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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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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对企业来说不像一定“良性”资产那样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也不现金那样给企业经营提供“血液”,但不良资产作为企业的一个问题却也不可忽视。它处置妥当即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益,处置不当也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或危害。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从总体上看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何为不良资产:1.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2.从资产本身与本单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如果是本单位上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与主营业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即使不是有很强的盈利能力也不是有很强的变县能力也不该归结为不良资产。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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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处置初探

学校资产是指为教育教学活动服务而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效益。

在探索闲置资产的处置之前,我们应该弄清什么是学校闲置资产。顾名思义,学校闲置资产指已经停止使用且不需再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性能更高的产品所替代但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资产。

对于学校资产,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按资产价值大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资产两大类。固定资产可以继续分为流动性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固定资产。非流动性固定资产专指房屋建筑,而流动性固定资产则包括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被闲置下来的资产多数涉及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而房屋建筑、文物陈列品、图书涉及较少。笔者做资产管理员的半年时间里,发现多数学校闲置资产是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因此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经常思考学校闲置资产的处置问题,探索怎样发挥闲置资产的最大效益问题。

一、课题提出背景

1.学校概述

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地处门头沟区新南城发展的核心地带,始建于1908年,原名“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中心小学”,1981年由冯村中心、稻地中心、石门营中心3所学校合并建立,是门头沟区规模最大的一所农村中心小学。后来发展成由中心校、5所完小(稻地、联办、栗园庄、石门营、上岸)和幼儿园组成的学校。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门头沟区委区政府抓住北京发展西部、建设西部的良机,制定出门头沟区长远建设规划,打造生态涵养区,创建宜居城市,加紧南城建设,永定镇作为南城建设的主体部分,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改造。2005年6月,冯村中心校拆迁,搬进一家工厂厂房改造而来的临时学校。2006年3月,与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正式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更名为“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2009年8月,石门营小学拆迁,搬入何各庄村边新建的临时学校。2010年9月,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新校落成,我们搬入了盼望已久的新校。2010年12月,门头沟区磁悬浮S1线开工,按政府部门整体规划,永定镇有13个村庄拆迁,这就导致了上岸、栗园庄、联办、稻地4所完小拆迁,部分学生安置到中心校和石门营小学,另一部分进入那所厂房改造的临时学校,形成现在由中心校、石门营、冯村、幼儿园组成的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

2.课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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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资产处置

【摘要】国有资产在社会的发展中是十分关键的,要想减少资产流失的现象,就要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有着足够的重视,要将国有资产处置好,就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法有很多,要想提升国有资产的处置效率,就要对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研究,通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将资产处置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得到合理的处置。但是现在我国的国有资产处置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就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研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对策

国有资产处置在经济的建设中是十分关键的,尤其是在企业的发展中,一定要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保证国有资产最大化的得到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越来越重视,一定要将国有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例如国有资产的审计,在核算的时候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将这些问题解决好,就意味着国有资产处置科学、合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但是现在的审计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的处理,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四个方面,以下是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基本的分析:

(一)在对国有资产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在资金的管理上,一定要将资金管理工作做好,因为企业的经营现状与资金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上是十分关键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对资产处置的法律还不健全,会经常出现违规的情况,尤其是在核算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核算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是选择的材料自身就存在着真实性的问题,这样及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现问题,对国家的管理是不利的,需要我们重视,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法。

(二)有很多的单位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有些单位在利益的趋势下,对资产的评估作假,有些单位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越权处理,这样对企业的资产处置的影响是巨大的,让相关的单位在企业结构上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岗位变动的时候,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交接,使得交接工作变得十分换乱。

(三)还有很多的企业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重视形式,容易在形式上做功夫,没有将企业现存的状态考虑好,尤其是在新设备、新资产的购买上,将一些性能较好的资产提前淘汰,这样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政成本增加,对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尤其是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置,这样的做法导致了资源无法合理的利用,对企业利润也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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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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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须打好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六年多来的资产处置实践表明,它在迅速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脱困、恢复和重建金融信用秩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初步实现了国家成立AMC的政策目标。在未来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如何进一步提高资产处置整体回收率,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不仅关系到AMC能否圆满完成国家赋予它的特殊历史使命,也是顺利实现向商业化转型的关键。当前AMC不良资产处置的社会信用、行政司法等外部环境仍不尽人意,而外部环境的好坏又直接影响着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益。因此AMC在今后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在不断创新处置手段,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及时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努力改善资产处置的外部环境,正确处理好与债务人、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债权剥离银行、市场投资者及业内其它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外部关系。

