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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易准则

2001年1月财政部以财会[2001]第7号文件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对我国非货币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规范。美国对非货币易进行规范的会计准则,称为《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易会计》(以下简称《第29号意见书》)。本文对中美两国非货币易准则的内容进行比较,旨在增强对非货币易不同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关于定义

1.非货币易。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的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非货币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而取得资产和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者由企业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2.货币性资产。对于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由合同或通过其他方法规定了货币金额的资产,如现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长期或短期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我国和美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作了如下描述: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普通股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

4.公允价值。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当前交易中,双方自愿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换言之,该项资产(负债)是在非强迫或清算(或拍卖)的情形下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两国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指明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卖中成交的金额。

除上述定义外,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还定义了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生产性资产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某个企业的投资,但不包括没有采用该方法核算的投资。美国界定生产性资产是为选择计量标准服务的,即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但如果类似生产性资产相互交换,则采用账面价值。我国虽然没有定义生产性资产,但对计量标准问题已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中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准则的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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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供应量、准货币与物价波动

摘要:文章选取我国1999~2014年的货币供给(M2、M1、M0)、准货币(M2-M1)、活期存款(M1-M0)及价格指数(CPI)的月度数据为样本,建立VAR模型,采用脉冲响应及差分分析,研究货币供应与物价波动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 M2由于含有大量非流动存款,对物价波动的影响不显著;M0因始终以现金形式存在,波动性小,加之非现金支付方式普及,对物价波动影响微弱;M1-M0具有较大的货币乘数,产生大量派生存款,对市场产生较强冲击力,对物价波动有显著影响。

关键词:货币供应量(M2、M1、M0);准货币(M2-M1);活期存款(M1-M0);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物价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货币供应量是货币政策的中介,是国家调控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手段,两者的关系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传统货币数量论认为,货币供应量与物价之间存在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必然导致物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然而,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于1993年研究发现:中国存在高财政赤字和高货币供应量的同时却能保持着物价稳定的“中国之谜”。当下中国经历了近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现代非现金支付手段快速普及,在这种大环境下,货币供给链中广义货币(M2)、狭义货币(M1)、流通中现金(M0)、准货币(M2-M1)、活期存款(M1-M0)的变化与物价波动的关系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相关文献综述

(一)理论研究综述

货币政策是否能实现其预期目标,货币供应量与物价水平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关系,是西方众多经济学派争论不休的话题,至今仍未达成一致观点。

1. 古典货币数量论。古典货币数量论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经济学家艾尔文・费雪为代表古典数量论,提出了著名的交易恒等式:MV=PQ,假设货币流通速度是稳定的,货币数量的增加只会导致物价的同比例上涨,对实际产出没有影响。另一派是庇古为代表的剑桥学派,它们的观点是货币与物价同方向变动,但并非同比例的变动。

2. 凯恩斯学派。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凯恩斯学派,该学派认为货币供应量在短期内的变动会影响到就业、产出等经济因素,在长期内影响到物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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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货币政策的标准

新世界各大央行纷纷引进了非常规货币政策手段,这已成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一大烙印。我们已经看到的有强化信贷支持、信贷宽松、量化宽松、干预货币和证券市场、提供外币流动性等,而这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有些人认为这是另辟蹊径继续实行标准政策。当名义利率已无法进一步削减时,央行使用其他工具决定货币政策立场。它们已经走到了这条路的尽头,因此得鸟枪换炮了:它们扩张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注入流动性以影响收益率结构和回报率,从而刺激总需求。但当央行回到老路上来时——也就是说,当它们退出非标准措施时,首先收回非常规政策,然后才能提高利率。

我则有不同看法。假设关键利率根据定期、全面的经济和货币状况评估,被设定在维持价格稳定的合适水平。在标准政策行为中,利率就可以或多或少的非常积极,接近于零或直接设定为零。

