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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义务教育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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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教育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这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化进程。当今,激烈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在于教育,教育的关键又在于基础教育。但现在有很多学生不思进取,整天在学校惹是生非,甚至打骂老师,老师、学校对他们毫无办法,因为学生们牛啊!!有义务教育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棵大树很好遮荫啊!其实,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孩子的同时,也在深深的伤害着他们,现在这种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了!特别是比较差的学校,老师们整天不是在上课,而是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预防学生安全和犯罪上!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从《国家义务教育法》来看,国家很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不仅社会上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且在法律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在家庭方面,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责任,培养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否则,以违法罪论处。在学校方面,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条很明确地强调了保障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到保障义务问题,做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明显觉得有些欠缺的感觉。《义务教育法》中是否要规定学生学习要求方面的义务呢?也许有人认为,由于学生的不同条件,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那么对于只念到初中的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衡量义务教育的实际效果呢?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有教师的“教”而没有学生的“学”。常听到有关人士说起这样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乍听起来觉得很有道理,同时也能感觉到我们教师肩上的担子很沉重,教育本身对教师的压力就很大。韩愈的《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说明教师的工作包括“传道、授业、解惑”,并非包括学生遇到的所有问题。既然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的教,那么就应当相应地规定学生的学,这样才可以说对教育教学做了全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这里有两个问题:①如何做到“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怎样才能确定已经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吗?②如何做到“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体现在什么方面?如何才能确认或评价已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了呢?这些问题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学生要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的必要性,只有学生有对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感,认真地学习和实践时才能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目标。目前有很多学生(尤其是慢班的学生)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学习不负责任,甚至总把责任推给他人,这也强调了“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需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所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来看,首先,在多个方面支持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教育,但包容越多,就限制越多。也从多个方面限制各部门在学生管理上的权限。其次,我们也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看到,社会、家庭、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而对学生的义务却没能加以提出规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义务是相对的,教育者提供优质教学义务,而受教育者必须有相应的义务责任或成果。这一点在《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没能明确提出。这就造成受教育者应达到什么目标,或是以什么方式毕业,没有标准。既然没有标准,或是缺乏客观的标准,从国家教育部门统计数据,小学到初中毕业者全部完成义务教育。数据是真的,但流于形式,且数据背后又有多少隐患。首先,有一大部份不是合格的学生,可能连做人的素质都没有。更别提有高尚,助人为乐等情感。这些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次,教育是长期的,一代影响一代,并且可能漫延。在我教学这十几年来,素质是明显下降的。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宽容,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权力,才使得学生的责任感不强,甚至丧失。只要是身处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就会发现有很多学校分了快慢班或层次班,而慢班的学生远远多于快班。可慢班的大部分学生每天都是来学校玩的,他们对成绩毫不在意,反正分多分少,甚至是零分都能升学,初三毕业也能拿到毕业证。课堂上我行我素,老师讲老师的,我做我的。对老师的口头批评不以为然,对老师的点名批评,不屑一顾,甚至敢强词夺理。例如有些学生上课做些小动作,我们善意批评,但他们回答是“我这样又没影响你上课”。我说,那你的学习呢?他们就回答“学习不好,我照样能拿到毕业证书”。若你批评狠些,他们就说“你有本事就开除我呀”,甚至有些学生叫嚣要报复。教育者在国家《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是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而靠不断说教,只能是空口说白话,是触动不了他们的麻木的心灵的。其实对那些麻木的人,有两种方法:①对那些学生集中教育,先让他们从《中学生守则》学起,起码要有个学生的样子;②制定关系到他们本身利益的条约,对那些学生的考核,品行重于学业。

我对《国家义务教育》中“义务”,提出几点看法:①要强调学生义务考核,特别学生的品行考核要有细条分例,若品性考核不达标,应一票否决,不予毕业。这对狠杀歪风邪气很起作用。学校的风气也会自然好转;②在保护学生的前提下,多提出老师的权利,例如出了个“班主任有批评权”,那么科任老师呢,所以在老师权利下,要出些法规;③出台《中学生守则相对应的惩处条例》,这样学生就有敬畏之心,老师也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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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体育教学中的养成教育

