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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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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合规责任:404条款之外事项探析

萨班斯法案在全球会计界和资本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法案不断催生出新的法律和规定,对商界产生的影响极为深远。法案第404条款规定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具体要求分为以下两部分:

1.年度报告必须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必须说明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护足够的关于财务报告的控制框架和程序,必须包括一份管理层对本公司本财年期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框架和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2.审计师除了财务报告审计外,还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鉴证‘(Attestation)并出具报告。鉴证必须遵循PCAOB制订或采纳的标准进行。

法案还有很多其他条款涉及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经理和董事的责任,涉及面极为广泛。但由于只有404条款要求由审计师进行鉴证(审计),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和审计师主要关注404条款,以至于不少人认为对萨班斯法案的遵循等同于对404条款的遵循,而这很容易导致无意中违反萨班斯法案的其他责任条款。这些404条款之外的责任条款,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最近,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大连绿潇国际(RINO International)因涉嫌造假账,在美国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影响。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绿诺公司股价在5个交易日内下跌72%,目前至少有9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正准备对该公司发起集体诉讼。绿诺事件不仅导致其自身股价暴跌,而且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题材上市公司的质疑,给其他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绿诺国际并未经过404条款审计。

一、302条款

对于按照1934证券交易法规定必须定期报告的公司,报告必须经过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相应职务的官员)批准后,方可。

1.签字的公司官员(指CEO和CFO,下同)必须已经审阅了该报告。

2.根据签字官员的了解,该报告没有包括任何重大不实内容,没有忽略任何重大事实,不会导致报告使用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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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确保联合项目顺利实施

2012年1月,美国国防采办大学了一份题为《关于设立联合采办组织管理机构的建议》(Proposed Leadership Structure for Joint Acquisition Programs)的咨询报告,就当前美军在推行联合采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建议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Joint Acquisition Executive,JAE)以提高联合采办效率。该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美军装备联合采办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的作用以及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三部分介绍了围绕联合采办执行官开展问卷调查的情况;第四部分提出了联合采办执行官机构设置及下一步研究的建议。

美军装备联合采办存在的问题

该报告撰写者哈里斯与刘易斯认为,美国国防部采办项目的联合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其采办流程和组织体系并没有相应地发生变化。1986年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案》虽然提升了军种间的联合作战能力,但它并未涉及联合采办问题。当前,联合采办形成了烟囱式的发展格局:联合项目通常交由某一军种的部门采办执行官实施领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关注重点是装备本身而非联合能力建设。这种组织管理模式未能充分满足联合需求,难以确保联合项目顺利实施,且更容易出现“拖、降、涨”的问题。此外,很多联合项目的参与人员缺乏联合采办的经验与相关培训。

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的可行性

鉴于联合采办的上述现状,该报告建议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来管理美军重大联合项目的组织实施。联合采办执行官与部门采办执行官并列,并向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负责(如图1所示)。

报告从项目执行与审查监督两个角度分析了新型组织管理模式的可行性。在项目执行方面,报告认为,与受各军种制约的部门采办执行官相比,联合采办执行官能够更好地抵御部门本位主义,更注重联合用户(如联合作战司令部)的需求。这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助于争取到稳定的资金,提升装备的互联互通能力,从而更好地满足联合作战需求。二是有助于为联合采办项目建立一个统一的流程规范,精简预算及报告流程,从而提高采办管理的效率与成功几率。

在审查监督方面,联合采办执行官作为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同各军种之间联系的桥梁,有助于弱化部门本位主义,并解决目前装备联合采办中存在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协调难度大等问题。联合采办执行官直接向采办、技术与后勤副国防部长负责,有助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使联合项目在需求、资金、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例如,联合采办执行官可以派遣高级官员监督联合项目,设置职权更加明确的联合采办项目管理机构。

设立联合采办执行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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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今年的工作要点,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进行了述职评议。通过两天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听取被评议法官的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组审议。刚才,会议对三名法官进行了民主测评,会上王健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表态发言。总的看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单位对这次述职评议工作高度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十分充分,各个环节安排严谨周密,调查深入细致,工作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我就开展述职评议及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和建议,督促整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通过述职评议,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对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这既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也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促进和支持。因此,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领会掌握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把评议的过程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使述职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从这次评议的情况和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名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也是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三名法官在近年的工作中都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该立案未立,该审未审,该直接送达通知书的未直接送达以及使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相信通过这次评议,使全体法官受到教育和鞭策,增强依法办案、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三名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三名法官一定要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次人大述职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明确整改的问题、原因、措施及期限,以自觉的、认真的态度扎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法院要充分利用评议成果,不断改进工作。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的认为,市中院的法官队伍是好的,广大法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从调查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来看,市中院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的观念在少数法官身上树得不够牢,服务意识不够强,公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问题。三是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法院内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六是有的法官位置摆得不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强,对人大交办的涉法案件办理不认真。这些意见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法院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把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全院干警通报评议情况,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再动员、再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四、人大要加强督办,保证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和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述职评议对象在人大规定的时限内抓紧抓好整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要在适当的时候听取整改情况的汇报,以增强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和依法监督的实效。希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要做好具体跟踪督查工作。

