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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格言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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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

【内容提要】 如果有什么权利能够成为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还是“凡权利必有界限”的例外,那这个权利就是人格尊严。在我国语境下,人格尊严规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宪法教义学上的准确界定不同于“人的尊严”,也远非民事法律中的人格权所能完全涵摄。作为带有原则性质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规范为实在法秩序中的其他权利提供基础,这一基础也正是宪法中可辨识的个体人之人性化的集中体现。同时,人格尊严规范也为其他新型权利的证立保留了宪法教义学上的入口,这使宪法中的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

【关 键 词】人格尊严/宪法/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体系

对人的尊严的重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个国家痛定思痛的结果。对战争戕害人性、漠视人的尊严的反思,引导意识形态各异的不同国家最终达成共识,共同发表了具有深远影响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开篇便申明了对人类尊严的体认。这一文件也成为日后国际上或区域内各类人权法的重要渊源,更有相当多的国家都在自己的最高法律中确立了尊重与保障人的尊严的有关规定。

一、“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

我国现行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之异同的研究和认识尚不够深入,对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规范上的重要性也讨论不足。①

在此,首先要谈到现在法学界常用的“人性尊严”,从法规范用语角度出发,笔者不赞成使用这一带有误导性的翻译。英文“human dignity”、德语“人之尊严”(die würde des menschen),台湾地区学者多认为就是“人性尊严”(menschenwürde),这可能来自于康德“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1] 等哲学思想,国内也有很多法学者使用这一翻译。然而,汉语“人性”一词,主要是个哲学概念,具有泛指人类的内涵,指“人的本性”,若译成英文应该是“human nature”,这几乎不是一个可以用法律规范语言讨论清楚的客体。同时,“人”的概念有模糊性:既可以指整体人类,也可以指单个的人。因而,“人性尊严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的个人尊严,而不是笼统的人类的尊严”;[2-6] 这在汉语语境下显得颇为别扭,换作“人的尊严”,就更接近汉语表达习惯,也更符合在不同的语境下不同理解的需要:② 人的尊严,既可以被理解成是作为人类整体的尊严,也可以被理解成可辨识之个体人的尊严。

尊严,系指“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7],康德的思想引领了对人的尊严的深刻思考,③ 其与基督教的神创平等观④ 以及个人主义共同引领了对“人之尊严”的重视。[8-11] 然而,进一步讲,重视人类作为整体的尊严和重视各个个体人的尊严,这确实是不同的。德国的法院或者学者们把“人之尊严”解释成个体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强调人的属性和个体人的自治,自有其理论与实践上的渊源。[3]3-4,[9]43 然而,这种解释也并非没有不同意见。该国学界里对于“人之尊严”的理解也存在分歧——如卢曼就与多数学者不同、认为人之尊严主要指的是整体人类尊严[3]4,这种分歧借用汉语中“人格尊严”与“人的尊严”的微妙差别似可以适当解决。

有的学者认为“人性尊严就是人格尊严”[12],窃以为,这一理解并非十分妥当。关于汉语语词上的区别,李累先生等人已做出了详细梳理,本文现仅从语言翻译的角度来考察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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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美维护尊严 感悟赢得尊重

一、研究文本,感悟尊严,弘扬美德

《尊严》是人教版语文四年级下册第二组的一篇精读课文。课文主要讲的是美国人亚蒙・哈默年轻时,在一次逃难中饥寒交迫、饥饿难忍,但他却拒绝了送到面前的食物,坚持要用自己的劳动来换取食物。哈默以自己的言行维护了个人的尊严,赢得了别人尊重,从而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正是哈默的这种高尚品德,给他带来了幸福,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成为世界石油大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可以没有财富,可以很贫穷,但必须懂得自尊、自重、自强,这是做人的尊严和原则,也是人生拥有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尊严》这篇文章自始至终贯穿着“维护尊严”的立意,弘扬了做人的美德。故事以“尊严”为题,含义深刻。一方面概括了哈默的品格,说明了做人要自爱、自强、自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杰克逊尊重他人,看重人品的长者风范。

教学时,教师要捕捉这篇文章中“哈默以自己的言行维护尊严,赢得别人尊重,带来巨大的财富”这一让人心灵颤动,让人感染,让人醒悟的精髓来激发学生的情感,让学生与作者、文本、编者形成有效互动,在学生的心灵里播下“维护尊严”的种子,引导学生正确地做人处世,促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让“尊严”结出丰硕的果实。