处理好与债务人的关系

债务人(担保人)是AMC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对人,其还款意愿和对债务处理所持的态度,是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和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债务人(担保人)对AMC不良贷款处置的配合程度,还会直接影响处置成本的大小。若债务人(担保人)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和积极的债务处理态度,就容易在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达成共识,容易通过债务重组(以债务减免为主)方式解决,有利于达到处置双方“共赢”的目标,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共资源的最佳配置。否则,AMC就只能采取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强制性或不得已的处置方式,从而延长处置过程,错失最佳处置时机,增加处置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处置回收效果。因此,AMC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正确处理好与债务人(担保人)的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AMC要主动地向债务人(担保人)宣传党和国家成立AMC的宗旨和相关处置政策,使债务人(担保人)消除顾虑,以积极的态度配合AMC共同做好不良贷款的处置及善后工作,使企业达到了结历史债务、轻装上阵的目的。另一方面,AMC要切实纠正社会上一些债务人(担保人)错误地认为AMC是清算核销公司的片面认识,对有偿债能力而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坚决抵制和有力打击,以重塑社会信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有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宏观经济和企业方面的原因约占70%-80%,银行自身管理方面的原因约占20%-30%。也就是说,有近80%不良贷款的形成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AMC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也表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能否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是决定处置成败和处置效率高低的关键。特别是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理过程中,若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协调,将有利于兼顾金融债权人受偿、职工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能够实现金融债权人、政府和债务企业“多赢”的处置目标。这不仅有利于AMC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提高处置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能从源头上抑制资产处置中的寻租行为,有效地防范和避免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同时,AMC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不良资产处置交易市场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的规范管理等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支持,AMC的工作很难有效开展。同时,AMC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为掌握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资产(抵押)情况,也离不开政府所属的工商、土管、房管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处理好与受案人民法院的关系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机制不完善、信用管理缺失,反映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主要体现在债务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十分突出。AMC六年来的处置实践表明,AMC所处置与管理的项目中约有80%为涉诉项目,也就是说,AMC的绝大部分项目是通过法律这一最后的手段进行处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对AMC不良资产处置的支持程度和执行力度,直接决定着国有资产能否有效保全或“合法流失”,成为AMC不良资产处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离开了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AMC的不良资产处置就无从谈起。因此,AMC必须处理好与受案人民法院的关系,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AMC应主动向受案人民法院汇报案情,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取得人民法院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行为,共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塑社会信用秩序。

处理好与债权剥离银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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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资产核销处置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不实资产的形成;不实资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影响;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政策的演变及规范内容;本市加强对不实资产核销的财务管理的探索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不实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别与含义、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不实资产的负面影响、不实资产处理面临着紧迫性、本市对不实资产核销处置程序等,具体资料请见:

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企业的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信息不对称及国有经济产权的先天性缺位等原因,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不实资产,这类资产在客观上成为企业制度转型、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障碍,已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真实与完整。因此,在国企转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不实资产的处理和财务监管,已成为国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不实资产的形成

1、不实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别与含义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不实资产是指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形成帐面虚盈实亏,会计信息失真;不良资产是指呆滞或闲置资产,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其帐面价值,但根据现行政策又不能确认其损失或允许调整其损失额的资产。在实际处理过程,这两个概念被赋予基本相同的含义而统一使用,但“不实资产”更多地反映在国资部门的文件中,而财政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使用“不良资产”的概念。为处理简便,本文所有论述将从国资管理的角度出发统一使用“不实资产”的概念。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3号)的规定,本市将不实资产认定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2、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

不实资产的形成主要由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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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军队资产处置

军队资产处置是维护军产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关口,是资产全流程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当前军队资产处置程序设计过于简化,缺乏客观认真的评估,使得资产在处置环节上流失、浪费严重;现行的军队资产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资产处置监管奖惩措施,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管与不管一个样,管得好、管得坏一个样的局面。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损失流失,从而消除资产流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严格控制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条件界定

统一与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首先要准确地界定其条件。只有正确掌握条件,才能做到该处置的及时处理,以便适时更新,不间断地发挥资产的保障功能;不该处置的,就不能随意处置,以便保全资产,防止流失,节省开支。我们认为,资产处置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损坏程度。

(一)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

使用年限是确定资产是否报废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来说,超过使用年限就可以报废或者考虑应否报废。当然,有些资产(如房屋、车辆等)虽说超过了使用年限,但是由于维护得好,还能够使用,就不要马上报废。所以,使用年限是资产报废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的条件,确定报废时还要考察其损坏(堪用)程度。资产使用年限应由总部统一规定,以免出现偏宽偏严的问题。属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在全军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可由军、师级部队自行确定。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首长批准,作为确定报废资产的参照标准。

