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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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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合同”

[摘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是对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新发展,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合同法》及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什么是重大误解的合同做出较详细的解释,这就使得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合同的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消灭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合同法 重大误解 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但至于何为“重大误解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及其如何认定问题,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

一般来讲,“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当事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致于根本上违背了最初的缔约目的。由此看来,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重大误解”必须与合同的订立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必须是由此而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也就是说,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有因果关系的误解,才属于协议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否则,不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一方的误解是由另一方欺诈造成的,那么“误解”则不是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引起合同订立的直接原因应是“欺诈”,对这类合同应按《合同法》54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来处理,而不应包括在本文所述之“重大误解”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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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猫腻”剖析

摘 要:重大疾病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藏匿诸多“猫腻”,主要有:赔偿标准大走样;手术规定不合实际;保险责任形同虚设;种类繁多落实难;内容条款自行改;看似便宜价更高。要真正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多方努力,诸如:适时调整现行保险法;强化保险公司诚信意识;增强投保人自我保护意识等。经过努力,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乃至所有格式合同,才有可能逐步规范完善起来。

关键词:疾病 保险 合同 猫腻 诚信 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并达到约定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产品。数年前开始,这一险种被引入我国。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已推出了名目繁多的重疾险。它的保费,一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们交这么一大笔钱,无疑是希望提前为自己增添一份保障,以便万一身患重大疾病时,能够为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能够获得“雪中送炭”般的理赔款。但一直以来,这一险种理赔尺度苛刻,理赔时产生了诸多纠纷,许多消费者因此纷纷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保死不保活”,显示出这一险种所面临的诚信危机。

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权责条款专业性极强,价格构成复杂,重大疾病保险尤其如此。保险公司所提供的重疾险格式合同,文字表述上往往夹杂大量行业术语和法律、医学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甚至很难有耐心看完,投保人难免被弄得晕头转向。在条文设计上,保险公司自己设计合同,大部分条款都属于投保人的义务,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义务则尽可能避免。在内容规定上,这种格式合同一般都列出许多免责条款,把风险尽量推给投保人,甚至许多合同条款中藏匿诸多“猫腻”。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便很容易找出拒绝理赔的理由,致使这种名义上的重大疾病险变成了实际上的“死亡险”。即除非投保人死亡,才可以按照相关条款理赔;否则,根据现行保单中的诸多免赔条款,保险公司几乎无需对患者进行赔偿。

纵观众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主要藏有以下一些“猫腻”:

“猫腻”一:赔偿标准大走样

保险公司推销保险品种时,总会卖力地宣讲那些对保户有利的条款,而很少甚至根本不提不利的内容。而每当有保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便常常出现双方对一些保险条款理解的差异。

曾有一位重疾险保户,因脑干出血医治无效而去世。事后,家属从医生那里了解到,脑干出血属脑中风之一;而脑中风又正是死者所购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一般理解,这位患者的病逝,便意味着保险公司应当按重大疾病给予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金额应为3万元。可当家属满怀希望前去理赔、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定义,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又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障碍者。这样一来,这位被保险人的情况,便明显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也就不能按重大疾病3万元的标准赔付,而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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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问题浅析

摘 要:重大疾病保险早已进入人们的生活,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明确。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存在犹豫期、观察期和保险合同的效力延续等问题,常发生争议,处理时应平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重疾险;生效时间;效力;赔偿金;效力延续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302-02

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重疾险的性质决定了投保者投保是为了更好地生活下去,而不是死后的利益。相对成熟的重疾险出现在1983年的南非,1995年进入中国保险业市场,至今已经历了近20个年头。随着其不断完善发展,相应的法律规范相继出台,在对其指引规范的同时,各种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 重疾险合同的性质及其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这里说的重大疾病险合同则是人身保险的一个分支,在保险法中涉及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双方或多方主体。这里提到的射幸则是在发生不特定的事件会影响至少一方权益的,这里并不否定一方获利的可能性,而这个利润将会是所支付成本的数倍乃至数十倍,反之将会什么都得不到,具有类似赌博的性质。而重疾险相对其他的险种来说风险性也更大,据统计,人的一生患重大疾病的概率要远大于70%。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合同予以更多的限制,尽管有法律从中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但是重疾险合同的性质已经决定了二者的身份注定不会到达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再者,保险公司所获的收益来源于保险费与所赔付保险金的差额,并以此进行风险投资的利润。所以,为了收益,更多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尽量拖延支付时间,尽量多地设定免责条款,这些情况都是很正常的。这也提醒了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要尽量的详读合同条款,以尽量地减少日后的纠纷。而对于重疾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一般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重疾险合同中限定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等。而在一般重疾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更愿意选择附条件,所附的条件也很严苛。所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对保险金的交付限制(即要求投保人缴纳全部或者首付保险金),才会发出保险单;在保险单发出的次日凌晨起,合同方才生效。

二、重疾险合同的期间及效力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期间一般是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的解除事由出现时终止。而这里不得不提重疾险合同中的两个小期间,一个是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这段期间称为的犹豫期,又称空白期;另一个则是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80日的观察期。通常在这两段时间内,争议的发生往往会很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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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摘要: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 合同法 重大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54 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至于如何认定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笔者试就此做如下探讨。

一、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

重大误解与合同未成立、合同解释有较密切的关系,应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循此,应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合同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要求赔偿信赖利益)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 年) 的规定,而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适用除斥期间(1 年) 的规定。