二、初读文本,整体感知,体会尊严

《尊严》是一篇记叙文,也是一篇典型的写人叙事的文章。教师首先要引导学生通过预习、默读、朗读、自由读等多种形式,整体感知并了解课文主要内容,理清作者的思路,这是阅读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促教,让学生自主学习,自读自悟,质疑问难,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

(一)课前预习,查阅资料。

1.查寻资料,了解哈默。学生可以从书籍中、从网上查阅美国人哈默的资料读一读,了解他不因穷困潦倒而悲怜,不向别人乞求施舍,维护自己的尊严,靠自己的双手劳动去换取报酬的品格。知道哈默正因为有了这种尊严,所以他创造了财富,成为举世闻名的石油大王。

2.认真阅读,预习课文。要求学生通过查字典认识、理解课文中的生字新词,初步了解哈默是如何以自己的言行维护了个人的尊严,赢得了别人尊重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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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在哲言中

采摘一片枫叶夹在书页里,满页的文字立刻被染红了一片,如漫天的彩霞绚烂而绮丽。书页经不起岁月的侵蚀,逐渐露出淡黄的底色,叶色却依旧明朗,在时光的缝隙中露出散落的红光,曲曲折折的脉络之间,艰难的爬着两个字――“人生”。

人生如叶,坚定而不华丽,永恒却又短暂。余华说,人是为了纯粹的活着而活着,而绝非为了活着以外的事情而活着。秋雨先生用最质朴的笔调勾勒出了人生的线条,迷蒙淡美的文风总是让人想到秋季的雨丝,伴着漫天轻飘的黄叶,舞出了秋的韵律。在和谐的韵律中,江南的女子会撑着油纸伞,在小巷中走出整个秋天的风景。秋雨先生就像一位智者,用他的智慧透析着人生,笔墨间隐藏着对人生沉甸甸的诠释。不经意间,我嗅出了山林的气息。

人生滋味如醇香的美酒,干净清纯。啜饮一口,酒香溢在口齿之间,真切而回味无穷。摆在面前的是一张白纸,需要你用自信去涂抹色彩,用朝气去书写文字。如果说人生滋味是黄昏里烧得热烈的火烧云,那么人格尊严便是夕阳的余辉。它震慑一切,包揽万物。万道金光铺满大地的那一刻,让人联想起人生的雄浑与伟大。不管是淡泊自若的老年,繁忙实际的中年,还是天真烂漫的少年,坚守着人格尊严才是最后的归宿。秋雨先生这样解释人格尊严的涵义:“由于长久维护,这种生命结构和精神造型成为社会一种不可轻侮的高贵存在。”

人生灵魂在于高贵,这高贵便是一种人格尊严,缺少人格尊严的生命如河面上的薄水,在阳光普照大地的那一刻,立刻土崩瓦解、灰飞烟灭。温文尔雅的兰花有尊严,耐寒傲雪的腊梅有尊严,那片葱葱郁郁的胡杨林也有尊严。一千年不死,一千年不倒,一千年不腐,三千年的岁月便是胡杨树坚守尊严的见证。尊严是它们人生的筹码。

那么人呢?放弃人格尊严意味着什么?在没有人格尊严的人生中,黑暗如潮水一般涌来,生命对于自己,除行尸走肉,再无他义。就像花,一夜落尽,生命凋零。

人格尊严与文化还有渊源,“西方文化人类学家说,一切文化最终都沉淀为人格。”如果放弃人格尊严,那片茂盛的文化森林在须臾间便只剩下枯枝败叶,此时的我们哪有资格谈文化?人格尊严是文化的奠基。

读了《余秋雨人生哲言》中一段经典的论述后,我才明白当初走遍万水千山的三毛为什么选择将生命的重量交给袜子去承载;我才明白王国维、老舍为什么将生命融入湖水;我才明白海子为什么选择在铁轨上听春暖花开的声音。他们为了人格尊严,选择了与文化共存亡。一种文化没落时,他们的生命便走到了尽头,凄美得如童话。