同志们,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这在我市人大工作中还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实践证明,这种监督形式值得肯定和推广。今后,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和办法,逐步扩大评议范围,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为推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加快荆州发展,构建和谐荆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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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今年的工作要点,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进行了述职评议。通过两天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听取被评议法官的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组审议。刚才,会议对三名法官进行了民主测评,会上王健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表态发言。总的看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单位对这次述职评议工作高度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十分充分,各个环节安排严谨周密,调查深入细致,工作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我就开展述职评议及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和建议,督促整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通过述职评议,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对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这既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也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促进和支持。因此,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领会掌握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把评议的过程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使述职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从这次评议的情况和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名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也是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三名法官在近年的工作中都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该立案未立,该审未审,该直接送达通知书的未直接送达以及使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相信通过这次评议,使全体法官受到教育和鞭策,增强依法办案、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三名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三名法官一定要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次人大述职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明确整改的问题、原因、措施及期限,以自觉的、认真的态度扎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法院要充分利用评议成果,不断改进工作。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的认为,市中院的法官队伍是好的,广大法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从调查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来看,市中院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的观念在少数法官身上树得不够牢,服务意识不够强,公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问题。三是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法院内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六是有的法官位置摆得不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强,对人大交办的涉法案件办理不认真。这些意见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法院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把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全院干警通报评议情况,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再动员、再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四、人大要加强督办,保证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和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述职评议对象在人大规定的时限内抓紧抓好整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要在适当的时候听取整改情况的汇报,以增强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和依法监督的实效。希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要做好具体跟踪督查工作。

同志们,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这在我市人大工作中还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实践证明,这种监督形式值得肯定和推广。今后,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和办法,逐步扩大评议范围,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为推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加快荆州发展,构建和谐荆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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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以及内地律师规制对比

在实行大陆法系的中国内地和实行普通法系的香港,律师都在其司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是法律界专业人数最多的一群,两地律师制度有相同之处,更有很大不同。

一、两地对律师的分类是不同的。

香港遵从英国法制,将律师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两种。他们在职责上实行分工,律师主要处理文件上的工作、商业上的法律问题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大律师则主攻诉讼,在法庭上代表诉讼人进行诉讼。另外,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可申请晋升为资深大律师(旧称御用大律师),他们均成就辉煌,名誉.资历也较高。中国内地没有将律师分类,统称为律师,但他们有分级制。内地的执业律师分为4级,4级为最低,l级为最高,评审的标准是按照他们的资历、经验、表现、执业的时间、科研成果等来衡量,决定他们能否晋升。虽然律师的级别不同,但都能在任何一级法院为当事人进行抗辩。

在香港,无论要成为律师或大律师,都必须要完成一个法律学士课程,再通过法律学深造证书课程,加上一段的学徒阶段(实习过程),其中大律师为1年,律师为2年,才可以执业。在内地,需满足下列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特殊情况,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还要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次,考取律师资格;再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最后,品行良好。

律师的工作范围广,无所不包。香港的律师进行分工,律师负责非诉讼工作,而大律师负责诉讼工作。事务律师善于处理商业文件的往来,如信件、合约等。他们会见接待客人,将诉讼有关事宜转聘至大律师。同时,律师亦能代表当事人在当庭进行诉讼,但只能在区域法院进行(高等法院以下)。大律师善于演辩,在各级法院为当事人抗辩。他们可以在任何一级法院都有发言权,完全没有限制。大律师只可由律师将客户转聘至他们,他们不可直接去找客户,而且有一条不可拒绝的原则,即不可选择客户,这都是对他们的限制。在中国内地,律师也进行分工合作,但没有明确的分工,只是一种各专所长的分工,如有的善于民事案件,有的善于刑事案件,有的善于房地产案件等。