但是,不管名义利率如何,用这种方法设定的货币政策立场对经济的传导效率很低,特别是在危机严重的当口。在金融危机期间,市场功能受到了损害,且这种损害有时程度极深。非标准手段有助于厘清标准手段的传导路线。

根据这一逻辑,如果标准手段的传导路线被严重阻碍,非标准手段可以提供支持。而在政策退出方面,标准和非标准手段大体上可以独立决定。决策者没必要先收回非标准手段才考虑提高利率,或者将利率推到零区间再考虑非常规手段。标准手段取决于中期和长期价格稳定前景,而非标准手段取决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失效的程度。

第二种观点的特征是欧洲央行自金融危机以来所采取的所有货币政策方法。欧洲央行的第一个非标准手段——以固定利率提供无限量流动性供应并接受合适抵押品——于2007年8月实施,当时其主要再融资操作的最低拆借利率是4.25%,绝对称不上处于近零区间。非标准手段之所以需要,是为了确保货币政策立场能够更有效地传导到广义经济中,尽管这引起了某些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不当。

非常规手段如果没有认真的监督就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为市场、商业银行和国家营造出不正常的金融环境。而这反过来会延迟所需要的金融监管改善、银行对资产负债表的修复、结构性经济改革和财政调整。因此,非标准手段必须满足五项条件。

首先,非标准手段必须尽量与市场失配程度和所欲修复的市场破坏程度相匹配,这主要是个判断问题。在大部分情况下,非常规手段必须小心设计,以避免对市场产生总体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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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货币易准则的思考

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并于2001年1月进行了修订,对规范企业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意义。但笔者认为其中有些问题还值得商榷,以下谈谈个人的看法。

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笔者认为,在这一规定中忽略了非货币易中如涉及存货,无论是收到补价的企业还是支付补价的企业都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实务中,会出现同一交易运用以上两个规定计算的比率不一致,甚至得出相反结论的现象。

例如: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税率均为17%甲企业用本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设备换乙企业的专利权和库存商品。甲企业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50万元;乙企业换出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换出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320万元,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补价114.1万元[(450+50+50×17%)-(20+320+320×17%)]。

运用非货币易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22.82%25%,不属于非货币易。

由此可见,上述非货币易准则规定的公式就不适用,应该考虑增值税。笔者建议,为了避免误导,应对非货币易的认定标准作如下修订: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再加上换出资产增值税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为非货币易。

仍用上例,运用笔者推荐的认定标准,其计算结果为:收到补价的甲企业:114.1÷(450+50+50×17%)=22.44%

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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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货币标准的丧失

11月,各种全球会议非常密集。当世界各国正在担忧美联储第二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以及G20峰会的结果时,我正在北京吃着美味的北京烤鸭,喝着1989年的拉拉贡酒和极品纳帕谷葡萄酒,并和好朋友们讨论变化中的全球金融体系。

G20首尔峰会之后,法国将接任主席,萨科齐总理宣布,他将主持讨论全球货币体系的改革问题,具体而言,是要讨论美元的角色定位。世界各国对采取量化宽松、增量发行6000亿美元的美国怨声四起,尤其是新兴市场,而德国和巴西的财政部长也参与到了这场争论中。

现今货币体系的问题症结在于,美联储在解决特里芬难题上左右为难。20世纪70年代,耶鲁大学的罗伯特・特里芬教授清晰地阐明了担当储备货币角色的央行面对的一个两难任务:要么为世界其他地区提供充足流动性,要么为本国提供流动性。如果它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就会有经常账户赤字;如果采取更紧缩的货币政策(相比世界其他地区的需要),世界其他地区就会陷入通缩。

近30年,美国一直采取第一种策略,并逐步累积造成全球不平衡的贸易逆差。太平洋彼岸的美国是这一选择的消费者,并以此建立了亚洲的全球供应链。对双方来说这都是合算的买卖:亚洲用它的廉价劳力和资源换来货币,而美国通过华尔街对亚洲直接和间接投资回收资金。这样,美国既是为世界服务的银行,又是投资银行家。