秋雨先生说:“真正的尊严,不是激烈斗争的成果,而是肯定和赞许的积累。”正处于叛逆期的我们,有着数不清的烦恼,数不清的冲动。但我们不必为了所谓的尊严而跟母亲生一天的气,或者故意跟老师对着干。我们需要用自信在人格尊严的堡垒上镀上金光,用坚强守住人格尊严的阵地,在努力中读懂人格尊严。史铁生如是说:“孩子,这是你的罪孽,也是你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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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人格尊严的用语分析

一、引言:人的尊严——从伦理价值到宪法价值

人类对自身尊严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普罗泰哥拉就强调人的尊严之价值至高无上。苏格拉底进一步把哲学的任务理解为认识人类自身,第一次真正发现了人类自己。[1]古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学派从共同人性论的角度,主张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都具有他人必须尊重的价值,即使人们在地位、天赋、财富等方面存在差异,维护人的尊严也是最起码的原则。[2]这几个时期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认识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是基于人类文明发展中对于自身的认识和自我意识的觉醒。受当时的社会现实所局限,这些关于人的尊严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作为法律价值来认识的高度上去。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神学思想假定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至高性。此时的人的尊严与价值,都是为神学统治俘虏信众所服务的,无法摆脱被神学牵制的命运。文艺复兴运动时期,以意大利人为代表的思想先驱们倡导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以“人道”对抗“神道”,以“人性”对抗“神性”,抬高“人”的地位,贬低“神”的地位,他们在反神学斗争中发现了人,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2]

但是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认识,仅仅是将人的尊严与价值从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尚未将人的价值与尊严上升到宪法性的重要地位上去。18世纪末期,康德在人权思想领域发动了一场新的革命。他第一次系统地说明了人的自我意识的哲学基础,从而为人的独立自主和尊严提供了哲学理论层面的注解。康德哲学以“人”为核心,它的起点是人,而其最终的落脚点也是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康德强调人是目的的绝对价值性意味着人格的独立应超越一切价值之上,人的尊严应该是无价的。[4]经历漫长演变,“人的尊严”的价值终于在文明社会中取得尊崇地位。如今,以下观念已经是世界共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人永远是先于国家存在的目的,一切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也是服务于建立者——人的价值上的。宪法作为国家运作的根本法则理应重点反映对人的尊严的尊重,甚至可以说,人的尊严应当在价值取向上统领宪法,从而使人的尊严成为宪法基本权利中的最重要一种来起到人权保护的最高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多国宪法明确写入“人的尊严”[5],将人的尊严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共识。我国宪法中亦有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表述。一国宪法的价值,不仅表现在宪法作为国家运转的根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其他法律据以作成的根本法所能起到的原则性纲领性意义,更应该体现在宪法作为法律所能应用的具体作用,也就是宪法诉讼所能起到的作用上。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中的重要一种,必定会在宪法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以宪法诉讼为指向,对“人格尊严”条款的用语做简单探析。

二、名称辨析我

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用“人格尊严”这一表述是否恰当?

(一)一个流行的误读

我国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人格尊严即是指民法上一系列人格权的总和在宪法中的反映,支持根据是其“人格”尊严的表述以及宪法第38条后半句。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民法中的“人格权”相较宪法中“人格尊严”所代表的公民基本权利,其内涵要小得多,价值层级也要远低于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尊严”。民法上之“人格权”是一个集合权利而非单一概念,它由多种民事权利组合而成,因此主要价值面向是民法性的。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是为了也是为了在民法的权利体系中与物权、债权等相区分而提出的。[6]这一观点更能反映民法上人格权的民法性面向,其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和基本价值体系之冠的“人的尊严”相比,是下位权利,内涵要窄得多,价值层级也不同。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视作由民法权利的集合,有本末倒置之嫌。从发展宪法诉讼的观点来看,这样的误读也不利于将来在宪法诉讼中运用“人的尊严”作为原则性规定和价值取向,扩展宪法条款规定的内涵以在立法空白领域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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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摘要】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业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也成为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与此同时,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使其共享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键词】 精神病患者 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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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是而非的“尊严成本”

“脱衣讨薪”又一次震惊了国人。一个柔弱女子,为了向老板讨回属于她自己的8000多元血汗钱,在万般无奈之下,竟然采取了“脱”的做法:在那家公司门口,脱得只剩下一条内裤。从中不难看出,8000多元对于这位女子来说是何等的重要,而讨薪又是何等的艰难!

