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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自我鉴定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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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鉴定表自我总结

中专生活就要结束了,鉴定表上的自我总结你又写好了吗?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中专鉴定表自我总结,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中专鉴定表自我总结一

三年的中专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回忆这一年的经历。曾经非常向往的象牙塔就要远去,而迎面而来的将是社会的锻炼,于是更加的怀念这个紧张而有序的中专生活,她给我留下了多美好的回忆。我孜孜不倦,勇于挑战自我,充实自己。

在学习上,强抓本专业,使我能熟悉各种网络和办公软件,曾获过二等奖。平时我还涉猎的很多网络编程。网络管理与维护,网页设计等知识。

有句俗话是这样说的;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刻,所以我不断的寻找机会锻炼自己,领导者的能力是能观察入微的,成为学生干部,我是从低做起的,当时很不甘心,可现在回想起来,却是十分感激那是的经验,在低处做起,一步一步往上爬,而作为干部,感觉就像在自己的生命上添上了精彩的一幕,成为了另一种无形的力量在鼓励我让我在修养方面能够有品德优良,正直诚恳,在性格方面为人谦虚有亲和力,能有很好处理人际交往的能力。在工作方面能踏实,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组织交际能力。配合部长出色得完成了校团委的宣传活动和内部的各项宣传活动。

我结合自身的特长,曾在校团委举办的手工制作大赛获奖,由于工作积极努力,成绩突出,被评为校“优秀共青团员”。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无论工作多累,多繁琐,都不在是一种疲惫,而是一种满足和快乐。

最大的收获是心理的成熟,三百多个日子里曾悲伤过,失落过,苦恼过。委屈过。而现在懂得擦干眼泪,站起来继续往前走,前面的荆棘算不了什么,

路上的阻碍,我每攀越跨越过一次,便离云端更近了一步。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中专生活不但教会了我知识,让我知道为人处事的方式,更磨练的我的意志和必胜的信心,,在这即将挥手告别美好的中专生活,踏上社会旅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鉴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跨越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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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办主任李国红:一个医生的诊疗行为扭曲了,所有病人都是受害者

北京东四西大街中华医学会的院子里,一个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年轻小伙,突然情绪激动地把全身衣服了。李国红先生没动摇,依然直视对方,讲道理:这是公共场合,你就想把自己弄得跟猴似的?你老婆就在旁边,你这么光着你觉得有好处吗?现在入秋了,你这样着凉生病了谁会心疼?

僵持了几个小时之后,年轻小伙穿上衣服和老婆回家了,周围看热闹的人群散开,李国红走回办公室。

作为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简称鉴定办)的主任,类似的事件在他工作的12年间,数不清发生了多少次。

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与地市、省级医学会不同,由李国红担任主任的中华医学会鉴定办负责鉴定的,都是另外两级医学会鉴定办难以准确鉴定的事故,现在控制在每年二三十例的处理量已让他倍感分身乏术。

李国红和他所在的鉴定办想尽最大努力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从2002年起,他带领鉴定办开始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每一个专家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过程,挑选全国各地在各科中的顶级专家入库。“像钟南山,他在没有当我们会长之前,就坐在这个屋里开鉴定会呢。”每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他和鉴定办就根据医疗纠纷所涉及的科室,邀请相应的7名专家来北京,召开鉴定会,开展鉴定工作。

邀请专家库中该领域的哪7位专家来北京?为了保证公平性,这个环节总要大费周章。每次开鉴定会前一周,李国红要把医患双方召集在鉴定办的会议室开会。首先,向他们展示专家库中相应领域的专家名单。其次,医患双方分别将他们认为需要回避的专家从名单中剔除。最后,隐去专家姓名,打乱顺序,医患双方轮流抽出6位专家的编号,最后一位由医学会抽取。至于具体是哪7名专家,医患双方只有在鉴定会正式召开的现场才能知道了。

