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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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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两篇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责任和担当扛在肩上!以下是我们文秘站的编辑给大家认真整理的学习准则条例心得体会范文两篇供大家参阅!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为各级党委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为广大党员干部立德修身、为官用权、干事创业指明了正确方向。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各级党委要种好“责任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要在抓学习上早动员,迅速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字逐句进行学习,做到深学悟透、入脑入心;在抓宣传上下功夫,组织全方面、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氛围;在抓执行上出硬招,真正地把纪律严起来、规矩立起来,对违规违纪的,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党委书记要当好“领头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要带头深学,既学习党规文本,更领会其中深意,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进行“对标”,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带头笃行,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

强化党性意识。自治州州委将带头和引导全州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在党认党,在党爱党,忠诚于党的事业,坚定不移地做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推动者和执行者。认真学习、用好、贯彻,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确保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强化责任担当。州委将始终以“不抓党建就是严重失职”的强烈政治责任感,全面担当起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健全责任分解、监督、追究的完整链条,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州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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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准则条例心得体会:党员干部应紧追规矩"潮流"

"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 管教严厉的家中没有凶悍的仆人,而太溺爱孩子的母亲却有不成才的儿子。严管教意味着必遵照家规或行事原则,反之无限纵容不仅破坏了家规更害己害人。家有家规、行有行规、国有国法,这些"规矩"就像一个又一个似明又隐的圈,遍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规范和度量着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

于北戴河疗养期间,需看查阅世界地图和一些书籍,随从人员便致电当地文化馆,表明领导欲借书籍,不料管理人员答道:"我们有规定,图书不外借,要看请自己来。"当管理人员见是冒雨到图书馆看书时,万分懊悔,但总理却和蔼的说:"无论谁都要遵守制度。"身为一国总理,即使小事,也亲力亲为,更不用权势、放低姿态,以身作则率领遵守图书管理制度。制度即统一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行动准则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以此约束参与者行为,人人平等,不论身份与职位,不以特殊打破既定原则。而制度是"规矩"的其中之一,因为规矩可以说很小,吃饭时必须长辈先动筷;也可以说很大,党纪法规必须遵守;更可以说很宽泛,章程条例、道德规范、工作惯例等皆属规矩。且规矩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代变迁、文化差异、风俗习惯等或多或少的产生变化,而我们活在当下,就更要遵守当下局势里的"规矩".

说"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这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工作要求和行为章程,不仅遵规守纪更要遵循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社会传统和工作惯例,自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则》和《条例》更明确的为党员干部标出了道德高线和行为底线,在三维空间里密设"红线",要求党员干部自觉对照"负面清单"规范一言一行。不敬业,何以办实事?不廉洁,何以交"公差"?不诚信,何以得民心?不自律,何以保自我?讲纪律、守规矩、有作为已成为党员干部必须追随的"潮流",那么应该如何为自己披上 "黄金甲"呢?

知法度。知不足而勤学,自主强化理论"装备",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库,研判新动态、新趋势,了解方针政策、掌握行业规则、深学党纪国法、强化规矩意识,明确所处环境下应遵守的规矩,才能在工作中运筹帷幄,有所为而不失自我。

笃于行。躬身力行才能让一切规则发挥真正的效用,仅仅停留在"知"的层面恰似纸上谈兵。"不以恶小而为之"党员干部切不可有迟到早退矿工为小事的心态,因为以小见大、以末叶见枝干,更何况在抓早抓小的常态下不容忽视任何违纪行为,应自觉摒弃不良习惯与嗜好,时时警醒、刻刻自律、慎独慎微。

养身心。精心政务的闲暇之余常翻书册、常爬"六盘山"、常思己过,在卷书中养性,在工作中修身,在生活中淡然,才能在觥筹交错中敬而远之,在山珍美味前浅尝辄止,在灯红酒绿旁望而却步。静心除尘,养浩然正气,方可在得失面前望云卷云舒,在宠辱面前看花开花落,以一颗淡泊名利、修己正人的心有为而不乱为。

"利贞能载物,柔顺以承天",将规矩刻印于心、虔诚遵守才能"载物""承天",才能让有限的生命活的紧实、活的无愧、活的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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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心得体会

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不管习惯不习惯,喜欢不喜欢,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不会缺位,与其刻意回避监督,不如坦然面对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成长成才、干净干事。

新特点、新要求、新提法……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媒体持续解读,广大党员干部也都在“揽镜自照”,明是非、知行止。然而,亦有少数人感到不舒服,觉得不自在,认为“捆住了手脚”。殊不知,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只有“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才能时刻保持清醒、行稳致远。