香港和内地的律师在工作职能上大致一样,但其地位、权利大不相同,这可从诉讼案件这一方面去分析。香港为了维持程序上的公正,在聆讯以前有很多的文件往来,这些工作都是由律师办理,他们可以向控方要求有关的资料,大律师在收到有关的资料文件后,便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诉讼。大律师不需要调查,但在法庭上他们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向被告、证人等盘问,亦可以引导法庭上讨论问题的方向。在香港,诉讼主要是抗辩双方陈词的结果,法官只是结案判断,在诉讼过程中说话不多。内地的律师在聆讯案件之前要自行调查案件。但他们在法庭上的权利与地位较低,对于事实上的争论,是法官向证人发问。在法律上的讨论,也是由法官指导。判决由法官作出,法官的个人意见对案件的判决很重要,形成“判决完全掌握在法官一人之手”的情况。

二、澳门与内地律师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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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述职评议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和太人常办(××××)19号文件的安排,我院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于今年2、3、4月间组织了对部分审判员的述职评议工作,现将述职评议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一)党组重视,周密部署。为深入扎实地搞好今年的审判员述职评议工作,院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后,立即召开了专题党组会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党组副书记××为副组长,有全体党组成员及政工科、监察室负责同志参加的述职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判员述职评议的考察及组织领导工作,确定了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新仓法庭副庭长(负责全面工作)××等5位同志为本次述职对象,研究、议定了《审判员述职评议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审判员述职评议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时间安排、内容、方法和步骤。

会后,院述职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又及时组织5位述职的副庭长召开了“审判员述职评议动员会”。院领导在动员会上深刻阐述了这次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进一步强调了各述职的同志要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主动,务求实效;不能有因审判工作忙而消极应付,只求过关的思想。要把这次述职评议活动当作是总结工作,接受监督,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极好机会。

(二)认识到位,态度端正。此次参加述职的5位同志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很高,思想统一,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并积极主动地配合院述职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的工作,按时、认真地撰写述职报告。从各自的《述职报告》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的同志既充分地肯定了成绩,又找出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在向院述职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述职时,他们认真听取了领导小组反馈的考察意见和全体同志的评价、意见及建议,及时、反复地修改述职报告。有的同志是5易其稿,大都在3稿以上;表现出了较严谨的作风和强烈的进取意识。4月4日院述职评议大会后,全体述职人员又根据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及评议结果,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订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参加述职的同志都表示,领导和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非常中肯、非常宝贵的,值得虚心接受,长久珍视,并积极整改。要在各自岗位上更加努力工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异的成绩报答人民的重托、组织的关怀。

(三)全面考察,客观公正。院述职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按《实施方案》,从4月13日至20日先后到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县妇联、总工会、县团委、农行县支行、信用合作联社及本院各业务庭、队、科、室,对5位述职的副庭长任职以来,特别是从2002年以来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执法执纪、勤政廉政、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为期8天的考察。考察中,我们主要采用了问、听、看、查、谈、议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召开座谈会15场次,参加座谈会的人员78人;其中,乡(镇)主要领导5人,公、检、司及县直部、委、局、行领导11人,二级机构负责人15人,一般干群12人,本院干警35人。同时,我们还先后找了6名同志个别谈心,进一步了解述职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座谈和个别谈心中,认真听取了所到单位的领导及同志们对述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执法执纪、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意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都很中肯,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分为二。使我们掌握了一些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考察结束后,院述职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听取了考察小组对5位述职的副庭长的考察情况汇报,经过反复的讨论、研究,议定了《院述职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述职审判员的考核意见》。

(四)认真述职,公正评议。根据安排,4月4日上午在法院大会议室召开了“审判员述职评议大会”。大会邀请了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工委、法工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的有关领导同志莅临大会指导;参加会议的有院领导、全院二级机构负责人、审判员共41人。会上,全体与会同志首先学习了“太人常办(××××)19号”文件和院发的《述职评议实施方案》,认真听取了5位述职对象的述职和述职考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同志代表考核领导小组所作的《关于对述职审判员的考核意见》报告;全体参会人员根据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标准为述职对象,采用无记名方式投信任票。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察结果和群众评议情况,专题召开会议,经研究确定了杨××、宋××、殷××三同志为优秀等次;张××、刘××同志为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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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所长述职报告

XX年年,作为律师事务所所长,工作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领导和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基本任务和上级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XX年年辽宁洪泽律师事务所严格贯彻执行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为建立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事务所进一步强调和规范了律师收费制度的履行,采取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落实行动的方式,将该办法和标准融入律师执业行为,在网络上广而告之,办公场所公示上墙,随案附委托须知,形成了程序化操作的标准制度体系。对收结案的登记和审批,是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树立本所信誉及对外活动的必经程序,全部案件实行法定代表人审批,以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签署委托协议,执行“收案登记簿”制。在明确权限范围,或予特别约定授权事项的基础上,事务所根据各律师的量、能情况,对所受理的案件在律师间进行调配。全年没有出现一例以律师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发生。