体育新课程标准提出,学校体育是终身体育的基础,运动兴趣和习惯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坚持锻炼的前提。培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是学校体育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完成这一目标,在体育教学中进行养成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增进终身体育的意识。

(1)在体育教学中养成教育的重要意义。 “养成教育”作为一种体育教育方法,是使学生养成健体的习惯和卫生习惯。它重视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训练和指导,使受教育者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履行规范,反复经受锻炼,从而养成一定的行为和习惯。在体育教学中,实施养成教育,这是符合体育教学的认识规律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学生思想形成、发展的源泉。正确的认识源于良好的实践,而“养成教育”的过程,就是实践锻炼的过程。它通过引导学生履行各种行为规范,经受检查、评价等来丰富他们的生活实践,在体育教育的感性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的基础上,上升到理性的认识。

(2)在体育教学中养成教育的内容。①养成身心健康的习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正处于长身体、增知识的关键时期,身心健康对于学生至关重要。健康教育是将传授和卫生保健知识与形成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在接受健康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能掌握卫生保健知识,而且通过自身和体验,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应答与指导行为,自然能有效控制疾病的发生,自我调节心理平衡和自我克制不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提高自身的身心健康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神经系统功能出现极大的飞跃,他们在学校特定的时空的社会环境中,吸取着人类文化营养,学习社会规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②养成健体习惯。体育教学是以实现体育教学目标为目的。而体育教育是与人的生命共始终,是利用一切必要的体育资源来发展身体素质,增进身心健康的过程。由此,学校体育仅仅是学生系统地接受体育教育的一个“短暂”的过程。中小学期间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重要阶段和关键性阶段。体育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技术、技能,愉快地参加锻炼,增强体质和增进健康。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立足于长期效益的探索和追求,充分利用学生在接受体育教育的有利时机,帮助学生形成自学、自练、自控的能力,培养体育锻炼的兴趣和习惯,任何情况下都能自觉独立地进行体育锻炼,变成一个真正的终身体育者。

(3)在体育教学中养成教育的评价标准。①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和养成良好体育习惯。动机教育有助于体育兴趣的培养和良好体育习惯的形成,动机是一个人参加活动的目的。兴趣是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的基础,体育兴趣浓烈,显示出更大的活动欲望,体育锻炼的习惯易形成。体育习惯是一定条件与一定体育技能自动化行为方式的连接,增强学生体育锻炼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提高学生的体育锻炼能力,指导学生强化体育参与意识,不断吸取健身知识,理解体育锻炼的价值与意义,使学生了解体育,认识体育的价值,把体育作为生活和学习中的一部分,最终形成体育锻炼意识和体育锻炼习惯。重视学生的情感体验,培养学生兴趣。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积极的情感体验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和练习的兴趣。为此,必须尽可能地保证学生在每次课中都能获得快乐。积极的情感体验,其中也包括经受一定辛劳和痛苦之后的快乐体验。只有当学生真正体验到身体锻炼过程中的愉悦时,才能“以苦为乐,乐在其中”。从而喜欢学、乐于练,使体育兴趣不断得到提高。②重视创新教育,提倡自主学习创新精神。体育教学创新必须在学校体育中提倡“独立练习”或“自主练习”,从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出发,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给学生更多自主发展的时间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建立充满活力的课堂教学环境,倡导主动的、多样的学习方式,努力把课堂变成实现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学场所。因此,我们必须把知识技能的传授与意识、能力、习惯培养密切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指导、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健身能力和健身习惯,使学生通过体育学习有所收获。③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与评价标准,使人人都能体验成功,增强学习兴趣。成绩的评价引导着教学的方向。因此,在体育教育课程考核中,要结合学生特点,结合学科的特点,突出考核的激励机制,把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结合起来,以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教学中的表现为中心,综合评定学生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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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学理思考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主张将现行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十二年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应该首先将学前教育还是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当前的观点并不一致。在这种争议的背景下,从教育公平、家庭教育的能力能否满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青少年儿童的教育需求、改革后的受惠面以及不同延伸方向对我国人才结构的影响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应当首先将义务教育延伸至高中教育的结论。

关键词: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是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我国,将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延伸至十二年已经得到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支持。目前同时将义务教育扩展至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可行性并不高。由此义务教育先向哪个方向延伸,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文章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探讨不同选择的教育影响。

一、从教育公平的角度分析

由于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都没有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导致这两个阶段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那么先将哪个阶段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能够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呢?

