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

中学生消费议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合理分析材料 议论深入独到

【技法指导】

生活中时常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事,我们对每件事都有自己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我们作文中如能针对某一件事(或某个问题、某种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把它写入文章,就属于一事一议的议论文了。

我们在写一事一议的议论文时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分析材料,提炼观点。因为“一事一议”属于给材料作文,所以写好“一事一议”的第一步就是认真阅读材料,然后抓住关键段落、句子或词语认真分析,归纳出材料的中心。概括出材料的中心,只能算读懂了材料,要发表议论还需要在读懂的基础上推进一步,即针对材料的全部或某一方面的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个看法就是“一事一议”的论点。一个材料有时可以提炼出许多观点。同样一个材料,由于提炼的观点不同,便会出现论点不同的文章,因此在提炼观点时,应选择最佳角度。

二、拟好题目,力求醒目。“一事一议”的作文一般都是没有题目的,需要我们自己来拟。

我们拟题时要注意紧扣论题,力求醒目。要尽量防止拟题的平泛,人云亦云;也要尽量防止拟题大而空。

三、写好开头,简明扼要。人们常说万事开头难,然而开头又是关键。写“一事一议”的开头,必须紧紧扣住所提供的材料内容,文章的开头首先要概述材料,然后根据它的意义或教训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文章的论点。这部分用的笔墨不宜太多,否则喧宾夺主。初学写“一事一议”的学生常犯的毛病有两个:一是先将材料从头到尾抄一遍,这是要求不允许的;二是在概述原材料时,抓不住重点,抓不住关键的语句,意思表达不清。以上两个毛病均反映出学生的综合概括能力及表达能力较差。因此,在概述时一定要抓住重点和关键语句,力求简明扼要。这才有利于观点的提炼。

四、紧扣材料,合理论证。在论证中,要紧紧扣住这个材料阐明观点,议论的内容要具体、集中。可以联系现实将议论向深广展开,但不要脱离原材料空发议论或使论题转移。

全文阅读

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中的应用

摘 要:议程设置能够把受众注意力吸引到内容议题上来,因此在广告传播中借助议题宣传,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消费者购买广告产品。本文分析了议程设置理论如何广告中是怎样发挥作用以及议程设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议程设置理论;广告传播

一、议程设置

美国传播学家 M.E.麦由库姆斯和 D.L.肖提出议程设置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大众传播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传媒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新闻来把社会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因此议程设置能够在议题方面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提高销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广告的各个理论中,无论是USP独特销售理论、威廉・伯恩巴克的ROI理论还是品牌形象理论,都在于消费者的心理诉求。广告中的AIDMA模式,即A(Attention 注意)――I(Interest 兴趣)――D(Desire 欲望)――M(Memory 记忆)――A(Action 行动)。广告成功的第一步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议程设置能够吸引受众注意力,因此广告传播活动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的议题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产品热销和品牌发展。

二、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的应用

1、借助热点事件进行广告宣传,使产品与热点事件产生联系,提高受众对广告的关注度

媒体作为热点事件进行报道,同样也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媒体强调得越多,公众对其重视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产品广告可以利用热点事件将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把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转移到广告的商品上。

全文阅读

消费语境中的文学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理论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联合英国诺丁汉纯特大学TCS研究中心,2007年9月22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消费社会与文学理论的新挑战”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钱中文、党圣元、杜书瀛、钱竞、高建平、金惠敏、孟登迎、王东成、金元浦、蒋原伦、黄卓越、张云鹏、余悦、汪民安、Ryan Bishop、John Phillips、Tony See等60余人参加了这次研讨会,Mike Featherstone、Douglas Kellner向会议提交了发言稿。与会学者就消费社会与消费文化的人文后果,特别是其对当前文学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如何加强文学理论回应现实问题的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如何看待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成为这次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许多学者对此保持慎重与警惕。钱中文提出,费瑟斯通有关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的种种观点,本身包含着许多的疑问。中国现实社会形态非常复杂,这是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相互交织、互为渗透与共存的社会,这种独特的社会形态与生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存在下去。他认为,我们应坚决拒绝消费文化的入侵。杜书瀛也对消费社会的存在理由表示了怀疑,他认为波德里亚对于时代特点的感受是敏锐的,但有些夸张、有些浪漫气息,中国尚未进入符号消费的时代,生活与艺术也还没有合二为一。Tony See对消费社会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消费社会虽然使人们在消费中感到了快乐,但劳力滞后的消费实质上给人们戴上了枷锁,使人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之中。刘方喜基于消费主义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坦言,他是消费主义的激烈批判者。他认为,消费主义正在日渐成为维持和制造不平等的新模式。