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干部的起码素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以来,党员干部靠开门纳谏发现缺点、查找短板,靠群众监督警示自己、鞭策自己,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使“严”和“实”的作风得到大力弘扬,极大地凝聚了党心民心。

良药苦口利于病,监督约束利于人。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有的同志虚怀若谷、从谏如流,热忱欢迎监督。然而,也有少数人一提到“监督”二字就反感,刻意逃避监督,置监督于不顾。有的对同志的批评不当回事,只记在本子上不放到心里去;有的对别人“提领扯袖”的做法不以为然,搞“一提就跳、一扯就闹”那一套;还有的对制度漏洞只钻不补,热衷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都是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愿在组织和人民监督下工作的表现。

对党员干部需要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少数党员干部虽然接受党的教育多年,但最终走上邪路、不归路,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把各种监督当“儿戏”,把“严”和“实”的要求当“耳旁风”,把党的纪律和规矩当“橡皮筋”,唯我独尊、自以为是,忘乎所以、私欲膨胀。

监督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摄像头,也是正容镜。有了监督,可以减少或杜绝“闯红灯”,给人以警醒和纠正错误的机会,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要把监督当作组织的一种关心,群众的一种关爱,做到“察纳雅言,从谏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严”和“实”的要求一刻都不能放松,监督也应成为一种常态。尤其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不管习惯不习惯,喜欢不喜欢,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不会缺位,与其刻意回避监督,不如坦然面对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成长成才、干净干事。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也是最好的防腐剂。自觉接受监督,要敢于曝光,把自己的思想、工作状况晾出来。心底无私、襟怀坦白,就没有见不得人的事情。有的同志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唯恐见光,这是要不得的。只有坦然面对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工作,才能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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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宣讲报告会讲话稿

《准则》和《条例》宣讲报告会讲话稿

第一,要高度重视,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精心组织,认真学习,切实抓好宣讲学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三,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宣讲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院党委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学习、组织培训、开展研讨等多种方式,对《准则》和《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力求做到掌握精髓、吃透要义,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第

四,要做到五个结合:

一要把学习《准则》、《条例》与学习《》结合起来;

二要与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论述结合起来;

三要与学习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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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核心原则的国际比较

为合理评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科学性,本文将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与国际通行的BIS(国际清算银行)存款保险核心原则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总体上是遵循国际惯例的,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与此同时,某些重大缺失也急需改进。

BIS存款保险核心原则

国际通行的BIS存款保险核心原则共有18条。

原则1:公共政策目标。采用或者改革存款保险体系的第一步是诠释预期要获得的公共政策目标。这些目标应当被正式说明并融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之中。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并保护存款者。

原则2:缓和道德风险。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合适特征设计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其他要素来缓和道德风险。

原则3 :授权。存款保险机构的授权应当是清晰的并被正式说明,已被说明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之间应保持一致性。

原则4:权利。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拥有完成授权的所有必要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当被正式说明。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有权为赔付融资,有权参与合约,有权设定内部操作预算,有权及时介入并获得精确信息,以确保它们能迅速赔付存款者。

原则5:内部治理。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透明和负责任地运作,应隔离不适当的政治和行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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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的鉴定问题

关于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规定适用第五十一条。但在法医检案当中,本人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现通过案例仅就人体多部位软组织创口量化指标的鉴定问题谈一点粗浅体会。

1 临床案例

案例:患者男,35岁,被他人用刀划伤后即到所在市法医门诊部求诊。自诉头痛、恶心,未吐。查:T:37.0℃,P:82次/min,R:20次/min,BP:14.0/11.0kPa痛苦面容,神清语明,前额部、颈部及右前臂均可见布带包扎,松解后于右前额部见一长3.2 cm横行皮肤创口,颈后部见一长4.9 cm纵行皮肤创口,右前臂外侧见一长6.0 cm纵行皮肤创口,创缘均整齐,伤及部位较浅,创口较干净,未见活动性出血。诊为右前额部、颈部、右前臂刀外伤。予以清创缝合。

就上例如何界定损伤程度,形成有争议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理由是:被鉴定人每个部位的皮肤创口长度均未达到《轻伤标准》规定的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理由是:如果假定被鉴定人患者长3.2 cm皮肤创口不是分布于右前额部,而是存在于颈部(其余两处创口分布部位不变),即被鉴定人颈部两处创口累计长度达3.2+4.9=8.1 cm,则依据《轻伤标准》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轻伤。而面部属人体外露部分,受损伤后易影响面容,给患者身心均造成损害,也就是说,被鉴定人长3.2 cm皮肤创口存在于面部构成轻伤的依据则更为充分。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虽然,遵循鉴定的公平性、科学性原则此例应定为轻伤,但此例“多部位软组织创口”的损伤程度是以《轻伤标准》第十七条为比照的,而《轻伤标准》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即此例定为轻伤的依据与《轻伤标准》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相抵触。在法医检案实践中,本人注意归纳了人体多部位轻组织创口鉴定的三种情形,遵循鉴定的公平性、科学性原则,认为鉴定时应分别比照《轻伤标准》之条款如下表(为便于鉴定时有据可依,本文所指“多部位软组织创口”中的“多部位”仅包括面部、颈部、肢体、躯干部四部位),见表1。