从各教育阶段的衔接情况来看,学前教育不公平的影响基本可以由义务教育的实施加以消解。学前教育在入学机会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但是,随着儿童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可以保证每个孩子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就不会出现因儿童不能接受学前教育而无法接受后续教育的问题。即使是没有接受过幼儿园教育的儿童,也能够比较顺利地开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所以即使学前教育有所缺失也不会对儿童的后续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在高中阶段的教育不公平却有可能给一个人带来终身的影响。高中教育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说高中教育的缺失几乎就意味着一个人不能再接受后续阶段的高等教育。因此,对于为数不少的青少年而言,高中阶段的教育已经成为横亘在义务教育和在大众化阶段蓬勃发展的高等教育之间的一道巨大断层。

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体系,从表面来看,仅仅只是将受教育的年限延长了三年,但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高中阶段所处的“桥梁”阶段的背景下,许多人的受教育年限可能不止包括延伸的三年,还将包括四年的大学学习时间甚至更长。由于受到更高层次的教育,对于他们的择业、就业以及他们的人生路向都将产生重大、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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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义务教育课堂教学中的合作学习

[摘要] 随着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的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如何通过有效的合作学习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成为教师面对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教师认真解读“合作学习”的内涵,能结合实际分析当前教育教学过程中合作学习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找破解问题的措施和策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合作学习 有效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在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实施合作学习(cooperative learning),进而提高教学质量,是摆在教师面前务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合作学习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稳步推进,有关“合作学习”的研究日渐成熟,教师有必要吸收和借鉴中外学者和专家的研究成果,以明晰的“合作学习”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斯莱文认为:“合作学习是学生小组学习活动和课堂教学技术。所有的合作学习法都是学生在一起学习,不仅为自己的学习负责,也要为他人的学习负责,成功只有在小组所有成员都学会所教的目标时才能获得。”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肖川认为:“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山东招生考试院院长王坦认为:“真正的合作学习其实是以教学目标为导向,以异质小组为基本组织形式,以教学各动态因素的互动合作为动力资源,以团体成绩为奖励依据的一种教学活动和策略体系。”

因此,合作学习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合理的学习小组为教学基本组织形式,通过有效的师生、生生的协调互动,共同完成必要的学习任务并使小组各成员共同发展的一种教学策略。

二、合作学习的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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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中的中小学义务

中小学,依我国法律规定系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场所,其在行使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那些义务,这对学校正当行使权利,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三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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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教育法中的中小学义务

中小学,依我国法律规定系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场所,其在行使教育法赋予的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那些义务,这对学校正当行使权利,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三条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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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下的初中数学教学

面对九年义务教育的全员升学和应试教育的尖锐矛盾,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随着义务教育的实施,小升初的全员入学,初中数学的教学难度日益突出。小升初的生源程度有好有差,对学科知识掌握的程度有好也有差,而应试教育的一张卷考核模式,检验教学好坏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考试成绩,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千方百计地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以体现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积极性,所以教师要在素质教育的精神指导下进行应试教育的实实在在的教学。为此,在初中数学教学中本人有几点切身体会。

应试教育讲究的是三率,即优秀率、及格率、达标率,这三个指标都是以期末统考的成绩作为考核依据。要提高这三率,不断提高学生的解题效率,适当地使用题海战术不失为最有效的一个做法。有人说:“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那就成为行家。”对初中数学的学习,我认为对中下程度的学生应该从简单的基础题入手,针对这些学生理解能力弱的特点,使用简单的题目由浅入深,把简单的题目练好后再练提高的题目,反复地练习,重复做题,学生基础再差也能从反复的模仿中学会解题。

