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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核算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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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论文

一、税法变动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消费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允许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格就不包含增值税,账面价格降低,影响折旧的提取。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后,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也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修理费的金额也相应降低。由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残值属于货物,不缴纳增值税会出现退税的结果,给纳税人避税提供机会,例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万,税款为17万,使用两年后出售该资产,取得收入100万。销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100万不缴纳增值税,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17万就相当于企业享受了退税。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应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抵扣了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二)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税法变动对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处置固定资产的影响上。变动前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比照增值税条例使用过的物品免税的规定,没有要求缴纳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变动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按2%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物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个人,但没有明确营业税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如何纳税。

二、改革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教学的建议

由于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修理所用的材料也允许抵扣进项税,处置固定资产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要求缴纳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整个核算过程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教学也应该全面改革,否则教学会脱离实际,影响学生的就业和工作。为了使学生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提高会计职业能力,建议对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教学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核算和其他纳税人的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1)购进固定资产的核算。购进固定资产(含需要安装的安装费)时,根据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完成交付使用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修理固定资产的核算。修理固定资产时,根据发生的修理费凭证,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借记“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完工后将“在建工程”转入“长期待摊费用”。(3)处置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只是取得变价收入的处理上发生变化,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发生清理费用以及清理完毕后结转收益的核算没有变动,这里只讨论变价收入的核算。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的核算。例:企业报废2007年3月购买的一台设备,取得残值收入3000元存银行。借:银行存款3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942.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7(3000/1.04×4%×50%)处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的核算。例:企业报废一台2010年1月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残值收入5000元,款存银行。借:银行存款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273.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5000/1.17×17%)

(二)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核算。其他纳税人由于购进固定资产没有允许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没有较大变化,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税法明确不得免税,但也没有明确如何征税。营业税纳税人需要缴纳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处置固定资产不属于经常性业务,变价收入金额也不会很大,营业税纳税人对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难度较大。按照重要性原则以及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建议营业税纳税人继续执行原来的使用过物品免税政策,因为现实经济生活中营业税纳税人以及一些事业单位发生一些残值收入是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纳税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建议继续采用原来的教学内容。

作者:白文华 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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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债资产核算论文

[摘要]文章对当前资产管理公司(AMC)抵债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财政部今后出台相关的AMC会计制度和AMC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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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核算管理论文

[摘要]文章对当前资产管理公司(AMC)抵债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财政部今后出台相关的AMC会计制度和AMC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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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减值核算论文

摘要:文章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有关减值测算时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升值、总部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及商誉减值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资产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资产减值迹象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的规范刚刚出台,本文拟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资产减值的范围问题

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存在减值(或贬值)现象。企业资产减值应该分为三类:一是流动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在发生时,企业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资产减值迹象消失或资产价值回升时,企业可以把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原路冲回;二是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分为正常价格波动和永久性减值。前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单独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升值时,反方向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属于永久性减值,这部分减值计提时连同以前已经入账的升值部分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以后确属价值回升,回升部分的价值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三是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内容,这类资产减值一经发生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测算中的可回收金额问题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资产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三个确定方法。一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是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大于零。实际工作中,企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主要通过前两者确定,只要它们两者中有一个方法计算的金额大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不作为资产减值。若两者计算方法确定的金额都小于其账面价值,按其最高者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升值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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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核算研究论文

摘要:文章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明确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有关减值测算时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升值、总部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及商誉减值等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资产减值;资产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资产减值迹象

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资产发生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的规范刚刚出台,本文拟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资产减值的范围问题

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所有的资产都存在减值(或贬值)现象。企业资产减值应该分为三类:一是流动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在发生时,企业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资产减值迹象消失或资产价值回升时,企业可以把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原路冲回;二是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分为正常价格波动和永久性减值。前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单独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升值时,反方向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后者属于永久性减值,这部分减值计提时连同以前已经入账的升值部分一并计入当期损益,以后确属价值回升,回升部分的价值也不再计入当期损益。三是非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的资产减值。这类资产减值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内容,这类资产减值一经发生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测算中的可回收金额问题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资产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三个确定方法。一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二是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是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大于零。实际工作中,企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主要通过前两者确定,只要它们两者中有一个方法计算的金额大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不作为资产减值。若两者计算方法确定的金额都小于其账面价值,按其最高者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资产升值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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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抵债资产核算论文

[摘要]文章对当前资产管理公司(AMC)抵债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财政部今后出台相关的AMC会计制度和AMC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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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资产减值核算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结论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资产减值的确认、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本文通过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明确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资产减值核算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国际比较,研究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有必要对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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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债资产核算管理论文

[摘要]文章对当前资产管理公司(AMC)抵债资产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财政部今后出台相关的AMC会计制度和AMC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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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论文

一、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不科学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要求在一年以上,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磨损,无论是发生自然损耗还是市场价格变化引起的固定资产价值变化,都会导致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发生变化。但是目前我国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在核算时不计提折旧,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资产减值测试,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真实价值不一致,不符合配比原则,不利于掌握固定资产真实情况,管理难度增加,没有真实价值为依据,也就很难制定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决策。

二、加强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策略

1.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在遵循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具体资产结构状况,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独立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要严格控制成本,尽可能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科学合理编制固定资产配置方案,完善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共享机制,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追求质量,避免过多、不必要的采购浪费;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分别记录,进行及时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手续履行,进而形成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减少固定资产隐性流失;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离任核查制,明确相关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范围,尤其是明确责任追究机制规定,人员调动或者离职要严格办理资产移交和核查程序,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其次根据单位资产结构和固定资产使用需求科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方案,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进行科学地论证和预测分析;最后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账簿记录制度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从固定资产入库、出库、处置等过程中都严格进行登记记录,实行动态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录入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与资产清查数据比对,保管好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购置发票,全面掌握固定资产信息,及时发现盘亏的固定资产,寻找原因,明确区分正常损坏和非正常损坏,非自然状态下的固定资产损失要详细披露赔偿规定和惩罚措施,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加强固定资产的采购、监管、使用和维护环节的信息沟通,通过固定资产的实时信息披露,也有利于形成内在的约束和监督。

2.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平

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由财政负担,属于国有资产,涉及金额大,内容广泛,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与行政单位的领导的绩效考核机制相挂钩,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量化指标加以体现,有奖必赏,有错必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调动单位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建立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尤其是明确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动态监管,将产权与责任对应落实,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在人才聘请方面,选拔具备较高的专业财务管理素质和信息化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同时要丰富培训形式,激发他们的创新性思维和工作热情,强化新老员工交流沟通,经验共享,信息共享,逐步提高新入职员工的实践能力。对于现任员工,强化会计培训和相关的业务学习,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规范固定资产账簿登记、管理和核算,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化、效率化。建立配套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例如定期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内部积极地学习氛围,逐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3.完善固定资产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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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对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研究论文

【摘要】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主要受无形资产的驱动,医院资产结构无形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作用凸现。识别和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及其变动,对引导企业无形资产的投资与后续管理有重要意义。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医院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50%。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探讨了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无形资产核算计量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

会计学认为,资产是会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有形资产通常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可辨认性标准是指: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但从会计确认与计量角度而言,局限于传统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准则,许多在经济学上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学中则因无法计量和记录而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诸如良好的企业形象、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公共关系网络、企业的营销网络等等。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是广义的,而会计学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则是狭义的。对于无形资产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无形资产无独立的实物形态

这主要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是客观存在的而又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无形资产虽然无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又往往依托于某一特定的实体。如商誉依托于企业整体资产,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等。

2.无形资产具有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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