“脱衣讨薪”的女子固然值得同情,而那个欠了许多人的(相信不只是拖欠一个女子)许多血汗钱、并追打“讨薪”女子的老板,固然可恶,而欠薪背后的若干深层次问题,确也值得反思。于是,围绕“脱衣讨薪”的议论纷起,其中有同情、声援这位弱女子的,有鞭挞、声讨那个黑心老板的,而更多的是对事件作了延伸性“深度思考”一一其中有一种声音:有说“不惜以牺牲、尊严为代价”的,也有说“连尊严和羞耻都‘脱’了,他们还剩下什么可以拿来作为讨薪的‘道具’”的(6月29日《生活新报》)。更有甚者,以《谁来核算讨薪背后的尊严成本》为题,说什么:在脱衣讨薪的社会成本中,“无疑还应包括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的尊严成本。当农民工们低三下四地求着老板们归还欠薪之时,他们有何尊严可言?当讨薪的农民们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被当作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之际,他们有何尊严可言?而‘讨薪’的那一刻,尊严更早已是零落成泥。”(6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这实在是一种误导。脱衣追薪者是否真的因“脱”而丧失了自己的尊严呢?所谓的“尊严成本”是否可以成立呢?这倒是需要认真探究一番的。

尊严是什么?按照习惯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对个人或社会集团的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自我肯定;而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之总和,便组合成一个人的人格(见《辞海》“尊严”、“人格”条)。

再看“脱衣讨薪”女子,她在一次次通过正常途径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尽管颇多无奈,但仍然不依不饶、不放弃,执意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除了8000多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外,还在于她看重自己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所得,而这种看重,恰恰是她的一种自我肯定的表现,是一种维护尊严的表现。另一方面,她的“脱衣”,明显与道德品质无关。因此,她的“脱衣”既无碍其尊严,也不影响其人格。只有这样去认识“脱衣讨薪”女子的行为,才是对她的起码尊重,才是对她的最好同情。事实上,只有那些站在一旁看热闹的、耻笑的人,才会只看到其“脱衣”一面,才会忽视其万般无奈的处境,才会觉得其行为让她的尊严扫地,人格尽失。

把“脱”等同于丧失人格尊严,是一种偏见。事实上,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些“脱”非但无关乎人格尊严问题,还是一种高尚情操的生动体现。比如在画家面前当模特的,比如为章子怡的“裸戏”当替身演员的,你能说他们因“脱”而尊严尽失吗?显然不能。

既然我们已经晓得人格、尊严是这么一个概念,自然就明白尊严就是尊严,人格就是人格,是无法把它量化为别的什么的。可是,呼吁“核算……尊严成本”者却犯了一个大忌:他主张对“脱衣讨薪”之举进行“核算”――量化,“成本”――货币化。由于他在文章中把追薪的社会成本以货币指标形式加以说明,因此不用怀疑他的“尊严成本”指的就是货币。这至少带来三个问题:一,一个人的尊严价值几何?二,“尊严成本”到底是什么?三,谁有本事去“核算”这个“尊严成本”?估计没有一个人可以回答出来的。尽管“脱衣讨薪”的代价是沉重的,但沉重的代价,并非皆可以计入某种成本的。因为,一个人的尊严,无法以多少价值来衡量或者对比。看来,“核算……尊严成本”之说,只能是一个似是而非、无法成立的伪命题。要知道,倘若“尊严成本”可以成立,那么道德、、之类,岂不都有了进行货币交易的“正当理由”?那就大谬特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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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假课文”退出教材点赞

人民教育出版社近日声明,2012年,教育部开始组织全国一流专家新编写义务教育语文教材。在编写新版教材过程中,编写组对选文严格把握标准,广泛听取意见,教材送有关领域专家严格审查把关。在新版教材中,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文章将不再选用,其中就包括《尊严》一文。 (4月8日《中国教育报》)

《尊严》是小学语文四年级下册的一篇课文,课文的大意是流浪到美国南加州的一位年轻难民执意用劳动换来食物,镇长很是赞赏,把女儿许配给他,预言他将会成功,因为他有尊严。这个难民便是石油大王哈默。据资料显示,这个故事是虚构的,石油大王哈默并没有这样的经历,这篇课文如同《爱迪生救妈妈》《地震中的父与子》一样,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假文章,也是在坊间被诸多老师质疑的课文之一。

语文是工具性与人文性相统一的综合性实践性学科,就语文教材而言,不仅要教会学生运用语言的方法,还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情感得到熏陶,思想得到净化,得到人文主义的教育。《尊严》这篇课文的表达方法或许可圈可点,但是语言形式并不能掩盖内容虚假的硬伤。用一篇虚假的故事,来教育学生如何获得尊严,这本身就是欺骗,何谈教育?