表1

文中所指的“多部位软组织创口”的形式

创口存在部位比照《轻伤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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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摘要】 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重要方式,随着现代行政裁量的不断扩张客观上对司法审查控制行政裁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行政法比例原则以其内容的丰富性及延展性,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方面有重要作用,其精神实质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有相通之处。依据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将比例原则引进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领域,使之成为一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一种合理可行的做法。

【关键词】 比例原则;行政裁量;司法审查

一、前言

行政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实施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是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的权力。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行政裁量扩张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也对行政裁量的控制提出新的要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观点应该被否认。尽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裁量基准的方式加强自身的监控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进行制约,但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为当代行政法治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便成为当代行政法的焦点所在。司法权作为权力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弥补立法授权概括性,行政机关自身控制的不足起到重要作用,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行政裁量控制理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德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中比例原则运用

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和手段间的考量,简而言之,就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为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而产生对人民负担间的考量。。一般认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具体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比例原则源于对正义价值的理解,其意义在于保护和平衡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就是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国家权力的优越性,以集中力量实现公共利益,又要防止国家权力的膨胀和越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比例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1958年药房案中,联邦通过引出此原则,使得比例原则已经通过司法判例提升为德国一项宪法性原则,从而深刻影响德国各个领域。

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核心,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0条授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该法条在规定了裁量授权之后,还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授权的目的进行裁量,并且遵循裁量的法定界限,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会出现裁量瑕疵,裁量瑕疵是违法的。现行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114条规定:行政机关经授权依其裁量而为时,法院仍得审查行政处理、与拒绝以及不作为之行政处理,是否因裁量行为超越法定范围,或因与授权目的不相符合之方法行使裁量权而违法。比例原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裁量时考虑到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行为时的相关因素,目的与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与法益相称性,这是德国著名的三阶理论,这三个层次蕴含着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要求,只有满足这三个要求时,裁量行为才能合法有效。

三、中国目前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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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议

摘 要:台湾省是我国颁布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最早地区,台湾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台湾省在器官移植方面的首部立法,该条例对我国大陆的器官移植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简单分析了该条例的特点,并就其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台湾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介

抗生素的发现与器官移植被称为20世纪两个最重大的医学发现,而器官移植则更被视为“21世纪”医学之巅。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又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器官移植重新获得了健康。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器官移植起步较晚,但发展却极为迅速,目前已在肝移植、肺移植等方面迈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然而,与此极不相称的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器官移植方面进行全国性立法,这不仅极不利于我国医患关系中涉及器官移植部分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与规范,也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与应用。1987年6月19日,台湾省在我国境内率先通过了一部专门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的《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该条例的出台,较好地规范了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医事行为,也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台湾省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台湾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内容与特点,借鉴其在该方面的成功立法经验,对加快祖国大陆器官移植的立法步伐无疑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拟就台湾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作评介!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共25条,对包括《条例》的制定依据、器官类目的指定、脑死亡的判定以及罚则等在内众多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条例》是一部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与应用的保障法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社会规范,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作为台湾乃至中国首部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性立法,《条例》首先对其本身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该条例旨在保障医师摘取尸体或他人器官并施行器官移植手术,以恢复人体器官的功能或挽救生命。这说明,《条例》是一部旨在保障器官移植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专门法。这在《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对“器官类目之指定”、“人体器官保存库之设置”以及“捐赠器官者其亲属之表扬及丧葬费之补助”的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点。根据这些规定,用于器官移植的器官的类目由卫生主管机关依实际需要指定,这些器官包括组织;医学院为妥善保存摘取的器官,应设置人体器官的保存库;捐赠器官供移植的死者亲属,可以获得市或县(市)的表扬,家境贫困的还可酌情获得一定的丧葬费补助。笔者以为,对移植器官类目指定的规定,可以保证那些技术上已相对成熟而临床医疗实践也已获得极大成功的器官移植被获准进行,而将那些移植风险还相对较大、成功率不高的器官移植排除于可以进行移植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之列,有利于保障医师施行器官移植的成功率,提高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对人体器官保存库设置的规定,可以使经由捐献而来但又未能及时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获得较好的保存,有利于保障移植器官的质量及医师对器官的利用。而对“捐赠器官者其亲属之表扬及丧葬费之补助”的规定,则有利于公众自愿捐献器官,使器官移植获得更多的供体来源。上述规定都有利于医师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有利于对病人生命的拯救,体现了《条例》对器官移植的支持与保护。