提供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顾问以其他非诉讼工作,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按照“办法”规定,均严格按计件或按比例收费的原则,由财务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出票。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或是“打白条” ,以及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

在案件的过程中,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事务所基本是根据承办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按阶段进行收费处理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

办公室配置了专门的财会人员,在法定代表人与合伙人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财务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年度终了时向合伙人会议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财务票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所有出票均须报经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审核,律师的报酬按律师大会讨论规定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在当年税后利润中按10%比例提取;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市平均工资水平、年度效益及职务标准予以发放,诸如交通费、通讯费、租房等票据的报销和补贴按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报销;律师出差办案费用基本执行实报实销制。本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XX年年年初沈阳市司法局安排部署开展全市律师队伍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我们洪泽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我们所做到了以下几项:(一)严格执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把律师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办案程序、投诉电话等事项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规范委托制度,全面实施统一收案、统一收费以及疑难敏感案件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三)强化质量跟踪反馈,规范律师案件的程序。(四)充分发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作用。(五)加大投诉查处力度,严明律师执行纪律。(六)建立服务质量评定制度。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教育、内部制度建设、业务拓展和服务质量评定标准。(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所人员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诚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无当事人有理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

本人在律师执业中,能端正执业观点,认真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在办理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能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认真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没有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在承办案件期间,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没有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作为,没有从事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我也从未假借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在XX年年,本人完全按照《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内容严格要求自己,没有违反承诺,没有违纪行为。没有私自收案收费,或收费后服务不到位的行为,相反本人习惯于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没有多收费用,不额外收费。没有假借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本人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没有从事过律师执业活动以外的收益活动。没有采取支付介绍费,刊登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的业务来源主要是靠自己的主动开拓,业务开展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勤勉尽责。本人从未接受法官介绍的案件或以支付介绍费的形式要求法官介绍案件,没有办过金钱案和关系案,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亦未单方面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更没有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承办法官有优势关系而干涉或施加影响,总之本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与法官处理好关系,没有禁止规定列举的事项发生。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本人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接待群众咨询,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获得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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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涵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述(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上。但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可以发现,像安然、新加坡中航油等财务欺诈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够充分,如新加坡中航油就一再强调公司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只不过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因此,管理当局如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成为当前紧迫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人手,结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编报要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2002,本文简称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就管理当局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职责进行报告,并报告管理当局对这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同时,该条款及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要求从事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也须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和管理当局的评价发表意见。为了配合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有关内部控制规定的实施,SEC在2003年6月正式的最终规则中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操作性定义,SEC规则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的保证。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均得到公司管理当局和董事的合理授权;(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从SE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一,内部控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SEC将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考虑限定在财务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范围内,因此使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术语。其二,SEC期望其所定义的内部控制与COSO委员会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目标相一致。其三,上述第3点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与SEC规则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该份报告包括在公司按年度提交给SEC的表格中,为此,SEC已经为其注册成员制定了规则,要求公司提交的表格必须包括:(1)管理当局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具体为:关于管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管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管理当局对到最近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包括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声明,其中,必须披露管理当局所认定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弱项,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弱项,则管理当局不得认定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一个声明,即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包含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签发鉴证报告。(2)会计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提供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的鉴证报告。(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动,对于任何重要影响或可以合理预期将重要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都应予以披露,该项披露要求从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

二是SEC的S-K规章要求管理当局披露公司主要执行官、主要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权的人员在对报告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就企业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是SEC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两个书面证明,包括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这两个书面证明是萨班斯法案302和906条款所要求的。(1)302条款要求在呈交SEC季度和年度报告时提出证明:包括已经核查了某个确定注册公司的特定报告;报告中没有存在任何重大的错报和漏报而导致对本期报告产生了误导性的信息;报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注册公司在所报告期间和时点上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状况;对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承担责任;已经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披露(或者行使相同职权的人)等。(2)906条款包括对具体联邦犯罪法典的证明,如证明报告是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条款要求,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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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上升:是起点还是终点?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司的财务成本正在上涨,而且这种趋势很有可能持续下去,公司的首席财务官(CFO)试图尝试新的财务方式,寻找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背后的游戏规则。