然而,也有一批学者站在一种较为宽容的立场谈了自己对于消费社会及其文化理论的理解。金惠敏认为,“日常生活审美化”是以“物符”为标志的消费社会和以“图像”为特征的媒介扩张的一个后果,一个新的文化事实;如果硬要追问“谁的日常生活审美化”,那只能是“全民的”、“全社会的”日常生活审美化;应该看到一个“美学社会”的诞生,因而一个“社会美学”的研究是必要的。Mike Featherstone曾是“日常生活审美化”概念最主要的提出者,这次会议他进一步提出了“消费伦理”的问题,认为美学应该在这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Douglas Kellner承认波德里亚的“符号”是理解消费社会的一个重要视角,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社会”理论也并未过时。他希望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以便全面阐释当代社会的文化变化。黄卓越从利奥塔尔的《后现代状态》说起,认为文学越来越受到消费的影响,学界应该关注这一变化。蒋原伦讲到了媒体文化对于消费的引导问题,他认为自麦克卢汉之后,媒体不仅支配着人的物质需求与方向,还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消费方式,媒体本身即是一种消费。刘悦笛站在全球化的立场,认为文学已经被纳入到巨大的全球市场里面,“图像转向”必然对文学的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文学理论的现实处境与未来发展是本次会议的中心议题,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党圣元认为,市场经济的推进,消费社会的转型,导致文学出现了新的特点、新的问题,日常生活审美化、文学终结、文学与图像、文学边界问题等,都可以纳入到有关消费文化的这场讨论之中。钱中文认为,西方的文化理论,主要是一种后现论,它是一种使多样文化相互融合而又使各种学科不断失去自身界限的文化表述,是一种泛文化表述,以泛文化现象的理论建构要求于文学理论,使文学理论经受了不能承受之重。他指出,文化研究尽管重要,但它代替不了文学理论。杜书瀛也对文学理论不可能被文化研究所取代谈了看法。他认为,文学所创造的“内视世界”和影视所创造的“图像世界”各有优势,不能互相取代。不过,他同时指出,文艺学与美学应该走出以往“学院美学”的狭窄院落,加强美学的“实践”意义和“田野”意义,他倡议建立一种多形态的文艺学。金元浦将“边界作业”看成是当下时代最重要的内容,他认为,美学、文学必须适应“文化政体”运营上的这种转变,成为当下实践的解释学;“文学”的自主性是一种现代性的神话,事实上从来就不存在;“文学”理论将通过“文化研究”而介入现实,获得新生。余悦认为,消费文化在中国自古就有,茶馆文化就是如此,中国有大量的关于茶文化的具有切实审美价值的文学描述,他对今天关于消费的文学描述对丑的追捧表示不解。

汪民安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对消费社会中的艺术作了全新的界定和分析。他认为艺术就是一种消费物质财富的方式,尤其是当代艺术,它的功能就是花钱。在消费社会中,一件艺术品的内在性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艺术家的身份或签名,是一件艺术品花了多少钱。Ryan Bishop则以溯源的方式具体探讨了波德里亚哲学思想的产生及其适用性。他认为波德里亚是冷战哲学家,他的理论既是在冷战中形成的,也是关于冷战的。John Phillips将人的命运与人的终极等哲学问题与文化研究联系起来,他比较了波德里亚的“拟像”与黑格尔的“种子”两个概念的异同,认为它们都能涉及到“抽象”这一话题。

高建平总结说,各种观点都在这次会议上得到了很好的阐发,现代、后现代问题,文学终结、文学理论终结问题,审美与艺术是否会继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都从自己的角度做出了判断。他特别强调了钱中文、杜书瀛对于文学理论不会被文化研究所取代的看法,并认为,汪民安也许是以调侃的方式隐藏了自己的观点。但不管怎么说,问题本身有其复杂性的一面,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说清楚的。他认为,这次会议的重要收获就在于,正是这些各不相同甚至相左的观点恰恰反映了当下文学理论的基本事实,而不同观点的继续争论与研讨必将催生新的更有价值的理论。

全文阅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范围论金融消费者之适用及相关问题

【摘 要】 本文在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的基础上,进而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了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分析了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指出,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适用问题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全文阅读

会议营销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

【摘要】医药营销理论是指导医药营销策略的基石,但是医药行业的营销理论同其他传统行业如:商业、传统工业、金融业等相比发展滞后,可以借鉴其他行业中成熟的4C营销理论,用于指导医药企业,并不断发展创新。4C营销在医药营销领域的成功模式很多,本文主要分析会议营销模式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