(二)《条例》较好地注意了与其他立法之间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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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俄罗斯经典电影为例谈会话策略

[摘 要] 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是人们在会话中一般要遵守的规约,在交谈时,我们通常会期待会话参与者说些与话题相关的话,期待对方不说假话,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期待对方多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等。然而,在实际会话中,每个人对合作原则的遵守并非一致,经常会出现遵守不彻底,甚至是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况。本文以俄罗斯经典电影为例探讨合作原则在日常交际中的违反情况,探究其原因,揭示其规律,阐述其作为会话策略的根本用途。

[关键词] 俄罗斯经典电影;会话策略;合作原则

Grice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是几条约定俗成的规约,它们有别于严格的语言规则,并非不可违反。在日常会话中,人们经常违反这些规约,会话含义一般也是在这种情况中产生的,但这不等于说,凡是违反这些准则都会产生会话含义,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准则的违反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说话人可能悄悄地违反某一准则,在有些情况下,他可能会将听话人引入歧途。第二,说话人宣布不愿意遵循合作原则。他可能通过说诸如“无可奉告”“我不想回答”等明确表达他的态度。第三,说话人面临一种顾此失彼的局面,为了维护一条准则,不得不去违反另一条准则。第四,说话人有意违反某一准则,即说话人知道自己违反了这条准则,同时还想让听话人知道他违反了这条准则。Grice称之为对准则的“藐视”。当说话人“藐视”一条准则时,听话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认为说话人在说谎或认为说话人说了一些与话题无关的话,总之他认为说话人没有遵循合作原则,最终导致交际中断;另一选择是假设说话人是遵循合作原则的,既然有意合作,又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一定是为了传达一些符合合作原则的信息,并且说话人也相信听话人能够推导出这些信息。一般说来,听话人都会做第二种选择。正是第二种选择才使得说话人可能表达一些含蓄的含义,听话人才有可能理解这种含蓄的意义。(何兆熊, 2000: 158)

上述四种情况中,前三种情况并不会真的产生会话含义,只有第四种情况是通过违反准则真正产生会话含义。本文结合上述这四种情况,对俄罗斯经典电影会话中违反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的情况进行实例分析,重点研究在第四种情况中违反合作原则的情形,描述交际者是如何使用这些会话策略表达言外之意,顺利完成自己的交际目的。

一、违反数量准则的会话策略

数量准则关注话语本身,要求话语必须承载适当、完整的信息量。会话接受者通常是根据会话发出者的问题传达适量的信息,有时也会发生信息量过多或缺乏的情况。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说话人可能悄悄地违反这一准则,将听话人引入歧途。例如:(1)对话选自《莫斯科不相信眼泪》。

卡佳:好吧。可能我确实是自作自受。我只有一个要求:请你帮我找个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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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及其适用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制度。工伤保险除遵循风险分担、互助互济、保障与赔偿结合等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外,需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最主要特征。

一、“无过失补偿”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一般经济补偿和“无过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一般经济补偿原则是指收入损失补偿原则,职工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之后,“补偿收入损失,保障基本生活”,这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共有的原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都是如此,工伤保险也不例外。

但是,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的收入损失,无论在损失的构成、损失的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损失的成因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要补偿的收入损失都有明显的差别。所以,工伤保险又实行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实施原则。这就是“无过失补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企业领导、还是在受伤职工本人或其同事,均应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给予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具有赔偿性质,也就是以价值补偿形式偿还伤残职工由人身损失引起的收入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将与工伤保险相联系的法规称之为“职业伤害赔偿法”或“雇员赔偿法”。

二、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那种对抗性阶级关系,但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依然起作用。从根本上说,这是由社会化生产决定的。“无责任补偿”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工伤保险的共同规律,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仍然有其必然性。

第一,实行“无责任补偿”是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决定的。

在生产过程中,职员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即便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生产工艺已经发展的高速机械化和自动化阶段,仍然会有不安全因素,不测事故仍有可能发生。就职工总体而言,在生产中遭受或轻或重的意外事故伤害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可以说,职工一进入生产过程就存在着被伤害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出现又具有难以预测的突发性特点,非职工个人所能抗拒。在这种客观背景下,理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追究责任,立即无条件的对于受伤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使其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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