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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了切实推进商标战略,积极打造著名商标方阵,不断增强我省企业市场竞争力,努力使商标品牌经济成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根据《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决定今年继续开展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并对年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进行复查。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条件
凡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其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均可自愿申报认定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地工商局应严格按照《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年5月10日前报送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办公室,对不符合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申报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创立和发展。
第五条申请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沈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沈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此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此办法适用于此市行政区域内沈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此办法所称沈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沈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沈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沈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创立和申请沈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__年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第一年,在上半年,我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__)170号)和《××市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保政发20__18号)文件精神和市局的安排布署,并结合我局实际,开展了上半年的推进商标战略工作。
一、组织学习省市文件,制定措施。
在市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工商系统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会议后,我局在全局大会上对市局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并组织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学习。同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根据省、市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初步制定出我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并与相关单位进行讨论修改后,报县政府批准,将我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实施意见由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
二、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开展情况
1、认真按照县人民政府今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方案》(腾政发〔20__〕64号印发),制定了发展农产品商标战略的长期和近期目标,在全县建成12个商标指导服务站,落实专人联系帮扶制度,积极引导商标注册,全力促进商标的发展。同时结合我局实际,分别制发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标战略“一所一标”“一人一标”工作实施方案》,《××县工商局》的文件,为我局贯彻实施好推进商标战略打下了基础。
2、将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
我局在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过程中,将市局制发的“××市商标注册建议、策略提示、法律告之书和跟踪服务联系卡”下发到各分局、工商所,由分局、工商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和填写。同时,我局还印制了商标宣传材料4000份,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5.26”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以及“三下乡”活动中进行发放宣传。同时,还组织部分企业召开了商标宣传培训会,组织个私协会理事召开商标战略促发展会议,通过以上方式,加大对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对商标战略促进企业发展有一定的认知。
3、落实责任,使推进商标战略工作落实到位。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特设立**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质检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定。奖励资金及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安排,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总规模为500万元/年。
第四条为做好全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推进工作,成立**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参加评选的产品,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验收或登记备案,并己投产半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等奖:
一等奖:获得过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市场潜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在同行业处于高盈利水平。
二等奖:获得过新疆名牌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高,在同行业处于较高盈利水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著名商标的保护,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市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限额、不分企业性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以集中认定为主。
第六条在*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管理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区各类企业争创知名品牌,提升产业层次、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本级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为提升我市企业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产业带动力的驰名、著名商标,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商标使用,加快培育注册商标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服务全民创业和推进“一都一城一基地”建设的要求,增强广大经营者的商标意识,鼓励、引导和帮助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我市注册商标年申请量达到800件,总量达到6000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总量5件,省著名商标80件,市著名商标200件。在工业、酿酒、中药饮片、农产品加工、食品、林纸、矿产服务业等领域,形成一批在省内、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能冲刺中国名牌的驰名、著名商标。
二、强化培育,重点打造驰名著名商标
结合我市“1468”战略和“125”行动计划的实施,引导和帮助重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打造驰名、著名商标。
在制造业方面,特别是白酒制造业上,继续发挥白酒生产基地的优势,巩固“古井贡”、“高炉家”中国驰名商标品牌,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培育“古井”、“难得糊涂”、“店小二”为中国驰名商标,全市白酒行业申报省著名商标不少于20家。
在中药材经营方面,依托“中华药都”的传统优势,切实增强规模经营企业“商标兴业”的经营理念,指导中药材经营企业利用商标策略做大做强,引导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利用商标战略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争取在“十一五”期间,中药材行业中的“华佗”、“永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济人”、“沪谯”、“方敏”、“元和堂”等商标申报省著名商标,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中药材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
在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方面,依托产业优势,实现重点突破,推动产业发展和农副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充分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作用,合理运用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带动农民致富。积极推动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在面粉加工、牛羊肉加工等行业创立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区域经济龙头。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义门苔干”、“良夫”、“占元”、“五洲”、“恒盛”、“正益”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基础上,将我市农产品及其加工业的省著名商标数量提高到10件以上,并争取1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