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助教工作意见

助教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0%(城镇4*0元/月;农村3*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全文阅读

教育局义务教育助学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全文阅读

残疾学生教育救助工作意见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残联、财政所:

自2013年8月出台了《关于对全市残疾学生实施“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的意见》文件以来,为提高我市残疾学生的入学率,缓解其入学经费困难,确保他们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及中、高等学历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目前我市对义务段教育已实行了全免费,同时对低保的大中专学生,民政部门及上级残联也相应出台了助学政策,原来的教育救助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已有的残疾学生“相伴十六年”教育救助办法调整如下:

一、教育救助和“成才奖励”对象:

是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都可申请教育救助、营养午餐补助或成才奖励。

二、助学救助、营养午餐补助和成才奖励标准:

学前教育:对3—6周岁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教育定补,以鼓励残疾儿童参加学前教育。

义务段教育:接受义务段教育并享受低保的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8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其他残疾学生:小学段给予每人每学年3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初中段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营养午餐补助,住宿费凭发票按公办小学、初中段住宿收费标准补助。

高中段教育:高中段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全文阅读

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助学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区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区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50%(城镇450元/月;农村3510元/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全文阅读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工作意见

为保障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冀教财[20*]30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7号)、《关于下达20*年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通知》(冀财教[20*]5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1、资助对象为全市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殊教育、职业初中学生,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不得纳入“两免一补”资助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但在排序时应本着品学兼优贫困生优先的原则。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2、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构成:中央提供贫困生免教科书费用;市、县(区)两级承担贫困生杂费,免杂费以市级为主,市负担比例(根据各县区可用财力凡人均可用财力超过2万元的,市负担60%,不足2万元的市负担70%,余下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补助贫困生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县负担。20*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35%,20*年资助面积达到贫困生的70%,到2007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享受免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目标。

全文阅读

教育部门扶贫助学工作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扶贫助学工作的认识。

开展扶贫助学活动,支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助学活动,帮助贫寒学子完成学业。对低保、残疾人、单亲、下岗、缺乏正常劳动力的家庭的子女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作为这次扶贫助学的重点对象。

二、要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汇集更多的资金,促进扶贫助学活动的开展。

要积极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开展扶贫助学。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上级的部署,结合实际做好这项工作。区工商联要积极发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踊跃捐款助学。各单位可在单位经费许可的条件下捐出一部分资金,联系挂钩街道的贫困家庭,帮扶结对,帮助贫困家庭的子女完成学业。

三、发动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以自愿为原则,积极捐款。

区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捐款原则上不低于300元,区科(局)级干部每人捐款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机关一般干部、职工每人捐款原则上不低于50元。家庭经济有实际困难的可不参加捐助活动。捐款活动由区助学办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捐款直接汇入交通银行中区支行(帐号:户名:市金平区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各街道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辖区内的特困生上学问题。

四、加强对扶贫助学金的使用管理。

各街道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助学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避免受助对象出现多头重复。助学金的申报、审核、发放须按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局管理的助学金按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他部门、单位的助学金也应参照执行。

全文阅读

学校与学生沟通渠道的临床医学论文

1建立学校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渠道的意义

教学质量是高等院校的“生命线”,要真正从根本上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就要认真理解“以学生为中心”“、自主学习”“、培养终身学习能力”理念的内涵。高等教育不仅要注重学生的素质培养,还应追求学术自由。教育部《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也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学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必须确定相应机构系统搜集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学校和学生关系的和谐发展首先依赖于高校与学生之间能否在思想和观念上实现和谐与包容,这是双方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提与基础。学校只有建立多种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渠道,才能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效果以及各种诉求,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

2积极探索学校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渠道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问题和诉求,学校建立了一系列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渠道。

2.1教务在线教务处运用教务管理系统平台进行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可以利用平台在线留言,提出在教学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要求,系统管理员会及时报告教务处,对有建设性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和反馈。

2.2教学信息员从各班抽选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社会工作、网络技能高的学生1~2名作为教学信息员,每学期召开会议,将学生反映的问题予以通报和反馈。教学信息员就是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的“内线”,因此相关部门要充分保障学生的隐私。

2.3辅导员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辅导员队伍,学生有关教学的问题由辅导员向所在院系反映;有关生活的问题,由辅导员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有关心理健康的问题,由大学生心理辅导中心进行帮扶和治疗。

