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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中介)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该条是合同的目的。由委托出售方、买受方、中介方三方签署。保证三方权利义务明晰,有助于中介的阳光操作。
注意:三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名称)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该条内容是对房屋基本状况的描述。其中所有权人、共有人、房屋座落、丘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证号、房屋来源的填写内容须与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载一致。其中要注意在权证上不列名的共有状况。如夫妻共有,房改房中的家庭共有。受托方应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情况,并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房产买卖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那么房产买卖中介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房产买卖中介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从事房产经济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受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主成交后签订由丙方监制的《煤炭购销合同》流水号: 并委托丙方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装车手续及交割过程。
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进入丙方搭建的交易平台并通过 交易形式,拓展信息渠道,化解交易风险。(1、市场挂牌 2、信用中介)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可靠,并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丙方的义务。
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受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所有权人
共有人
房屋坐落
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受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主成交后签订由丙方监制的《煤炭购销合同》流水号: 并委托丙方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装车手续及交割过程。
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进入丙方搭建的交易平台并通过 交易形式,拓展信息渠道,化解交易风险。(1、市场挂牌 2、信用中介)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可靠,并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丙方的义务。
摘要: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并不能简单地一律定性为居间合同,而应当根据房屋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内容确定该合同的性质。如果合同约定的中介方之义务只有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之义务,那么该合同就是居间合同;如果该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方之义务除了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之义务外,还有其他义务内容,那么,该中介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或者是兼具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性质的复合合同,可称之为房地产经纪合同。
关键词: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取消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将此类纠纷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2011年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袭了2008年版的做法,在合同纠纷中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将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列为独立的案由,但不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案由。法院在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案件时,立案时就先入为主地将此类案件以居间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按照居间合同的原理审理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纠纷案由的确定涉及到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因此,合同纠纷案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
本文认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房地产经纪行为已经进化成一种复杂的服务行为,当前中介机构业务已经多元化,远不是以前那种仅提供信息促成房地产合同成立的居间行为了。我们绝不能先入为主地依据居间合同关系对所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及责任分配。鉴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复杂性,最高法院将所有房地产中介合同案件的案由统统定为居间合同纠纷的做法不妥,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房地产经纪合同纠纷,在审理时再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居间合同纠纷之诉因与法律和事实不符
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及在广州地区调研所得,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整套流程大体如下:1.中介方获得业主拟出售的房屋信息和销售条件。房源信息一般由业主(卖方)提供给居间人。此外,通过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私下交流或买方主动提请媒介而获得,然后居间人再借助这些信息与卖方沟通,请求提供中介服务。2.中介方获得卖方的委托后,一般会派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情况,登记造册,录入电脑管理系统。并拍摄拟出售房屋的照片做推介之用。3.购房意向人向中介方表明购房意向,向中介方咨询了解特定条件的房源信息。中介方根据购房意向人的条件,推荐合适房源。在和购房意向人签署看房合同后,派工作人员带领购房意向人现场查看拟出售房屋的实际情况。4.购房意向人看中某套房屋后,委托中介方和卖方协商,以期取得尽可能有利的交易条件(这一点在现有市场状况下作用有限)。5.购房意向人对于中介方介绍的房屋交易条件基本满意后,委托中介方查询拟购房屋的产权状况。查清产权状况后,中介方约购房意向人(买方)和卖方见面,进一步协商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含中介服务合同条款。6.