由《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所带来的成本上升是有据可查的。哈科特集团13年来首次将研究的重点放到公司的财务成本上,他们研究发现,公司财务成本(用收入的百分数来表示)一直在上升,而不是大家所感觉的呈下降趋势。尽管公司财务部门近些年来成功地缩减了日常开支成本,但《萨班斯法案》却带来了公司日常开支的增加,且这种费用从2003年到2005年间暴涨了18个百分点。

上述情况只是一种短期现象还是一种长远发展的趋势呢?我认为可能会因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哈科特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马克・克鲁格认为,对于大多说公司来说,公司正在经历税务执行费用的高峰,由于许多公司盲目地遵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在过去的两年间,我们见证了包括审计费用、咨询费用、工资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的飞速上涨。

科罗拉多州的一个半导体公司――软城国际集团(Ramtron International Corp)的经验就很具典型性。公司首席财务官埃里克・贝尔泽(Eric Balzer)称:“我们根本没有为执行《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作充分的准备工作。”但最终,软城国际集团在审计上花费了10万美金,在《萨班斯法案》测试上花费了额外的18万美金,同时,为了遵从《萨班斯法案》,公司在内部准备和合同方面也花费了30万美金。他说:“我们为此几近疯狂!”一个新的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公司首席财务官雇佣新的员工来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42%的公司甚至雇佣更多的员工来达到要求。

贝尔泽希望下一年度总的萨班斯成本降低50%,部分原因在于:公司刚刚完成重组工作,仔细地规划了它的过程控制,也安装了新的会计软件。但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敢做如此尝试。福利&拉德纳公司的汤姆・哈特曼说:“很多公司为满足《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在2004年及2005年初花费了大笔资金。”该公司主管萨班斯成本研究的合伙人说:“还有一些公司也在做同样的努力,如果这些公司今年通过了404条款进行投资,他们的成本可能会维持现状,但如果他们升级财务系统的话,那么他们的成本就会攀升。”

肯色纳实集团(Kensey Nash Corp),是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医药设备生产商,其2005年的审计费用比Deloitte & Touche事先估计的2倍还要多。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温蒂说,公司被告知在下一年度的审计费用将降低12%,尽管公司的财务报告显示正常,但温蒂正在考虑雇佣其他的财务人员来帮助履行萨班斯法案的职责。如果公司的财务成本重新开始呈下降趋势,首席财务官们将不得不重新更新他们的财务管理思维。

据一份对财务人员的调查资料显示,当被问及“在接下来的1-3年间《萨班斯法案》将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时,大约有30%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有极大的影响,认为有较大影响的被调查者占38%,认为有一定程度影响的占22%,认为没有多大影响的占9%,此外,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1%。

长期以来,公司首席财务官已经被证明能够相当纯熟巧妙地安排他们的多项职责――从财务管理到公司采购和编制预算计划等等,并且他们的老板总是乐于交给首席财务官更多的职责。据华盛顿特区首席财务官执行委员会公报称,一个典型的首席财务官现在要编制7个直接报告,更有甚者将要编制超过12个相关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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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亮剑昌平

2011年5月10日,对于昌平区统计人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统计局“打官司”、当“被告”的日子,是统计行政诉讼“模拟法庭”开庭的日子。

因应“依法行政”

上午9时27分,“模拟法庭”活动开始。由国家统计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区县统计局及调查队、昌平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等单位领导、法制工作骨干和昌平区统计局及调查队全体工作人员组成的“观审团”,使昌平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的220个椅位座无虚席。

主持“模拟法庭”活动的国家统计局昌平调查队队长于桂谦做了这样的“开场白”:

今天的模拟法庭,是特殊形式的依法行政专题讲座;是学习、宣传新《统计法》活动的延伸;是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岗位技能演练和培训的组成部分。之所以组织今天的活动,是因为面临以下工作背景:已经实施一年多的新《统计法》和原《统计法》相比,加大了对执法主体的规范力度;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队伍迅速扩大、新人明显增加,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所有工作活动都要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和规范,不少同志可能还没这个概念,这个意识需要强化;统计执法对象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企业都聘有自己的法律顾问,统计部门必须规范执法活动,避免出现行政败诉;国家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

“开场白”传递出清晰的信息:“模拟法庭”因应了依法行政的工作背景,萌生于法制规范的统计环境。

拟在“亮剑交锋”

如果有一天统计部门真的成了“被告”,统计人到底如何应对?这是昌平统计局队领导创意“模拟法庭”的核心落点。基于这个落点,模拟法庭力求在各个环节要达到“亮剑交锋”的真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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