2.4校长信箱和党委信箱学校在校园网设立了校长信箱和党委信箱,学生可以直接反映对教学、生活、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由校长或书记批示后,再由校办或党办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全文阅读

高校教务助理制度的研究与实践

摘要: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推进,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已成为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也是国家对高校的要求。从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施教务助理制度的实践出发,探讨在高校实施教务助理制度的意义、做法、实践经验总结,这对于高校完善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高校;教务助理;研究;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4-0009-02

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际上,在该规定实施之前,各高校已经在不断地探索研究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管理工作。比如,各高校普遍推行的学生评价教学制度,即“学生评教”,就是高校在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中,要考虑学生评价的因素。目前,随着高校各项改革的推进,大学生对课堂教学以及教学改革的感受和评价日益受到重视,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已成为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中的“教务助理制度”,是指在高校中建立一类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主动性,帮助学校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了解教学过程的细节;帮助学校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等。

一、高校实施教务助理制度的意义

没有学生广泛参与的教学管理,往往会出现教学改革、政策规定信息传达渠道不够畅通;教学一线信息反馈不够及时、时有失真;教学管理制度出台程序尚欠完备;学生主动参与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的意识不够强烈;教务管理人员对“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体会不深等问题。

据《201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已达到316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9%。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进程中,各方面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主体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已被高校所接受并越来越受到重视。

全文阅读

中小学阶段教育资助受助学生思想状况调查

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学阶段实施的教育资助政策日渐丰富,项目逐年增多,范围逐步扩大,力度逐渐加强,使困难家庭不再为孩子读书发愁。这些教育资助政策为贫困家庭的孩子解决了读书难问题。为了解并把握受助学生的思想认识现状,进一步做好教育资助工作,成都市金牛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2011年6月,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面向辖区内公办中小学进行了为期一月的教育资助受助学生情况调查。本次调查着力于了解辖区内中小学受助学生的思想认识状况,以期更有针对性地做好中小学阶段的教育资助工作。

一.问卷调查情况概述

调查面向辖区54所公办普通中小学、2所公办职业高中。调查对象覆盖7类资助项目,分别为:“各学段教育资助”(原“两免一补”政策延伸);义务教育阶段“鸡蛋牛奶工程”;普高国家助学金;“宏志班”教育资助;职高国家助学金;职教券;职高农村学费全免。

问卷从4个方面了解受助学生情况,包括:受助类别;对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认识;受助后的心理行为变化;对目前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建议。问卷共设计了8个选择题,1个简答题。为确保数据的客观性,此次调查采用无记名方式答题,在选择题答案中增设可供笔答的“其它”选项,为学生们留出自主表达意愿的空间。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555份。参与并完成调查任务的学校占全区公办学校总数的比率为:小学75%、初中83%、普通高中100%、职高50%。

二.调查数据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学校宣传是受助学生获取教育资助政策信息的主渠道;多数受助学生对受助公示持支持态度;教育资助使大部分受助学生懂得感恩,变得更加勤奋;不少学生受助后心存感激但羞于表达;受助学生对国家的教育资助政策有正面认识;目前中小学、幼儿园阶段的教育资助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学校宣传是受助学生了解教育资助政策的主渠道

65%的受助学生通过学校宣传了解到教育资助政策,其次是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占24%。表明目前学校宣传是学生、家长了解教育资助政策的主渠道(详见图一)。

全文阅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

一、提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预申请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有效缓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工作量集中的情况,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方式为:高三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认定;省内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认定:在外省就读大学生仍按2008年的认定方式认定。

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会同普通高中,对户籍为本县(区)高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由所在高中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籍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组织学生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各县资助管理中心索取),贷款证明中“高校”和申请表中“就学信息”栏在学生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补充填制,如学生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贷款将自动放弃,并删除该学生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中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各市教育局应定期对贫困学生档案进行抽查,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程参与和指导当地中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审核、填写等工作。认真、细致地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及预申请工作。定期对完成预申请的贫困学生家庭进行抽查回访。

各普通高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够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009年,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将根据录入系统的学生贷款需求,安排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6月20日前,将今年需要贷款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并据此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每个学生按照6000元计,由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依据。

二、加强工作协作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首家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合作的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得到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普遍认可。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同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品种研发、风险管理、合规操作等专业优势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优势,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回收、管理等各个阶段,与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督促学生及时办理贷款。同时,严格审核,避免学生重复贷款。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以有效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及汇款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普通高校在2009年11月底,将本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加强资助机构内部建设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