调整的例外情况。对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救济,日本著作权法第113、120条规定了有关规避技术措施、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WCT及WPPT加大网络版权侵权刑事责任的精神。此外, 2009年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在违法作品的流通抑制方面新增了两项具体措施。对于这些措施,日本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认为,其修改背景在于权利人对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10]。

日本著作权法经过1999年的修订已基本与WIPO的两个条约保持了同步,从而适应了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要求。2000年的修订则是对前述修改后有关问题的补充。

2.4 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协同调整

日本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效力,如果国际条约对作者权利以及邻接权有特别规定,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特殊规定是,行政机关长官、独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团体机关或者地方独立行政法人等,按照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信息公开法或者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出于向公众提供或者提示作品的目的,在必要限度内可以使用作品,并不侵犯版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发表权及姓名表示权。

日本著作权法不仅通过多次修法符合了WCT、WPPT的要求,还与其他各种法律共同调整版权制度,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

3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虽然相对完善,但是对于数字出版这一新生事物出现的新问题,各种法律还需相应更新及推进,以更好地规范数字出版的发展。近年来,日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3.1 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日本在制定、修改著作权法时,从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力度方面来增强人们创作、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商业化进程。日本对网络传播权的修改模式是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权利保护体系的前提下,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新权利,如传播可能化权、技术措施保护权、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权以及网络邻接权,扩大了版权保护范围。

面对日渐增多、日趋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日本设计了侵权赔偿推定制度和刑事处罚制度,提高了刑期和罚款额度的上限,还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来更好地实现版权人的传播可能化权。如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原则, 推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或通常的专利使用费为损害赔偿额[11]。著作权法第119条以及第120条之2规定了对于侵害权利管理信息和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民事及刑事救济。《提供商责任限制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侵权受害者提供信息者的姓名、IP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有责任删除侵害权益的信息。另外,著作权法第114条针对侵权行为人界定了构成侵权行为的公众传播行为,导入了新的损害额计算制度。在第114条之2中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说明义务,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使得权利人能够更方便地得到权利救济。著作权法还在第2条20款、第30条中,做出了禁止“直接规避行为的准备行为”和“直接规避行为”的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制定了技术型管理体制的法律保护制度,即对制造和销售规避链接、复制管理技术装置之行为设置了民事请求权(第2条第1款第10、11项)。

2009年政府公布的著作权法把非法网络下载认定为侵权行为,没有设定罚则。但是2012年6月20日最新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案规定从网络下载未经授权的音乐和影像文件,可能面临两年以下拘役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律通过后舆论对此存在很大争议。

3.2 合理关照公众利益

为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利用作品机会和能力的鸿沟,日本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力图实现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的著作权法对“视障听障类”残疾人的权益给予关注,将一些便于他们利用版权作品的方式认定为“合理使用”,比如将作品做成大字书,将一些图片作品或者音像制品加手语或者字幕等[12]。

另外,日本著作权法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公众的使用设置了例外,比如对于教育目的、图书馆的使用、美术或者摄影作品、搜索引擎对侵权作品的缓存、信息检索服务经营者、电子计算机进行作品信息分析等传播可能化权的合理使用。同时,在著作权人或者著作邻接权人下落不明时,提存文化厅长官规定数额的担保金后,在裁定结果出来之前,可以按照申请裁定的使用方法使用该作品。

3.3 高度重视著作财产权

如果将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按照权利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那么,日本在2003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历次修法中,主要内容是修订有关财产权的规定,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对于人身权的规定很少,只是增加了表演者的姓名表示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其原因在于日本是在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之下审视、修订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因此将有关著作权的法律作为实施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振兴日本经济、提高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系列法律的一部分[13]。

日本曾提出“数字内容立国”的发展目标,把内容产业定位为“积极振兴的新型产业”。数字出版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是在相关利益人的呼吁和推动下才逐步改进的。出版业能更明确地反映出量化的经济效益,相关利益人的着眼点也就放在著作财产权上。

3.4 力图确认出版社在数字化进程中的法律地位

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促使出版社获得属于知识传播者权利的著作邻接权,完善以出版社为主体的推进图书数字化的体制,确立出版社既是纸媒体也是电子媒体传播者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推动电子书籍的普及,日本于2012年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目标是通过立法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更好地保护出版社利益。该修正案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业界的强烈反响,出版商、作家和学者围绕是否应该赋予出版社“著作邻接权”展开了激烈争论[14]。

日本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还在不断地探索更新。只有真正了解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立法过程中找到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平衡点,才能使得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科学、超前地规制及预防数字出版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

注 释

[1]从全球视角看国内数字出版发展趋势[OL].[2011-10-10].

[2]日本推动内容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OL].[2011-10-27].

[3]黄孝章,张志林,陈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61

[4]杨梅.发达国家内容产业发展概要[J].中国信息界,2010(1-2): 102-104

[5]日本韩国出版业考察报告(上)[J].出版发行研究,2004(3):16

[6][13]杨和义.日本著作权法律的新变化及其特征[J].海峡法学,2010(3):37,37

[7]黄孝章,张志林,陈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65

[8]陶云峰.中日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0

[9][10]国际环境下的网络版权若干问题研究[OL].[2011-04-15].

[11]冯楚建.建立面向21 世纪的知识产权制度: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政策与战略研究[J].中国软科学,1998(4)

[12]日本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介绍:IPRCN专访田村善之教授[OL].[2011-05-11].

(收稿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