李国红告诉《人物》记者,曾经有一对天津的专家夫妻被一起抽中,他们分别收到参加鉴定会的短信,彼此都只告诉对方要去北京开会。“因为他们俩下班时间不同,俩人还分坐不同的火车,”直到第二天鉴定会现场,才发现原来两人开的是同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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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鉴定结论审查与采信

[摘要]:鉴定结论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重要的一种证据,由于其在科学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对其审查与判断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法官在特定知识领域的缺陷,有必要寻求鉴定人的帮助,但是法官又必须审查鉴定结论的各方面要素。而建立特别的标准审查与采信鉴定结论从法官与鉴定人的关系角度来看存在诸多困难。

[关键词]:鉴定结论;法官;鉴定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1020092-02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采信,是法院法官直接面对的问题。然而,对鉴定结论这种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特殊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却比较困难。文章拟以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特关系为视角对鉴定结论审查与采信的困难予以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官知识的贫乏与鉴定人参与法庭

鉴定人参与审判,从程序上看可以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官的指定,二是当事双方的聘请。在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法官的指派,而英美法系主要由当事人的聘请。然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鉴定人参与法庭这一事实,均隐含这样一个前提:处理案件的法官缺乏独立认定某部分案件事实的能力,确切的说是法官知识上出现了贫乏。对于大陆法系而言,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大陆法系中往往视鉴定人为法官的科学助手。鉴定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即为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但是对于英美法系而言,理解这样一个观点就颇费周折了。因为通常意义上讲,专家证人参与法庭是由于当事人委托的缘故,聘请专家证人甚至是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专家证人被视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科技辨手。其参与法庭从程序上看主要是由于与当事人的合约,更像是与当事人的知识短缺有关,似乎与法官的知识多少没有联系。但是事实上,如果法庭中的法官本身对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知识是那么娴熟,以至对于一切法庭所需的知识的理解毫无障碍,当事人也无需颇费周折的聘请鉴定人来分析和解释。当事人双方聘请专家证人的情形总是在试图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这种“专门问题”的意思就是说解决该问题需要特的知识――这些知识是区别于一般知识而法官也一般不具备的。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在证据法上,鉴定之功能是补充裁判官之认识能力。事实之认定系基于推测实证事实存否之基础资料,依经验法则,论理法则而判断要证事实之存否,……如缺乏特法则上之知识,则由鉴定人依其学识经验,提出报告。以补充法院之知识”。因此,如果不是过于苛刻的理解这个问题的话,我们总是可以认为鉴定人参与法庭隐含着这个前提,即法官对于特定的知识的缺乏。

二、鉴定人分享法官事实认定与潜在危险

然而,无论以何种方式,鉴定人事实上都分享了法官部分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权,鉴定人在法庭中作证与证人有相似之处,如都提供某种涉及案情之言辞以供法庭参考,但是鉴定人与证人的最大不同在于证人必须为案件之亲历者,所作证言必须仅就亲历之感受作出陈述,而不允许加工或推论,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些特性决定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人本身并非案件之亲历者,其参与法庭之基础在于其拥有某些特定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可以弥补法官在特定事项认定方面能力的不足。鉴定人因而可以就自己特有之知识作出推定性的结论――甚至对于案件中某一事项作出(事实认定意义上)终结性的判断,从而帮助法官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从这种角度上讲,鉴定人事实上代行了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某些职能。随着人类对科技的依赖增强。专门知识分化的加剧,鉴定证据往往在案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证据,如亲子鉴定时DNA证据甚至可以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而现代社会中仅以某一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之情形并非偶见。表面上看,法官是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主体,从法律出发可以对鉴定入的鉴定意见予以肯定或者否定,然而,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法官事实上均没有直接参与观察,总是在他人推论性的意见基础上作出的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明主体与认定主体角色已经产生了分离。因此,无论相对于职业的法官还是非职业的法官,鉴定人都像是在扩大了的法庭中的鉴定人法官。鉴定人与法官之间就认定事实而言,具有一种天然的合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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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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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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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程技术教育专业鉴定制度的特色与借鉴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日益繁荣和人才交流的国际化日趋加强,我国工程教育和工程人才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保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专业教育质量,使我国高等工程专业教育得到国际同行的承认,所培养的工程技术人才获得通行世界的证明也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美国作为当前世界工程教育的强国,其工程教育鉴定制度也独具特色。深刻地理解和研究相关内容对建立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专业鉴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介绍了美国工程技术教育的ABET鉴定制度,并简单分析其对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专业鉴定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 工程技术教育 专业鉴定 ABET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117(2014)10-0078-02