不幸的是,美国的盛宴还是停止了――以过度杠杆融资所支撑的过度消费引发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由于美国经济正在经历通缩,美联储决定采取更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我们面对的特里芬难题现在反了过来:美国的货币政策会给世界其他地区带来过多的流动性,美国在抵御通缩,亚洲却得抵御通胀。

美联储带来的风险不是美元相对其他法定纸币贬值,而是相对商品货币(黄金)的极大贬值。如果连世行主席鲍伯・佐利克都暗示我们需要考虑将黄金也纳入储备货币,这就意味着大家对现行储备货币体系的信心确实动摇了。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特里芬难题正是货币诞生一刻即面对的问题。当我们用黄金或商品货币作为标准时,如果黄金供给无法随全球流动性需求增加而增加,实体经济就会通缩。而法定纸币的问题在于我们无法保证储备货币国不会超发货币。正如经济学家所说,“硬预算约束在哪里?”

高度透明的泰勒规则或者与黄金挂钩的规则并不存在,所以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已经达到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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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易准则问题论文

一、关于基本概念

(一)预付帐款是不是非货币性资产?根据准则指南关于定义的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对照定义,预付帐款首先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次这种利益表现为货币在金额上是不固定的。那么,预付帐款能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对企业来说可以是收益,也即在耗费成本基础上的增值额。之所以能产生经济利益,原因之一在于该要素的稀有性;其二是它的有用性,即可以提供经济利益。预付帐款从根本上说属于往来款的性质,它在未来能国企业带来是的等价交换产生的其他资产,并不会直接产生收益。另外,预付帐款也不具备产生经济利益的本质原因。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将预付帐款划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区别。准则将待售资产定义为“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性资产”;非待售资产“是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指南指出,“二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同”。笔者认为,以企业持有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准似是而非乎有些主观,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半成品,企业既可以自用,也可以销售,实际工作中怎样判断?准则应该对该类介于销售和自用的资产予以进一步说明。

二、关于损益的确认

准则依据稳健的会计原则,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非同类交易,同类交易中以低价确认资产,尽量不确认收益;非同类交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市价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确认损益。这样处理对于限制非货币易的发生、防止人为地虚增资产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有些问题:其一同类交易与非同类交易间区分标准容易被人为操纵,使得利润不实失去可比性;其二,如果同类交易不确认收益,那企业应不应该为此交纳所得税?准则中对于税的问题一采取满足纳税的要求,比如增值税,无论企业非货币易属于哪种类型,涉及的增值税都需按照交易的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物”等行为片收的税金,对非货币易征收增值税显然是将其视为销售活动,既然如此,就应按昭交易的公允价值与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差额视同为销售利润征收所得税,那么,准则实际上把交换损益看作“永久性差异”。诚然,会计与税法间允许存在这类差异,然而,笔者倾向于尽量减少该种差异,因为这显然会使实际工作变得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非货币易都可视同销售确认损益,在住处披露中把这部分损益予以单独列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实际操作工作变得简洁,同时损益的计算也有一个统一标准,增强可比性。

三、关于资产价值确认

准则关于资产诗人划分两种标准,如果为同类非货币易,当没有补价时,以换出方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为入路价值;有补价时,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低于帐面价时,以公允价加上补价作为入帐价值,收到补价方的换入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如果为不同类非货币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这样,不同的交换方式有不同的诗人标准,即使同一种资产也会因为交换方式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如:甲公司用帐价值为10000元、市价为15000元的固定资产交换乙公司市价为15000元的A种原材料,固定资产和原材料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A材料入贱价为10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还以市价为15000元的待售产品同丙公司交换市价为15000元的同样A材料,这时,A材料入账价值为15000元。显然,一种存货出现几种计价基础,使得存货价值失真。笔者以为既然非货币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那么不妨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这样不但统一了计价基础,简化了核算,同时也并不会虚增资产。既然非货币易有其存在的客观要求,而且已经得到法规认可(出台了交易规则而不是取缔),那么,为什么不可以视同购销活动以市价确认其价值呢?

