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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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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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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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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诠释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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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免费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房产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借鉴!

房产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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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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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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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摘 要

在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和受众之间发生冲突时,如广告的对我们视觉的无理冲击,受众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之所以没有人深究是因一方为普通公民,一方具有政府支持的垄断行业,力量对比玄虚。另外,由于该种行为社会影响大,电视收视的用户太多,由于侵害对象多,在实践中,有的人没有意识到被侵权而没有提讼,有的人可能因损失不大而没有提起,也有的因不知如何索赔或考虑到诉讼费用等原因也未提讼。更多的是没有人知道出现了不得矛盾适用那些法律条文。

关键词:媒介消费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 合同案件

媒介消费(Media Consumption),泛指获取和享用大众媒体的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享有的消费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纠纷及侵权行为也愈来越多,但一般公民大多采取忍让和回避的态度,不知怎么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从大众媒体三个方面入手,就《合同法》简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与大众媒体形成合同关系的几类媒介消费活动

在我国,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产生或可能产生合同关系的媒介消费活动,至少有以下3种情况: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其中用户的申请是邀请要约,有线电视台提出的费用标准是要约,用户同意按照被告提出的费用标准交费,就是典型的承诺。经过这样的要约承诺,用户与有线电视台就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线电视台未能遵守合同的约定,为用户提供合格的服务,有线电视的用户(媒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一般都是预先拟订好提供服务的格式合同或含有部分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其服务的范围、质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维修保养、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予以说明和约定。如果用户接受合同的条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面拟定的,某些经营者有时会违反公平原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消费者又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这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可能出现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39条);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40条);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1)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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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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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出台

近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希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通过签署规范公正的自费出国留学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省略)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强调,将采取不同方式了解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使用《示范文本》情况,并要求地方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留学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进行欺骗的问题,以推广《示范文本》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对积极采用《示范文本》、诚信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利用“霸王”条款进行欺骗欺诈、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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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入学申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____国____大学入学申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 1.向乙方客观介绍____国的教育制度、院校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 2.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入学申请,指导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相关手续; 3.提供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入学申请的进展情况; 4.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等手续; 5.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____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如未获得_____国大学录取通知书,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协议“退款规定”部分)

二、 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赴_____国学习真实的各项申办材料; 2.必须如实向甲方的咨询员反映本人和家庭情况,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3.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三、 乙方付款标准及程序 1.费用标准: (1)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乙方在签约同时先交纳学校申请费和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在同时交清以上费用后才能开始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正式入学通知到达后,乙方应在____天之内向甲方交纳____国学校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超过____天则表明申请人单方终止该协议; (3)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入学申请办理过程中甲方所发生的学校申请费、通讯费、邮寄费、及咨询服务所得报酬,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其它费用(如签证费、公证费、护照、体检费、英语考试费、学杂费等汇出的银行费用、签证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 2.付款程序: (1)在签订本服务合同书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和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对乙方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可申请的专业; (2)乙方收到_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的同时,向甲方缴纳_____国学校的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

四、 退款规定 如果一旦出现乙方向甲方领取退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凭已经签署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及当时付款的发票/收据来领取款项。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款。甲方根据付款发票/收据注明的币种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手续,所有的退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未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学校申请费恕不退还; 2.甲方已经为乙方申请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但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交纳的人民币____元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如期到达所申请的____国院校,并经该____国院校确认乙方已交学费注册,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 4.乙方未获得____国签证,乙方凭____国使馆的拒签信,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退还给甲方,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 5.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所交甲方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 (1)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尚未结束时,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 (2)不能如期到申请的_____国大学注册报到; (3)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被发现。

五、合同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即终止: 1.若乙方未能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2.若乙方未能获得____国签证,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3.在乙方获得入学通知书并获得____国使馆签证,到达____国院校报到并交纳完第一年学费后,本合同规定的委托咨询服务各项事业已结束,本合同即自动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第四条第3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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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

目前在留学市场中,由于合同问题中介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占到50%以上,主要责任在于核心内容不明确,虚假承诺。因此留学申请人在面对合同时应努力作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

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为此,本刊记者就如何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专访了具体负责留学中介监管工作的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谈到:

教育部新出台《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核心是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提供咨询信息、入学申请、办理签证以及交费等几部分。针对这些环节,教育部新出台的《合同范本》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重点着眼于解决在这些环节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如针对留学院校的信息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必须真实。中介机构应如实介绍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如实介绍留学层次(属于就学或读取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以及留学类别属学历还是非学历教育。针对收费问题,合同的第三条在中介服务费方面特别预留了空格,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自行商定并填入中介服务费包括哪几项内容、合计数额以及支付方式。针对留学当事人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可商定并填入取得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具体时间以及到期不能取得录取通知书的退费问题。针对材料真实性问题,合同的第九条规定留学当事人向中介机构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应合法、真实、有效。针对留学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双方争议最大的违约责任及退费问题,合同的第13条至第19条详细规定了因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各自原因造成违约的种种情形下,分别应负的违约责任及退费情况。

留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最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选择合同主体时,应选择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合法中介机构。目前市场上仍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在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由于这些机构本身是非法的,留学当事人与之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难免受骗上当。因此留学当事人要注意鉴别合同主体,也就是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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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费用返还问题探析

摘要:婚介服务费是婚介服务过程中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方约定的报酬,是征婚者负担的对价义务。婚介服务费多要求征婚者预先支付,在婚介服务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同时,征婚者的对价义务也将失去基础,将产生婚介服务费的返还。在费用返还时,应根据会员资格费与具体服务项目费给出不同的返还标准。

关键词:婚介服务费;自然债务;会员资格费

1.婚介服务费返还的纠纷分析

婚介古已有之,“无媒不嫁娶,无媒不成亲”,说媒曾经是古代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之一。时至今日,其已发生了转变,成为了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婚姻介绍业。随着社会压力的加剧,这种以提供婚恋服务的行业需求更加广泛,其在服务形式及内容上变得更加多样。

婚介服务以有偿为常态,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方往往就服务的费用作出约定。关于此约定,属于一种合同行为,应具有法律的效力。其所约定的费用,属于征婚者所应履行的对价义务。这种对价应以相对方即婚介服务方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在婚介服务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征婚者也不具有相应的对价义务。然而,婚介服务中通常要求征婚者预先支付费用,征婚者的履行对价义务的基础消失时――婚介服务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势必会发生费用的返还。实践中,因缺乏专门的婚介服务立法,在费用的返还时发生了许多纠纷。究其原因在于对婚介服务费的性质没有正确的界定,对婚介服务费的类型缺乏统一梳理,致使婚介服务费返还中的纠纷不断。

2.婚介服务费的性质界定

关于此婚介服务费用的性质,存在着自然债务与非自然债务之争论。

首先,自然债务说。黄立在其《民法债编各论(下)》指出:“因婚姻居间而约定之请求权,乃非可请求之法律义务,基于成功之婚姻居间所成立者乃一‘自然债务’。”[1]郑玉波在其《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法定之自然债务:依据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并非法律之明文,乃学者解释上之所认)所生自然债务有:1消灭时效完成后之债务……6婚姻居间(‘民法’五七三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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