1 美国工程技术教育专业鉴定制度

1.1 ABET简介

美国负责实施工程技术教育专业鉴定的机构是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ABET)。该组织成立于1932年,旨在通过对工程技术类学科包括应用科学(Applied Science)、计算机(Computing)、工程(Engineering)和技术(Technology)学科的相关专业的质量鉴定,为工程技术教育的质量提供保证,并引导和刺激这些学科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程从业人员,从而造福于人类和社会。该机构由代表各个相关学科的30个权威专业和学术团体会员组成。会员成员60%来自学术界,40%来自产业界及其他非学术机构,保证了ABET进行专业鉴定的权威性。

在组织结构上,ABET董事会下设了4个专业鉴定委员会,第一个是工程专业鉴定委员会(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EAC),负责各工程专业的质量鉴定。第二个是技术专业鉴定委员会(Technolog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TAC),负责各工程技术专业的质量鉴定。第三个是计算机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Comput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CAC),负责各计算机相关专业的质量鉴定。第四个是应用科学鉴定委员会(Applied Science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ASAC),负责各应用科学专业的质量鉴定。

近年来,ABET的一大贡献就是推出了“工程标准2000”(Engineering Criteria2000,EC2000)。它的精华在于将鉴定标准的焦点放在了学生“学到了什么”,指向是目标导向的,而不像以往的鉴定标准强调的是学校“教了什么”。新标准改变了旧标准的僵硬性,使得各个专业可以放手改革而不受标准的抑制。EC2000强调要确保鉴定专业的毕业生已经做好进入职场的准备,满足EC2000中的11条毕业生能力要求,并且该专业要持续改善教育质量,在教育活动中有所创新。因此,所有的鉴定专业都应该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以符合专业相关市场的需求,并做好质量的持续改善,使学生、教职员工、教学设备、教学经费及行政管理与服务等与专业设定目标或宗旨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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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摘要】我们国家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是很全面的,对于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参照法律进行判决,但是问题还是存在的,需要不断的去完善。本文将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简述、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特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四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程序;合法性;完善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748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987-02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是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的表现。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正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才得以发展和繁荣,人民的利益才有了保障。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总的来说,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二元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损害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人们对于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十分关注,关于医学会是否可以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争议普遍存在[6]。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简述

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最初的鉴定体系非常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体系,事故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十分常见;接着无统一鉴定体系的局面被打破,开始形成单一的鉴定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单一的体系形成,我国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到了第三阶段,双轨制的鉴定体系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对过去制度问题的总结和完善,一个系统、全面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最终产生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医疗纠纷损害鉴定制度就是双轨制的鉴定制度[1]。

2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发生了,患者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诉,然后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这一起纠纷案件。事情的处理有一个过程,同样的处理事情的着手点也是多种的。目前,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的鉴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医学会组织的对医疗过程中病例记录是否构成事故的鉴定,另一个是各种司法机构组织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的鉴定。这两个鉴定机构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医学会可以随时进行鉴定,而司法机构只有在诉讼成立时才可以进行鉴定,下面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2,5]:

2.1鉴定程序的规范与出庭作证问题事情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的医疗损害的鉴定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在《条例》中有规定,医学会开出的鉴定书必须对鉴定的程序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国家卫生部将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相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医学会鉴定对于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全面,如医学会可以召开医患双方之间的鉴定会议,医患双方可以充分的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医学会的鉴定成员都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总的来说,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人员更具优势,且鉴定程序相对透明和公开,但是缺点就是医学会的这些专业鉴定人员很少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鉴定结果不宜被采纳。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他们的义务,虽然存在利益性且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但是出庭作证的鉴定结果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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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各司法鉴定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专项检查的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退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情况进行。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管理等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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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方案