再者,《尊严》这篇课文所传达的思想本身就有问题,文中的哈默靠自己的劳动换来食物,就赢得了尊严,那么是否是说那些饥饿的难民就没有尊严了呢?对于他们就要抱以鄙视与批判呢?学生应该如何看待那些生活上落魄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尊重他人,给予他人以尊严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社会上那些时运不济,或贫穷,或落魄,或不幸的人,需要我们给予他们以同等的尊严,这才是正确的思想导向。从这一点来说,《尊严》一文也确实不适合作为小学语文教材选用。

《语文课程标准》指出,教材选文要文质兼美,具有典范性,富有文化内涵和时代气息,题材、体裁、风格丰富多样,各种类别配置适当,难易适度,适合学生学习。语文教材是课程的载体,不仅体现编者的意图,而且贯彻国家的意志,体现语文教学的导向。可以说,语文教材的|量直接决定着语文教育的质量,因而,编写语文教材应当具备开阔的思维,以及开放的意识,面对质疑,面对错误,绝不能够避而不谈,熟视无睹,而应积极面对,正面回应,让语文教材趋于完善,从而给予学生更好的语文教育。人教社对《尊严》回应展现了一种包容的态度,更体现了对语文负责的精神,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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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作文“尊严”导写

文题

阅读下面两则材料,按要求作文。

1.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简言之,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

2.今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们所作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严”二字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成为了政府工作的目标。

你如何理解“尊严”?怎样才能“活得有尊严”?请你在全面理解材料的基础上写一篇文章,立意自定,文体不限,题目自拟,不少于800字。

写作指导

材料1.对尊严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这首先表现在所有人能够享受做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不受是否健康、是否有能力、是否富有等条件的限制。

作为一个人,当他的物质需求和最低精神保障得到基本满足后,他要活得心情舒畅,要在这个社会当中畅所欲言,而且以生活在这个社会和国家中而感到自豪。即尊严主要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方面的权利,得到他人、社会或国家(包括国家意志如法律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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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要依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摘 要】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的教育对象也越来越难教了,面对问题学生我们教育工作者该如何面对呢?一、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伤害了学生;二、也不能用言语伤害学生,侵犯了学生人格尊严。

【关键词】体罚 “冷暴力” “软伤害” 尊重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上形形的东西不断侵蚀着青少年学生,使得教育工作者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中面临着许许多多复杂的困难。有些老师面对“双差生”,由于耐性稍差,教育方法欠佳,冲动之下,忍不住对学生进行体罚,伤害了学生,使自己成为被告,赔钱不算,有的还被开除公职,甚至被判刑,为此,有些老师就走另外一条路:不得体罚学生,就用嘴说,难道说也是违法吗?在此,我必须给大家提个醒:教师的言语对学生构成伤害,侵犯了学生人格尊严的也是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我谨以此文与广大同行共勉: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依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