四、关于换入资产的附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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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狭义电子货币本质准货币分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文献回顾;电子货币层次的构想;电子货币本质的界定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致富的“储值”和预支付机制、广义电子货币、狭义电子货币、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电子货币、流动电子货币、政治经济学对于货币的界定、从电子货币层次看电子货币的本质、广义电子货币、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与银行有关的借记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饭卡中储存的价值载体,都是狭义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若要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必须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摘要:电子货币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货币的日益成熟必将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层次构想,界定现在的电子货币只能算狭义电子货币,认为其本质只能是准货币,不可能替代传统货币。

关键词:货币层次电子货币本质

1文献回顾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Basle,1998)提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致富的“储值”和预支付机制。欧洲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的报告(1998)中认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

2电子货币层次的构想

广义电子货币。仿照经济学家对传统货币的定义,很自然地,可以对电子货币作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电子化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电子化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本文将电子化支付或偿还过程中的这种价值载体称为广义电子货币,记做EM2。

狭义电子货币。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为:“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或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产品,这些产品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设备上。这个定义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为电子钱包)以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它们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因此,本文将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电子货币,这个集合是EM2的一个子集,记为E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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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易准则管理

【关键词】非货币行交易公允价值历史成本

【摘要】公允价值在各国会计准则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通过对公允价值涵义的解释,进而对我国非货币易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应用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并针对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公允价值的由来及涵义

公允价值的提出已有悠久的历史。1929年经济学家兼会计学家坎宁在他的《会计工作中的经济学》认为对资产价值变动损益应进行立即确认,这种观点己经蕴含了公允价值的基本思想。1961年,米兹大学的爱德华滋和哈佛大学的贝尔在《企业收益的理沦和计量》中倡导重置成本(现行成本),他们要求区分:(1)当期所售存货的已实现收入超过其现行成本的部分;(2)非货币性资产现行成本的变动,也就是建议企业经营收益要加上未出售的存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可实现的收入。1972年,查特菲尔德指出“目前计量财务状况的理论重点己从原来购置成本转向现时价值,从销货时点实现收益转向一旦能做出客观计量就确认利润”,这与今天的公允价值核心理念己经非常接近。

此后公允价值的概念逐渐成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5年11月21日正式向外界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告工作草案》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当前交易中,在熟悉情况、非关联、自愿的各方之间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价格。以上定义虽然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第一,双方在自愿、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第二,价格是双方达成的,任何一方有异议都不会形成公允价值;第三,存在交易前提,这里的交易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尚未实现的预期交易。

二、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及分析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利用非货币易来操纵利润等问题,对会计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如何规范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来调整其会计政策,解决了原准则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而产生的问题,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人认为作为新准则亮点的“公允价值”将难达公允,并极有可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因为公允价值在1999年就曾出现于《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中,当时每到年末,有些上市公司通过非同类资产置换“互惠互利”,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两家置换的资产都有升值,根据当时准则,要将它们作为非货币易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这种不真实的收益的存在造成了股票市场一定程度上的虚假繁荣和资金流向错误。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适时地修改了非货币易准则以避免滥用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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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评选标准的探讨

2015年恰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每五年一次的特别提款权(SDR)定值审查之年,本次审查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人民币是否能被纳入到SDR货币篮子之中。SDR作为IMF于 1969年创立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其作用不仅限于补充IMF成员国的官方外汇储备,同时也是IMF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记账单位。人民币加入SDR不仅有利于扩大SDR货币篮子的代表性,还能有效促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然而,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之路却一波三折,早在2010年SDR进行审查时,IMF执行董事会就已经对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提议进行了审议,但是最终执董会还是做出了将人民币排除在SDR货币篮子之外的决定,其理由是尽管中国的出口份额位居世界前列,但是人民币仍不符合“可自由使用货币”的标准。