各司法鉴定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近日发出《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遵照《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开展专项检查的活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行政许可法》、《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下发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清退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解决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完善制度。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和执业活动情况进行。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管理等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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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陶瓷鉴定学》概论

一、古陶瓷鉴定的现状

古陶瓷鉴定是古陶瓷收藏和投资的基础,古陶瓷鉴定的现状之混乱令人堪忧,商业欺诈和纠纷屡屡发生,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勇敢地面对古陶瓷鉴定行业所出现的问题,其中有鉴定方法的问题,也包括鉴定专家的问题,鉴定方法的问题是造成目前鉴定现状混乱的根本原因,专家在其次。古陶瓷鉴定方法所出的问题不能全部责怪鉴定方法的制定者和传授者,也就是说不能责怪那些编著古陶瓷鉴定书籍的人,这些鉴定方法来源于传统的师徒相传,主要还是来自于个人的主观感悟,是鉴定者的经验,凭个人的经验来对一件古陶瓷的真伪下结论显然是不可靠的。我们也不能去责怪众多文博系统的专家,他们多是学习考古专业的,考古专业是文科专业,和鉴定专业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是完全不同的。古陶瓷鉴定必须是以理工科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检测为手段的,因为无论是古陶瓷还是现代仿品,它们都是矿物,我们必须要用研究矿物和鉴定矿物的方法来研究、鉴定古陶瓷。现在有许多“科学”鉴定方法,这些方法如今看来也是错误的,我们也不能责怪目前错误的“科学”鉴定方法,因为这些科技工作者,他们对古陶瓷不太了解,甚至并不清楚古陶瓷和现代仿品的本质区别。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感谢文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对我国古陶瓷鉴定所做的努力和贡献。然而最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见到全面而系统的以自然科学为理论依据的古陶瓷鉴定学的论著,我们所能见到的林林总总的有关古陶瓷鉴定方面的书籍之内容多为图片加描述,所描述的对象多为博物馆馆藏的瓷器,我们应当知道所有馆藏古陶瓷之数量的总和也仅是中国古陶瓷整体数量中很微小的一部分而已,所描述的内容多为器型、纹饰、胎、釉、彩、款、修足等,所用的文字也多为个人感官方面的形容词,这种鉴定方法就是人们常说的“标型学”,即“传统眼学”,“标型学”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标准”,所谓的“标准”其实是片面的个人之主观标准。众所周知古陶瓷的所谓器型、纹饰、胎、釉、彩、款、修足等均为手工调配,手工制作,而且是无数不同的不知名姓的匠人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生产的手工制品,在烧制的过程中由于窑温不同,气氛不同,天气不同,窑工不同,所烧出的产品不同,即使是同窑,由于窑位的不同,同窑也无同器,这些手工制品是个性的表现。其实并没有“标型学”所谓的标准,试问一下,元代梅瓶的器型应该是什么标准呢?纹饰是什么标准?胎是什么标准?釉是什么标准?青花发色是什么标准?修足是什么标准?款是什么标准?没有人能回答得了这个问题,因为你只能回答你见过的元代梅瓶的器型的特征,而且这些特征在每件元青花上的表现也不尽相同,任何人所见过的,或者说已知的元代梅瓶的数量是实际数量之九牛一毛,我们无法以点概面来主观地制定所谓的标准。再举一个标型学有关款的写法的例子,就拿成化的六字官款而言,很多专家在其文章中写道:“成化官窑器均以青花写款,有六字楷书款与‘天’字款两种,六字款为‘大明成化年制’,‘天’字款仅见写于官窑罐上,‘天’字边缘无框。孙瀛洲先生总结了成化官款书写的特征,其歌诀如下:

大字尖圆头非高,

成字撇硬直到腰。

化字人匕平微头,

制字衣横少越刀。

明字日尖年肥胖,

成字三点头肩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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