一、教育工作者不得体罚学生,要依法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基础,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作为教师千万不能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体健康,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教育工作者要依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随着媒体对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曝光以及身边的教育工作者因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使得“教育工作者不得打骂体罚学生”的禁令深入人心。然而,有文章指出:“冷暴力”“软伤害”比肉体惩罚更让学生“念念不忘”。曾有一名学生说:“一位老师对我说的侮辱性的话,对我产生反作用,虽然现在我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即使是这样,我仍然不能忘记当时受窘的情景,我现在甚至不愿意见当时在场的同学。”另一名已经考上名牌大学的学生说:“以前我的一位老师说我永远考不上大学,现在我读了不错的大学,但是她曾经给我造成的心理压力至今仍然存在。”此外,还有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因病没有参加考试而被老师分到了差生的行列,这个要强的孩子因此倍感侮辱、心情抑郁,甚至不肯去学校,最后家长只好带他去看心理医生。这些事实证明,多数学生都能清晰地记得老师对他们说过的两类话语:一是鼓励性的话语,二是侮辱性的话语。由此给学生造成的不同心理体验影响他们的一生,鼓励性的话语固然能起到促进性作用,但带有侮辱性的“冷暴力”“软伤害”是很难治愈的,因此,当今教育要拒绝“冷暴力”、远离“软伤害”的提法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那么,何谓“冷暴力”“软伤害”呢?教育工作者的带有讽刺性、侮辱性、蔑视性、过激性、恐吓性、指责性、训斥性、污秽性等语言,统统视为教育上的“冷暴力”;而教育工作者对待学生冷漠、孤立、歧视等做法,则被称为“软伤害”。这些“冷暴力”“软伤害”会严重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给青少年幼稚的心灵带来沉重打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可见,对学生实施“冷暴力”“软伤害”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许多教育工作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冷暴力”“软伤害”的严重性,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而被的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多鼓励、善鼓励、不讽刺,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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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师德的公正性原则思考“师道尊严”

对于每一名教育工作者而言,如何理解与认识“师道尊严”这一文化传统,将直接影响到其对自身职业的定位,影响到教育实践中师生关系的处理。对于整个中国社会而言,如何诠释和重解“师道尊严”,将直接影响到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及教育活动社会地位的确立。

“师道尊严”一词源自《礼记·学记》中“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严”这个字,本有紧急、严厉、威严等含义,但此处所提到的“严师”之“严”却另有其义。据东汉郑玄《礼记注》:“严,尊敬也”,所谓“严师”即尊师。因此,上文可译为:为学之道,以尊敬师长为最难。师长得到尊敬后,他所传授的道才会得到尊重。道得到尊重,然后人们才会懂得敬重学业。显然,尊师之意不在尊人,而在重道;重道之意也不在道本身,而在民,在于使国民形成重视教育的风尚。由此可见,《学记》倡导“师严而道尊”的目的在于通过尊师重道而推行社会教化,因为“师”和“道”是紧密相连的,“师”是“道”的传播者,只有尊师,才能达到应用“道”来化民成俗的目的。

《学记》中的上述观点是对先秦儒家教师观的总结。需要注意的是,先秦学者在高度重视教师职业,极力提倡尊师的同时,无一例外地为尊师设置了一个必要前提——择师,并将尊师与择师紧密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尊师必须建立在严格择师的基础之上,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称为“师”,才有资格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

教师道德公正,是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事物时能做到坚持原则、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合乎道理、抛弃私心杂念。只有具备公正的品德,才能坚持真理、平等待人、扬善除恶、求美去丑。教师的公正是与教师的良心密切联系的,两者共同指导教师履行教师职业道德义务,才会在学生中有很高的威信,才能顺利组织实施教育过程,获得最佳教育效果。

教师道德公正,对于形成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师道德公正不仅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更有利于教师自身的终身发展。

公正是教师的一种美德,它表现为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的一种高尚人格。公正好比一架天平衡量着教师行为道德水准的高低,并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产生极大的人格影响。教师具有公正的品质,无疑会发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示范榜样作用。学生的“向师性”,决定他们能够在这种作用下,培养公正的品格,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逐步养成对社会、对他人采取公正的态度。美国著名教育家保罗·韦地博士花了40年时间,收集了9万名学生所写的信,内容是关于他们心目中最喜欢的老师。据此,保罗·韦地概括出作为一个好教师的人格魅力的几个方面,其中就有公正。他是这样说的“她会给予你应得到的,没有丝毫偏差。”因此,让人性的阳光照进校园,用教师之光照亮学生一生的前程。

道德权威对于一位教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它会影响教育教学的效果。具有很高道德权威的教师,能够使学生心服口服、言听计从,顺利地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如果缺乏道德权威的教师,形单影只,孤掌难鸣,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学生很难听其教导。正人先正己,教育者必先修养和锻炼自己的品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就要求教师在道德品质方面,能够成为学生的表率,用自己高尚的情操和模范行为去教育、感染学生,真正做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教师的价值观也在改变,有少数教师很注重从家长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来确定学生座位、课堂提问、选班干部和评先等敏感问题,给学生留下极坏的印象,在学生心目中失去了教师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权威性,从而无法产生理想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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