针对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全员入学的个体差异,学生的知识基础、理解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如何做好学生的连续学习,对初中的数学教师提出了考验。数学的学习是连续的,学习好的学生继续初中知识的学习没有问题,基础差的、能力差的学生继续学习就十分困难了,对这些学困生来说,跟不上正常的难度和教学速度,只有分批、分类、小范围教学,建议有条件的学校按层次排班,平行班要求教师在班级内分层次教学,小范围辅导。要求做到每个掌握,每个突破,基础好的学生进行提高训练,基础差的学生进行课后补充训练,差的学生才能得到提高。

现今初中数学教师都有一个困惑,小学升上来的学生明显达不到学习初中知识的水平却硬要他们学习初中的知识,学生的层次明显不同却要他们按照同等的水平在平行班里学习,要求教师按照同一个标准进行教学,拿同一张卷子来考核他们,这种教育模式显然不按实际规律办事。就好比一锅的花生有大的有小的,同时放进油锅里炸,小的花生已经焦糊了,大的花生还没有熟呢,大小花生要分开炸,才能两样都好。而我们不能喊着“因材施教”的口号,却干着“大小花生同锅炸,同时下锅同时起锅”的事,这样的花生能都是合格产品吗?我建议初中数学教师自己把手中的“花生”分一分个,再按照大小掌握火候,才能炸出一锅都合格的“花生”。

在学生基础差的情况下,因为前面的知识不会而影响了后面知识的学习,如果教师不顾这种实际情况,一股脑儿地往下教,只能是白费劲,学生根本不能掌握,所以按照哪里不会哪里补的办法,补上漏洞,学生才有办法学下去,才有学习的兴趣。

这种模式下的教学,要求教师投入的时间更多、花的精力更多。用一个模式针对全班学生,一劳永逸的教学已经不适合了,教师要求更了解学生的知识层次、知识缺口、需求、个性,以更大的耐心培养优秀生和辅导落后生,以更高的技巧和智慧来处理义务教育下的应试教育,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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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下中小学体育教学衔接的探讨

(广州市第一一三中学陶育实验学校)

摘 要:九年义务教育强调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这就要求学校要更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现如今,在九年义务教育的体制下,体育课已经是学科教学的重要科目。随着教育的改革,体育课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一些地区也成了重要的考试科目。九年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这两个阶段的体育教学模式既存在相同点又存在不同点。小学体育教师偏重游戏性体育课,以娱乐性为主;初中体育教师偏重技能型体育课,以技巧和锻炼为主。学生在小升初时期,由于长期接受小学体育课的训练模式,面对突然改变的体育教学模式和不断增强的运动量,往往会有许多不适应,这使得小升初体育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成为广大中小学体育教师所面临的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中小学;体育;衔接;探讨

一、中小学体育教学现状

1.小学体育教学现状

小学体育教学以及体育课堂,在大部分学校都呈现出游戏型教学为主。所谓游戏型教学,也就是小学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一般不注重学生体育技能和技巧的培养。比如,打篮球的动作规则、羽毛球的技巧等,大部分情况都是派人将体育器材带到体育课场地,简单说几句,就分发体育器材,任由学生自己玩耍。这就导致体育器材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体育课堂散漫无纪律,学生自由嬉戏时间超过了体育教师讲解示范的时间,学生对体育课相关知识的掌握收效甚微,导致小学体育课呈现普遍的游戏型课堂

现象。

2.中学体育教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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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初中化学教论文

一、教学模式安排更加多元

化学课程中的很多知识点和生活联系都十分紧密,如何能够让学生对于这些教学要点有更好的吸收,能够更有效的在实际生活中展开对于知识的应用,这需要教师在教学模式的安排上更加多元.均衡化理念提出之前,不同地域间的学校在教学水平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体现在教学模式的差异上,尤其是那些教学水平滞后的学校,课堂教学十分单一,教学方法也非常陈旧.

这不利于良好课堂氛围的营造,也很难引发学生对于化学的学习兴趣.然而,随着义务教育均衡化理念的提出,不同学校间的交流沟通越来越多.许多教学水平较为滞后的学校都从其他学校的有效教学经验中有很多收获,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做出改善.以“燃烧和灭火”的教学过程为例.新的教学模式下教师首先会给学生介绍背景知识,会让学生明白燃烧是人类最早利用的化学反应之一.