未成立的合同,虽有缔约行为或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合同未成立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当事人的误解。由于重大误解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故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误解不宜称为重大误解。导致合同不成立的误解主要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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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课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课题)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止年限: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省科学技术厅制合同说明1、根据《##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后,必须签订《##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2、“项目(课题)合同书”是项目(课题)经费拨付和检查、评估、总结、验收的依据。3、“项目(课题)合同书”的内容必须与《##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衔接一致。4、“项目(课题)合同书”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简明扼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量化。攻关目标和主要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预期主要成果形式1.论文论著2.研究(咨询)报告3.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4.新装置5.新材料6.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7.计算机软件9.其它试验基地(个)中试线(条)生产线(种)示范点(个)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的预期效益):项目实施的分阶段目标和年度进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表经费投入经费支出科目计划申报数(万元)科目金额(万元)其中:省拨款国家拨款基建费(含维修改造)省拨款仪器设备购置费部门匹配材料、燃动费地方匹配加工费银行贷款试验费单位自筹管理费社会资助劳务费其它引进软、硬件费调研费税费其它合计合计省批准经费数(万元):合计年年年项目(课题)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学历从事专业主要分工合同条款签约各方均应按照《##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均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必须按计划任务的各项目标执行,并分年度提交上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提出当年年度计划。2、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应根据《##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前双方须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条款的一方负责。3、乙方因主观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或加倍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合同中止。4、乙方的合同经费按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5、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检查项目进展,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等。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丙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甲方审批后执行。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丙方可向甲方提出项目延续或中止建议。6、甲方负责按年度拨款,及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总结、评价等。7、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丙方一份。8、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9、对于项目的科技保密,鉴约各方均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10、本合同其它协议条款如下:(1)(2)签约各方乙方:(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丙方:(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科技管理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签章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甲方:##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管理专业处发展计划处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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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睑结合内眦开大同期手术效果体会

重睑术是美容外科最常见的手术,近年来内眦开大术也成为一种流行的美容方法。笔者自2006年11月~2007年11月,采用重睑结合内眦开大同期手术的方法,对65例单睑或内双重睑伴内眦赘皮就医者进行重睑及内眦开大术,术后重睑形态自然,效果良好,内眦瘢痕不明显,现报道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 一般资料:本组就医者共65例,均为女性,年龄18~42岁,其中单睑者54例,内双重睑者6例,曾行埋线重睑术后皱褶变浅者5例,均伴有不同程度的内眦赘皮及内眦角圆钝。

1.2 手术方法

1.2.1 术前设计:首先设计内眦开大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Z”或“Y-V”方法,再设计重睑线,使重睑线到新内眦点的弧度自然。

1.2.2 手术方法

1.2.2.1 内眦处理:如果就医者伴有明显的内眦赘皮,只需按照内眦赘皮矫正方法进行矫正即可,如果为轻度内眦赘皮,或仅为内眦角圆钝,可在确定的新内眦点向内眦角处画一水平直线,横行切开后稍加分离,再纵向缝合,内眦角即刻尖锐,眼裂明显变长,上下形成的猫耳用小剪刀紧贴皮肤修平即可。

1.2.2.2 重睑处理:按设计线切开皮肤,内侧重睑线末端与内眦切口间隔0.5cm。去除切口下的眼轮匝肌及适量眶隔脂肪,只保留睑缘处少许肌肉,将切口两缘皮肤可靠固定在睑板前筋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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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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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课题合同书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

×项目(课题)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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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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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软控:获得2.6亿元重大合同

此次合同的签订预示公司经营多年的跨行业发展终于取得突破,不同于以往金额较小、且较为分散的跨行业项目,公司此次获得的合同不仅金额大,而且具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事件:

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称公司获得青岛伊科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异戊橡胶联合装置一期3万吨/年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及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26,110万元,合同执行期限从09年5月11日至10年4月30日。

点评:

公司跨行业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尽管公司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在其他行业的开拓,并成立了专门的团队从事跨行业发展,但与此次高达2.61亿元金额相比,此前在食品、油墨等领域获得的项目金额较小,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跨行业发展。公司此次与青岛伊科思签订的化工新材料项目,不仅实现了在非轮胎领域的突破,而且金额大,占到了公司08年收入的28.61%,将提升公司未来的收入规模。按照项目进度,我们保守估计09年可确认70%的收入,即为1.83亿元,占到公司09年收入计划的15.9%。

采用总包形式,利于项目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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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四大重点看清保险合同

令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看懂那些晦涩冗长的保险条款了。但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投保时还真得多花点时间仔细阅读一下条款,别一不留神掉进文字陷阱中。

有人抱怨说,保险条款就像“天书”,密密麻麻的文字,晦涩难懂的术语,让投保者望而却步,于是,索性采取了最为消极的态度,不加阅读,直接签字了事,可这样到了理赔时更容易发生纠纷。

即便有心在投保前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投保人,也会碰到不少难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条款中专业术语过多,字数又长,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有信心和能力去琢磨透。

虽然,近几年保险监管部分一直在倡导保单通俗化的工作,保险公司通俗化保单在印刷上更符合人体的阅读习惯,比如在文字上也把“投保人”换成了“你”,把“保险公司”改称为“我们”,但作为最严肃、最严密的民事合同之一,保险合同条款还是不可能将其中的一些术语转化为普通语句。

为此,专家建议不妨抓住保险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和要点,来准确理解条款中最重要的事项,这可能是投保人值得一试的办法。

保险责任:保险利益关键所在

阅读保险条款,最重要的大概莫过于“保险责任”那一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要承担的保障责任范围,就是发生什么样事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什么办法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多少比例,这是保险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事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核心利益。

首先,投保人心里要有一个基本概念:没有一份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每一份保险条款都有一定的责任范围,按承担责任类别的不同,人寿保险也可分为健康险、寿险、意外险、养老保险等几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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