(二)资产损坏程度的确定

损坏程度是确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条件,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制订标准。资产损坏程度通常可分为四等,即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轻度受损是指资产在六成新以上,部分部件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后仍能使用。中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五成新左右,主体部件部分受损,受损面积小于三分之一,修复后可正常使用。重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三成新左右,主体部件受损面积达二分之一,大修后尚可使用一段时间。特重度受损是指资产主体大部受损,已不能正常使用,没有修复的可能,或者修复费用太多,不如重新购建。依据以上情况,特重度受损的资产可确定报废;重度受损的资产是否淘汰,应视大修费用而定,如费用过高或者修复后使用时间很短,可以考虑报废。

此外,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很快,虽然有些设备未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损坏程度,只要财力有可能,也可以提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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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

摘要:不良资产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虽然政府和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形势仍比较严峻。借鉴美国、东南亚模式的经验,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理中应成立专门机构;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启示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面对即将逼近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国外银行进入的压力,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处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美国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家。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的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的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的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

(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的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的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的“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的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的不良资产逐渐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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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

摘要:随着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绿色会计的普及,企业资产弃置问题作为环境问题的一方面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关制度规定的约束。FASB和IASB均对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较晚,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此外,财政部提出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全面持续趋同的方针路线。文章基于FASB和IASB的比较,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对企业现有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方法深入探讨,提出应扩大资产弃置义务的核算范围,规范资产弃置义务的披露方式和内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确认,在计量属性方面建议采用以公允价值为主、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辅的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关键词: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披露

引言

资产弃置义务是指企业因获得、购建、开发和正常使用长期有形资产,根据法律法规或契约而承担长期有形资产在未来弃置阶段的拆除、清理和环境修复等义务[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规定了会计处理与报告的对象以及相应的经济业务范畴。在资产弃置问题的研究上,西方发达国家关注较早,尤其是美国。1957年,第一个利用核能发电的核电站落座美国,以核能进行发电取得了较优的效益。但是,当核电站废弃时,由于存在大量的核反应堆,很显然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坏。基于此,1994年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建议下,FASB将核电站弃置费用问题列入议程项目。而后英国和日本也积极投入到弃置费用问题的研究中,但其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不及FASB。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使人们希望从更多的角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探讨,而企业资产弃置问题研究则是从会计视角进行环境问题探讨。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资产弃置方面的义务将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会计问题也在逐步得到关注与讨论。

一、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核算发展

FASB从1996年起就对资产弃置义务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其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直到2000年FASB相关修订草案后,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才逐步走向规范。FASB于2001年世界上首个专门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FAS143《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该准则全面详尽地规定了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发展中具体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文规定。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没有形成与资产弃置义务有关的特定会计准则,而以《备抵、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为核心展开工作,该准则IAS37于1998年提出。英国和澳大利亚全面采用了IASB准则,而日本则在FASB的基础上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弃置义务目前暂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CAS13)、第4号《固定资产》(CAS4)和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首次引入了弃置费用概念,但并未有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仍持有不同的观点。

二、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确认

(一)确认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三部分对弃置费用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企业经济活动中属于该核算范围的内容。由于我国准则对适用主体和适用资产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其适用的范围大大缩减。欧阳小明和章美菊研究指出FASB提出的FAS143适用于与长期有形资产弃置活动有关的全部主体[2]。笔者认为,应该趋同于FASB的观点,扩大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范围,如金属冶炼等对自然环境会造成重大污染的行业也应纳入确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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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抵债资产处置

一、中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的制度安排与主要缺陷

1.流质契约的禁止提高了抵债资产的处置成本。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由于上述对流质契约问题的禁止性规定,银行需要行使抵质押权时,借贷双方无法就抵押物处置的价值达成一致,因此,目前银行处置抵押物的手段一般只限于通过司法途径,法院一般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

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在市场经济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必要的,但在银行实践中,担保物权中的评估、拍卖、处置等程序需要不少费用,显然比“不还钱就以物折抵”的流质契约的实现成本要高。因此,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抵债资产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的市场化程度不够。

目前抵债资产的司法拍卖依据的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该规定曾多次修改,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但其中一些规定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高。

一是在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方面。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是否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上给双方当事人较大的选择空间,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由法院在指定的名册中随机确定。因此,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自利受到极大限制。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收费按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因此评估、拍卖机构往往存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权益就会缺乏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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