日常生活中燃烧现象也屡见不鲜.物质燃烧要满足什么条件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探究,教师会组织学生以合作学习的模式展开实验:(1)用镊子分别夹取一根小木条和一块小石子,在酒精灯上点燃.(2)用镊子分别夹取一个蘸有水、一个没蘸水的小棉花团,放到酒精灯的火焰上片刻.(3)分别点燃两支小蜡烛,将其中的一支用烧杯罩住.透过对于实验的观察,学生会很直观地感受到燃烧需要的条件.这种自主探究的模式,不仅能够加深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点的印象,也能够让学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更为牢固.

二、学生综合化学素养发展更加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化前后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同地区的学生综合化学素养发展更加均衡.以“化学元素与人体健康”的教学过程为例.本节内容的教学要点在于让学生了解人体的基本元素组成,了解一些元素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并且让学生通过已有的生活经验理解化学元素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感悟化学知识的重要性.在教学中,我提出问题:自然界总共含有100多种元素,人体中是否也都有呢?

你知道人体中都含有哪些元素吗?这些元素在人体中的含量是不是一样多呢?你能从多到少地排出几种元素吗?通过阅读课本知识以及过往积累的化学常识,学生对于这几个问题都给出了非常准确的答案.这不仅是学生综合化学素养的良好体现,在不同地区对于学生的检验中发现,许多学生对于这些知识点的认识都很充裕.这充分说明均衡化理念下学生在知识掌握层面上越来越统一,学生具备的化学素养也越来越高.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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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学义务教育质量问题探析

摘 要: 农村义务教育质量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发展中必须关注的重点。本文作者以遵义部分农村中学为调查对象,在对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造成农村义务教育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农村中学义务教育质量 问题 成因

近年来,在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广大农村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尤其是“两免一补”政策的全面实施和农村“公共财政”机制的确立,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基本解决了农村适龄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但政策在保证普及率提高的同时,却忽视了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办、城市义务教育基层政府和人民办”是这种发展模式的特点,致使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偏低。本文以遵义部分农村中学为调查对象,对农村中学义务教育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

1.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存在的问题

1.1教师流失严重,整体素质较低。

近几年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大幅度增加,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进入了教师队伍,使得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资不足的问题。但教师队伍还存在区域分布不均衡、城乡结构性失衡等问题,表现为:城市地区教师过剩,农村地区教师则普遍短缺。原因主要是农村中学的待遇差,条件艰苦,不仅大学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去教书,就是在职的老师多数也都不安心,总想千方百计调离农村,导致学校陷入“培养、发展一个,就流失一个”的尴尬困境,教师队伍流失严重,再加上教师的整体素质比较低,限制了教学质量的提高。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师资不足、教师培训时间少、流动不合理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的保障与提高。虽然近几年来,随着就业难度的增加,农村中学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有所增多,但总的来说,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1.2升学率普遍不高,辍学率高于城市。

农村中学义务教育质量问题首先突出表现为升学率低。在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上,由于农村中学所处的特殊环境,学生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接触到的知识面相对较窄,导致学生整体素质不高,升学率低(见表2)。但学生的优秀率与及格率是直接影响升学率的因素。统计显示近三年农村中学的升学率在20―40%之间徘徊。据2006年10月12日的新华网载:至2005年,遵义市14个县(区、市)已通过“两基”达标验收,初中在校生辍学率从2000年的5.2%下降到2005年的2.1%。但实际上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应控制在3%左右”的底线标准。对遵义部分农村中学的调查显示:初中一年级辍学不明显,但年级越高辍学和流失的现象越严重。辍学或流失的原因主要有:成绩稍好的学生转往条件好的城市中学;成绩很差的学生自感升学无望,要么在家务农要么外出打工,还有部分学生事实上已经辍学,但学籍仍然保留在学校,成为隐性辍学者。因此,实际的辍学率远远高于3%。这说明农村学校教育观念滞后,缺乏生机与活力,办学条件不能满足农村教育需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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