【关键词】医药市场环境;4C理论;会议营销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46-1.5

会议营销是一种在前期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出潜在的客户,并通过邀请的方式参加会议,同时在会议中发生交易行为,并且在会后通过优质的服务来稳定和扩大客户群的链式循环营销活动。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费者的行为分成三个基本阶段:(1)量的消费阶段,即人们追逐买得到和买得起的商品;(2)质的消费阶段,即寻求货真价实、有特色、质量好的商品;(3)情的消费阶段,即注重购买商品的情感体验和人际沟通。会议营销便是从消费者行为的最高阶段出发,即以顾客为主导,以沟通为手段,以服务为内容,以满意为结果。本文从4C营销理论的角度对我国会议营销的特点、会议营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促进我国会议营销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一、医药行业运用会议营销的优势

上个世纪90年代,劳特朋(Lauterborn)提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4C营销理论包括4个基本要素:(1)消费者—消费者想要和需要的产品;(2)成本—消费者愿意付出的购买成本;(3)便利—为消费者尽量提供便利;(4)交流—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恰恰是顺应着4C的倡导发展而来,且优势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包含两个方面,即满足生理需求和满足心理需求。产品的吸引力对消费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消费者就不会产生兴趣,营销无效果。医药会议营销产品包含药品、服务两个部分。通过前期开发和搜集的客户名单,筛选潜在的客户。这些定向的客户都具有企业相关产品的潜在需求,客户的需求与产品的功能一致。售后工作中的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对客户心理需求的满足,是客户社会地位被尊重的一种体现。因此,企业是在向特定的目标群体传递产品的信息,以期能确切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全文阅读

浅析“议价”中的消费心理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议价活动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消费者在完成购买的行为中,顾客通过价格谈判来追求一种成就感,这种成就感的体现在成交价格上。议价中消费者心理上实现了满足,心理学中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议价进行了阐释。让企业和消费者对这种现象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以更好的运用我们的理论指导实践。

关键词:议价;马斯洛需求;商务谈判;议价心理

一、议价的动因

在众多的消费行为中,当我们从进入卖场到找寻商品,再到试用商品最终到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议价行为的出现。这是在消费领域,我们从卖场的刺激到激发消费者的欲望并最终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在本文的“议价”,指的是消费者在销售终端与零售商的讨论价格并最终为达成一致而产生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文的议价是特指在价格谈判中,达成交易部分的对价格的讨论。即议价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

在价格谈判的让步过程,我们一致推崇:三步让步法。即就是作为商家,如果有100元的让步空间,最多三次让完,依次让步的幅度为:60元、30元、10元。这种让步的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施加一种价格空间的压力。使消费者接受最终的让步,达成交易。

通过实践和统计。一天如果光顾店面为100人,如果直接按消费者还的价格销售,有20%的顾客会终止此次购买行为,另有20%的顾客会继续讨价还价。但是如果我们非让消费者再加单个商品10%的价格来购买,统计结果是只有5%的消费者会放弃这次购物行为。这中间反应一种怎么的消费者心理呢?这就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成就感。

二、议价的换位思考

全文阅读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建议

摘要:国际经验表明,标准的制定应是包括政府部门、专家、社会组织、公民、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协商的过程。我国目前标准的制定还局限于专家、有关机构等参与。本文借鉴国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案例,从中归纳出其具有可行性和可比性的做法,并以食品安全问题为例,提出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若干对策建议,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 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全文阅读

网购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确定之三步骤

[关键词]管辖协议;网购合同;管辖权

伴随着网购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网购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其中网购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成为解决该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网购中一般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主体,而且时常存在格式管辖协议,所以管辖权的确定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例如,2015年4月30日,广州市中院裁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案件至W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但是同年5月8日,南京市中院对同类型案件却裁定维持原判,否定管辖协议的效力。对此国内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评论员吴学安认为网购协议管辖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肖建国在法制日报则发文称在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上不应偏于一方,即不应该一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本文在借鉴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总结出网购合同纠纷中,特别是存在格式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三个步骤。

1 网购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确定之三步骤

1.1 案件当事人是谁

案件当事人是谁?即一般作为原告的消费者的是谁?如果消费者仅网店经营者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此时不用考虑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为管辖协议是消费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店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订立的,而消费者与网店经营者之间没有签订管辖协议。此种情况下管辖权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来确定,将在第三步中详细论述。如果消费者不仅网店经营者,而且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此时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管辖协议是指消费者或者网店经营者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时,会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且此协议一般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所以一般被称为格式管辖协议。在此类案件中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便称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便是本文三步骤中的第二步。

