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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资产减值是否应予转回,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同时,对资产减值是否予以转回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比较
对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商誉除外)减值损失;另一种观点是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一、IAS36中有关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是第一种观点的代表,它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了以下规定:
1.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对于仅仅因折现的展开而导致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不能转回减值损失,因为资产的服务潜能并没有提高。
3.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摊销或折旧)。
【关键字】资产减值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比较
【摘要】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作出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上述规定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资产减值准则自2001年财政部制定以来,要求企业建立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以提高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真实稳健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在2006年新颁布的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又对其具体操作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大的变化是第十七条作出了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这个规定大大地收缩了以往利用“资产减值转回”制造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一、新旧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新准则和旧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定义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但在资产减值转回上新旧准则存在很大的不同,旧准则规定:对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都可以进行不限制转回,转回时,贷计当期收益。
而新准则规定,存货、应收款项等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收回的资产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当期收益;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损益。固定资产、摊销期明确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有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实质即,资产负债表日,将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相比较,选择降低者,将期末资产账面价值最终调整为两者中最低者。常见的资产减值类型主要有:应收款项减值、存货减值、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减值。虽然这些不同的资产减值类型从属于不同的会计准则,但是其实质及原理均应一致,理解或解题的方式可以用较为简单的方法较好地予以解决。
一、应收款项减值
应收款项的减值,即坏账准备的计算。在传统理论教学上常用的方法有赊销收入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其中最为常用的就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法。在教学中常常强调的是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之间的关系,而忽略掉其实质就是应收款项的减值就是坏账概念产生的本质。因此,有必要从减值的角度重新理解坏账的计算。
[例1]2010年12月31日,应收款项余额为10万元,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8万元。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10-8=2(万元)
借方 坏账准备 贷方
发生额:2
2010年末余额: 2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等,具体资料请见:
我国在1992年首次提出资产减值准备,1993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增加了存货、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项准备,到2001年又增加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由一项、三项扩展到八项,这些措施规范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夯实了资产质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规定散见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新的调整。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几项重要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梳理,以供会计人员参考使用。
一、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不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分为四类: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一类金融资产在期末不存在计提减值的问题,因为它的期末始终是按照期末现行市价来做调整的。第二类金融资产就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主要是指债权投资。第三类金融资产是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第二至第四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设置“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核算。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摘 要]2006年,我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单独设立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了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但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也明确了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因此,本文分类归纳了所有情况下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关键词]资产减值损失 可变现净值 现值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一、引入可变现净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新准则中,我们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以此类资产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比较确认。以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确认存货减值损失时,我们引入了可变现净值计量模式。而且,可变现净值要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此外,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金融企业持有的抵债资产、保险企业持有的损余物资、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部分也比照存货计提减值损失的方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二、引入现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在新准则中,我们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贷款、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以此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比较确认。以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模式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按成本模式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我们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与此类资产类似的金融资产按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此,我们引入现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实质上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因为,对于此类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我们以类似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即采用估值技术确认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在新准则中,我们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以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比较确认。我们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要注重其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如果其公允价值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即可认定其已经发生减值,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在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时,我们要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此外,新准则中对油气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的)的资产减值,也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探明矿区权益,企业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摘要】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种做法不仅与国际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理论研究、具体规范还有实际操作中都不完善。因此对资产减值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资产减值进行国际对比分析,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完善和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国际对比;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033-01
一、我国资产减值损失可否转回的现状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这里的不得转回并不是针对所有资产的,仅指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如长期资产的减值。对于在其他的准则中规范的资产,如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当这些资产的减值损失恢复时,其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
在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资产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商誉等。不适用资产减值准则、发生减值后的会计处理在其他准则中做出规定的资产包括: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等。
二、资产减值损失能否转回的国际对比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出的规定为:“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那些仅仅由于折现展开而导致的资产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则不能转回其减值损失。”
[摘要]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资产减值是否应予转回,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同时,对资产减值是否予以转回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 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比较
对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商誉除外)减值损失;另一种观点是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一、IAS36中有关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是第一种观点的代表,它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了以下规定:
1.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对于仅仅因折现的展开而导致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不能转回减值损失,因为资产的服务潜能并没有提高。
3.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减去摊销或折旧)。
【摘 要】: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于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的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定减值损失。
【关键词】:资产减值 转回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44-02
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是,如果资产减值的迹象慢慢消失,其价值再次发生变化,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企业在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应当在取得资产可收回金额后,根据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相比较后获得。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这些资产当确认的减值损失又得以恢复时,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机会,许多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一些行为来调节利润,造出假象。常见的手段有两种:一是在本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使本年表现出亏损的现象,到了第二年一下大量冲回,表现出盈利的现象,就造成了扭亏为盈的假象;二是在某一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年逐渐转回,逐年增加利润,就造成了企业利润逐年上升,业绩逐渐上升的假象。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制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经过对资产的测试,判断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资产损失转回是指已确认损失的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即资产的价值恢复了。这个价值恢复的过程在会计上叫转回。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资产的减值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其资产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资产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方式可概括为三类:
一、不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发生减值损失及资产价值又恢复时,均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核算。属于这类的资产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这三类资产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或损失恢复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账户核算。其具体处理方式为:
(1)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有差额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即发生资产损失时,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当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即资产损失转回时,按其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
[例1]A企业2010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从债券市场购买B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8.5元(其中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0.5元),另付相关税费340元。A企业欲近期出售。6月30日,B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7.8元。
A企业6月1日购买股票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B公司股票(成本) 80000
投资收益 340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是,如果资产减值的迹象慢慢消失,其价值再次发生变化,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
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这些资产当确认的减值损失又得以恢复时,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机会,许多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一些行为来调节利润,造出假象。常见的手段有两种:一是在本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使本年表现出亏损的现象,到了第二年一下大量冲回,表现出盈利的现象,就造成了扭亏为盈的假象;二是在某一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年逐渐转回,逐年增加利润,就造成了企业利润逐年上升,业绩逐渐上升的假象。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制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新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有许多相似之处。(1)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同样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减值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这条规定。(2)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国际准则中有“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规定。(3)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降至可回收金额,减少的金额即为减值损失。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主体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调至其可回收金额”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还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已逐渐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上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
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待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