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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减免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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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金减免申请书

尊敬的光谷世界城领导:

我们抱着着选择比努力更重要的心态将自己的可流动资金投入到光谷步行街中来,当我们拿到店铺合同后心中充满了喜悦,仿佛发财致富的日子已经来临,但是从13年11月30号开街以来销售表现出人意表,很多原因导致我们一再陷入困境,在此我想寻求各位领导的援助,我们将无比的感谢与铭记!

首先我们店子位于意大利风情街的街尾,旁边的3D画展将我们这边的通道基本堵死,消费者走到我们这边一眼看过来就感觉是到尾了就没有继续逛下去的意思,一般都掉头离开,这些门边上的摄像头和物业的绝对清楚,这让本来不多的人气到我们店子基本没有了!

我们曾经尝试过努力,有将展柜摆到广场,有发过传单,做易拉宝,展架,但是效果都不明显也感觉影响街容!

其它的影响因素我想领导们比我们更清楚,也在想解决办法!但是目前我们店子的销售情况真的很难付得起房租!我是很愿意缴纳房租因为我觉得别人为我提供平台我给与使用费是我应尽的义务!后面附上我们最近的销售情况望各位领导斟酌!

我们认为20XX年会让我们有转机的是德国风情街的开街!工作人员告诉我德国风情街开街时间是9月1号!从1月16到九月9月1号 估计销售额很难跟的上房租,因为目前基本是入不敷出!刚毕业的我们当时拿铺位基本没有和销售工作人员谈价格,因为她告诉我们贵公司到时候统一定价现在只有大概价格!后来才知道当时我们铺位你们报价是200元每平但给我报价是220元每平,我们周围的价格是180每平但是现在他们的人气都要比我好一点虽然整个的人气都不好!

所以我有两个方案需求贵公司的援助

一:将我们的房租从11月30号到9月1号之间免一半我们双方一边承担一半,我们再去筹钱配合贵公司配合活动将这条街的人气做上去,让我们生存的空间变大,最后自足自立能准时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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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管理规定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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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

为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88号)、《*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89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2号)(以下简称《收入认定办法》)和《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1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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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配租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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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住房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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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122号),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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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发展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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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廉租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细则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运作由*区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房委会)统一领导,区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区房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规划、民政、财政、物价、公安、审计、土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资金筹集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委办)、财政局负责,房源筹集由区房委会负责,配租及经租管理由区房管处负责,区总工会、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做好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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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81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第三条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规定最低住房面积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已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的家庭;

(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

已入住县内各级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本县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36平方米计算,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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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制度

一、申请登记条件。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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