1.2 格式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协议的存在,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该规定,在确定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时,关键就在于判断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对“合理”如何界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方式”。以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为例,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判,我国消费者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时,大多不会认真阅读服务协议的内容,而是直接点击确认同意,一般不会注意到管辖协议条款的存在。即使注意到了该格式条款,消费也没有途径提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进行说明,为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必须选择同意。而且实际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庞杂,即使对管辖协议采取了黑体字体进行提示,但字号较小并且未放置在突出位置,容易被消费者忽视。综上可以认定,实际生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采取“合理方式”。这也就是目前我国大多数法院裁定格式管辖协议无效的原因。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可以认定管辖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就不应该一味偏向消费者而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全文阅读

参照群体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

[摘 要]由Fisher&Rook(1995)的研究得知,在冲动性购买特质和冲动性购买行为之问,规范性评估起着中介的作用,作为重要的情境因素的参照群体对规范性评估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不容忽视。研究结论验证了规范性评估的中介变量的作用,同时发现参照群体的人数和建议会透过规范性评估的中介作用对冲动性购买行为产生影响。

[关键词]冲动性购买;参照群体建议;参照群体人数;规范性评估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10)03-0084-06

冲动性购买行为在一般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有偶尔因为冲动而从事购买的行为,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信其发生频率有越来越高的趋势。

近年来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消费者个人特质因素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如冲动性购买特质、自我控制、价值观等因素。相比之下,关于人际因素对于消费者冲动性购买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不受重视。学者们对于人际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际因素如何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领域,也有一些学者分析了社会人际关系与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关系,比如Fisher&Price(1992)曾指出,社会能见度及高层群体都会影响规范性评估,林玉芳(2001)也认为社会化的背景因素对个体的冲动性购买行为有很大的影响,不过总的来说把人际因素和冲动性购买行为结合分析的研究还比较少。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结伴逛街购物的比例很高,在购物过程中与购物陪伴者也有着频繁而密切的互动,这些都可以显示出购物时的陪伴者对于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行为可能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有关数据资料,中国消费者属于冲动性购物群。在所有消费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冲动性购物。面对如此庞大的冲动性购物群,而关于我国冲动性购买的研究尤其是有人陪伴下的参照群体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还很少,因此探讨参照群体的人数和建议对冲动性购买行为的影响就很有必要。

一、文献综述

(一)冲动性购买行为定义

全文阅读

论刺激经济需求的有效方式

摘要:文章详细考察了各种最有影响的刺激中国经济需求的建议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就当前如何筹措刺激需求所需要的资金以及如何有效地刺激经济提出了全面的建议。

关键词:“次级贷”危机;刺激需求;有效方式

一、引言

受美国“次级贷”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中国经济的外部需求减少了很多。为了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必须刺激国内需求。国务院在2008年末提出要增加4万亿人民币支出以带动国内需求。中央政府用以刺激经济的大规模的预算外资金应当如何筹措,在什么项目支出才能收到期望的效果,并且能够有利于国内需求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保持增长,有利于为经济的长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这个问题既是中央政府面临的当务之急,也是经济学者亟需回答的问题。

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对此提出建议,其中有不少有启发性的建议。遗憾的是,也有不少建议简单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刺激经济需求的方式或者流于感想,未运用经济学理论对于所建议的方案如何能够有效地刺激消费或投资需求的具体机制,是否具有可行性予以严谨的说明。因而在提供了一定启示的同时,也误导了民众。

本文运用巴罗-李嘉图等价原理,以及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等对这些建议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全面的建议。一个完整的方案应该包括刺激经济的资金如何筹措以及在什么项目上支出。由于中国目前地方政府没有发行债券的权力,且掌握得其他经济资源也很少,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加大投入,本文的分析仅考虑中央政府刺激经济的资金来源及其支出如何分配。

二、刺激经济的资金的筹措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支出的扩大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予以弥补。但此次经济危机导致全球性衰退,对中国经济的需求大为减少。2009年1月份,中国出口下降了17.5%,而且已经是连续第3个月出口呈现负增长。考虑到国际经济形势尚无好转迹象,国务院已经计划的4万亿人民币的规模的刺激经济的措施能否达到预期到效果也不明朗。即使就此规模而言,考虑到2007年中央财政收入为2.8万亿元,这笔支出已经不是几年内财政收入能匀出的。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