SDR“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

根据IMF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9月的《SDR定值审查方法综述》和《SDR货币篮子评选标准》,SDR货币篮子评选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要求货币发行国或货币联盟截至修订评选条款生效日期之前的五年间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总额位居前列。IMF在2000年的SDR定值审查中,根据过去五年间的出口数据,选择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四个商品和服务出口国(货币联盟)的货币作为SDR篮子的备选货币。二是该货币要满足IMF定义的“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只有备选货币同时满足“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才能入选SDR货币篮子。

根据《IMF组织协定》第30条第f款规定,“可自由使用货币”是指被基金组织指定的一成员国货币,该货币事实上在国际交易支付中被广泛使用和在主要外汇市场上被广泛交易。一国货币是否达到“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在实践中完全由IMF执行董事会决定。虽然IMF执行董事会从未正式公开批准哪些指标能够用于评估一国货币是否是“可自由使用货币”,也从未明确“可自由使用货币”的种类限制,但是IMF研究人员探寻衡量“可自由使用货币”指标的努力从未停止。早在1977年IMF就已经提出,一方面使用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中的结算币种份额及资本交易中的计价货币份额来评估一国货币的广泛使用程度;另一方面使用世界主要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量、远期交易市场的存续、外汇买入和卖出之间的价差来评估一国货币的广泛交易程度。

IMF执行董事会在1978年依据这些标准将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英镑和美元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同时,IMF2010年10月的《SDR定值审查方法综述》披露,执董会也正是依据此标准,在2010年的SDR定值审查中认为人民币在国际储备中的份额、银行国际负债中的份额、国际债券交易中的份额和全球外汇交易中的份额四个指标方面没有达到国际交易结算中的广泛使用程度以及在全球外汇交易市场的广泛交易程度,从而认定人民币没有满足“可自由使用货币”的标准,最终拒绝了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的提议。在其后的《SDR货币篮子评选标准》报告中,IMF相关部门正式建议使用上述四个指标评价一国货币是否是“可自由使用货币”。因此,这四个指标事实上代表了“可自由使用货币”的评价指标。

目前人民币满足“可自由使用货币”的程度

1996年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到2015年资本项下已实现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的子项占90%,不可兑换的子项主要集中在非居民参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市场和衍生工具交易方面。随着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设立,区内人民币运用已接近完全可兑换。但从IMF的四项评选指标看,人民币满足评选标准的情况有些参差不齐。

一是人民币在国际储备中的份额。外汇储备是指一国为应付国际支付的需要,由其中央银行及其他政府机构所集中掌握的外汇资产,当前世界各国持有的外汇资产主要以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SDR篮子货币计价的资产为主。从IMF的COFER数据库公布的2014年数据来看,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在国际储备中的份额分别为62.9%、22.2%、3.8%和4.0%,人民币没有单独进行统计,被划入到“其他货币”一栏,而“其他货币”所占份额仅为3.1%,由此可见以人民币计价的外汇储备占全球外汇储备的份额远低于美元和欧元,也低于英镑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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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仨则与非货币易准则差异的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对比分析了新准则较旧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方面的理论进步性,也对新准则在划分相关税费及明确补价包含的内容提出了建议。同时,还就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划分及货币性资产交换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界限进行了分析评价。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商业实质;换八资产入账价值

为了适应企业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易越来越多的情况,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了《企业会计准则一非货币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施行了一年后,财政部又于2001年1月18日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旧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第7号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计量、损益确认和非赁币性资产交换三个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本文主要在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准则具体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评价。

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比较

(一)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和相关税费)确认换八资产的八账价值。新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采用了两种计量模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八资产成本的基础);涉及补价的以公允价值加上(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但支付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通过比较,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易。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补价时按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用公式表示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收到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方面,新准则的变化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收到补价或支付补价,均确认损益,且损益不限于收到补价部分;而对于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收到或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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