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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定级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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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转正定级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xx年xx月毕业于济宁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至今工作于张店区中医院,现在内一科任职住院医师,于20xx年xx月至今在我院工作一年多;在工作过程中,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待病人胜亲人,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院领导、科主任、多位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我努力工作、学习,将书本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努力钻研外科专业知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我取得了不少成绩,同时也逐渐认识到临床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了解到了一些内科疾病的诊疗新进展。现将本人这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

一、思想上,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看报纸、关心时事政治外,我还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思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树立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其次理论学习还要在行动上落实,注重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自觉地践行“八荣八耻”,时刻用其来约束自身行为,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积极参加与配合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工作任劳任怨、积极主动,取得了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与认可。通过努力,我感到自己的政治素质有了长足进步。

二、在业务上,努力夯实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有五年的专业知识学习,但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许多现场问题不了解。面对这种情况,依靠自己认真的学习,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自己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能够很快融入到工作中。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在内科实践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作为内科临床医生的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我逐渐对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较多的认识,作为住院医师对病人从入院-住院-诊断-治疗及出院-复查有了很好的掌握,经过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我已能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方法。内科工作是复杂多样的,在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经验教训,如对于一些不常见的病状缺少认识,这些经历教训我视为宝贵的经验,更对自己以后的诊治水平有了清醒的认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细心全面询问查体,积极学习先进的临床知识,争取早日成为病人心目中满意放心的医师。

三、学习生活上,完成了学生角色的转变,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努力开展工作。

由于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状态,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医院里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医疗环境及学习发展机遇以及在各级领导、同事的关心和帮助下,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医学生到医生的转变。工作中能够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通过近一年的体验已经逐渐适应了这边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仅能够弥补自己耽误的工作学习而且能够有所成就,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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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评审转正定级申请书

教师职称评审转正定级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小组领导:

转眼间,已经参加工作一年了,经过这一年的努力工作和学习,我获益良多。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热爱学校,在工作上,我努力工作,这一年以来,在学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成功的实现了由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得到了实践的锻炼,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现在,一年的试用期已满,特向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并对我一年来的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在思想上

我严于律己,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鞭策自己。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本人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一年来,我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教学工作方面

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我做了下面的工作:

1、课前提前备好课认真钻研教材,理清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同时做好导学案,在课前发给学生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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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定级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一年试用期在不知不觉中悄然而逝,在学校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在全校师生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较好的完成了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忙碌伴随着充实,汗水伴随着收获,默默地耕耘在三尺讲台上,我由一个懵懵懂懂的大学毕业生迅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一年来,我在思想觉悟、教育教学能力等各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下面我把我这一年思想、工作等情况做简要的汇报总结。

一、教学方面

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学习新课改,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在平时有空就去听老教师的课,认真研究学习老教师上课时使用的好的教学方法,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努力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记得刚来上班的第一个学期,由于实践经验不够,所带班级的数学成绩在年级排名倒数第一,但是我并没有灰心丧气,而是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教学方案,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积极研究新课改思路,根据学生特点,找出了一套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终于在第二个学期里,所带班级的数学成绩在年级排名进步到第二名,特别是优秀率年级第一。

二、班主任工作

作为班主任,关爱学生,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注意学生的养成教育。七年级的学生刚刚进入初中,可塑性非常强,那么班主任在这中间起着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我主要注重学生的不同发展,建立鼓励机制,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引导学生如何学习,如何做人。一年以来,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我建立了一个班级学风浓郁,班级荣誉感强的班级,不仅学习成绩蒸蒸日上,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也屡获佳绩。

三、个人素养方面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学到老,活到老”的重要性。一个知识渊博,不断学习的老师,同样也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老师。在一年的见习期里,我不仅学习了相关学科的知识,同时也阅读和学习了其他方面的知识,不断充实自己,这样的好处就是自己的课堂也越来越生动,越来越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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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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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升级企业管理指导意见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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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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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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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格认定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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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技术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

(四)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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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制度

认定机构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笫四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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