三方合同签署后,需要根据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网签手续的,买卖双方一般会委托中介方根据其签署的书面合同内容办理网签手续。7.买方需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帮其联系按揭公司并洽谈按揭贷款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中介方单独或者和按揭公司一道进行房产评估等业务。8.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指导并协助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有些中介方甚至代买方缴纳税费、代办产权过户等延伸服务。9.如果买方需要并且信任中介方,会委托中介方参与收楼,以示见证和督促。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为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_____________(为乙方)??执照名称:仙居县双通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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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委托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个月内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支付方式和期限:乙方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报酬为成交价额的_____%计算,(或以“差价”计算,即卖方拟定最低价超出部分抵作乙方报酬)。甲方应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的______天内向乙方以现金给付金额报酬。但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完成所委托事项的。甲方可拒付乙方的报酬,只能给付______元的劳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房产调控政策效果依然扑朔迷离,在房价又有再次抬头迹象之际,二手房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多了起来。尤其是签约后又临时反悔,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佣金往往成了争议的焦点。
一般说来,在二手房市场中,当买家和卖家经过中介的撮合达成交易意向时,会先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支付一部分定金,随后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这笔交易就算基本完成了。中介公司据此就可向相关买卖方索取报酬。然而如果中介遇到协议签订后一方却临时反悔的情况,房屋最终没有成交的时候,是否还有权利收取报酬呢?在下面两个案例中,我们会发现由于中介公司在促成签约与否上有所不同,而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结果。
中介怒索违约金
2010年4月2日,买房人张婵(化名)通过创世中介向卖房人陈俊(化名)求购沪亭北路上的一套房产,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时协议约定该房地产的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张婵先向陈俊支付5%的定金(5万元)。
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予本协议生效后次日起35个工作内至创世中介指定的地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就在签订居问协议后没几天,陈俊却由于家庭原因,突然不愿再出售房产。4月10日,陈俊私下约张婵会面,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并愿意向张婵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张婵觉得自己也没吃亏,于是两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于陈俊不肯出售房屋给张婵,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署,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包括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都由陈俊承担,与张婵无关。
事情至此本应告一段落了,谁知创世中介眼看买卖不成,自己忙乎了半天,原以为2万元佣金已是囊中之物,谁知到头来一分钱都赚不到,便将张婵告上法院,称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张婵与陈俊均未到创世中介签约,并在买卖方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此,张婵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介拿出了居间协议第4条第4款之约定:如买卖双方合意解除本协议,则各向中介公司支付本次房屋成交总价1%的违约金。中介据此要求张婵支付1万元违约金。
法院驳回中介请求
在法庭上。张婵辩称,创世中介只有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才可要求支付佣金,但创世中介并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另外,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创世中介未强调或解释协议的第4条第4款,此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当无效,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当前,二手房在整个房产交易市场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消费者通过中介购房已经成为一种有效并且常见的选择,然而当前,中介市场良莠不齐,一些“居心不良”的中介商想尽各种方法欺骗买卖双方,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
“意向金”竟成中介费
今年6月,在北京打拼多年的魏先生打算买一套二手房以备结婚之用。为了方便,魏先生通过公司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看房。
在魏先生向中介说明购买意向后的第二天,该中介便介绍了位于朝阳区望京的一套房子,房东开价182万。魏先生看过房子后,觉得挺满意,于是让中介帮忙找房东砍价。中介提出,要谈价格就得先交5000元意向金,如果谈不拢,意向金可以退还。魏先生觉得,既然谈不拢可以退,那先交5000元也没问题。于是,他很痛快地交了钱,并和中介签了协议。
后来,由于公司周转问题,魏先生决定房子暂时不买了。没想到,当魏先生将自己的决定告诉中介,并要求其退还先前交付的5000元意向金时,却被中介告知,意向金转为中介费,无法退还。“中介只带我们看了一次房,其他服务我都没享受到,怎么就要收中介费?”魏先生认为,中介的做法很不合理。
近日,记者走访了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发现,收取“意向金”的做法在行业内很常见。“收取意向金其实是向房东表示诚意,这样谈价比较容易些。”一位中介人员称,买主交了意向金就表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另一家中介公司的人员则坦言,让买主交意向金,更多的是担心“跑单”。那么,“意向金”会不会转为“中介费”?这位中介人员表示,正规的中介公司并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记者通过采访相关人士得知,其实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这一概念。购房者需要提前支付的款项一个是定金,另外一个是预付款,定金对买卖双方有惩诫和约束作用;而预付款是买东西提前支付的,不买应该退还。中介所谓的“意向金”,其意思表达并不明确,如果要将“意向金”转为“中介费”,那必须征得买房人的同意,否则就应该退还。
购买二手房的三大“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