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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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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调研报告

(一)人员数量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在编总人数21629人,省法院539人,中级法院3789人,基层法院17301人。全省法院共有法官__604人,其中院领导__27人,占法官总数的10%;综合部门法官2735人,占法官总数的20%;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含庭长1464名)占法官总数的70%。

(二)审判资源配置情况

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干警14611人(含院领导),占全省干警总人数的68%;综合行政部门7018人,占干警总数的32%。全省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有__97人,其中法官1165人,占一线法官的12%;民事审判庭有干警2939人,其中法官2457人,占一线法官的27%;行政审判庭有干警663人,其中法官543人,占一线法官的6%;执行庭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占一线法官的15%;立案庭有干警__43人,其中法官816人,占一线法官的9%;审判监督庭有干警704人,其中法官603人,占一线法官的6%;人民法庭有干警2838人,其中法官1993人,占一线法官的21%,赔偿办、技术室、办、审管办等其他业务部门法官343人,占一线法官的4%。

(三)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情况

截止20__年10月底,全省法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年龄35岁以下的干警有5440人,占总数的25%,35岁以下的法官有2181人,占法官总数的16%;36—40岁的干警有2915人,占总数的__.5%,36—40岁的法官有1646人,占法官总数的12%;40—50岁干警有9884人,占总数的46%,40—50岁的法官有7290人,占法官总数的54%;50岁以上的干警有3390人,占总数的16%,50岁以上的法官有2485人,占法官总数的18%。

全省法院有博士研究生29人,硕士研究生1682人,大学本科学历16637人,专科学历2692人,专科以下学历589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85%。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法官总数的89.2%。

(四)审判辅助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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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引起社会颇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执行法官面临的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既有来自社会的压力,也有自身存在的不足,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执行工作是一门讲究执行策略、执行艺术的工作,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执行法官付出比常人几倍的工作量,才能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我在法院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办执行案件,做好执行工作,我的体会是:

执行工作既苦又累,又得罪人,许多法官不愿做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执行工作投入不够,认为执行案件是一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不论从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是消极的,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思想上认识不足,是主观上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要做好执行工作,首先要解决好执行法官的思想认识问题,也就是从心理上彻底的克服对执行工作的畏难情绪,对执行案件不能有丝毫的惧怕心理。我在执行局工作的几年里,深深地体会到,树立敬业爱岗的思想是解决畏难情绪最重要的法宝,执行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的实际困难。现实中有的执行法官越怕执行案件,案件就越难执行,执行起来前怕狼后怕虎,缩手缩脚,结果总是不理想,这样被动执行不如主动出击,大胆放开手脚依法执行,执行效果更佳。我总结出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就应当要有“三心”,即细心、耐心、恒心。细心就是拿到执行案件先不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是要对全案认真细心地进行分析,找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所在,通过接触双方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耐心就是对待当事人的倾诉要耐心听取,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的都要一视同仁,不能任意阻止偏袒一方当事人,以防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恒心就是对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妥协,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能半途而废,否则前功尽弃。有了热爱执行工作的敬业精神,加上知难而上的进取心,做好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心理基础。

许多人认为,执行工作只要大胆地适用强制措施,使用手段就足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执行工作是要讲究艺术和方法的,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生搬硬套法条,照章执行并非都能取得预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工作中即要因人而异,又要因案而异,不断变换执行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以情解难法”就是对那些生活困难,履行能力较差的被执行人,采取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相让步,最终履行义务。

大家都知道,执行工作靠个人努力是不能出成果的,只有大家团结才能出聚集力,战斗力,才能取得好的成绩。当前执法环境不好,要打开执行工作新局面,必须依靠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才有可能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为此,要依靠集体力量解决问题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一条主线,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组织全局执行法官进行探讨,研究最佳执行方案,采取适当措施,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率。通过多谈心,多通气,多协调,坦诚相待,充分发挥全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力量,这样既活跃气氛又增进执行法官团结,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全局执行法官都能以大局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

执行工作要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但每个案件都使用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司法成本大,而且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艺术,让被执行人既感觉到法律的强制力,又要让其知道执行法官的人情味,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执行工作的最佳成效。近年来,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耐心、细致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为当事人着想,主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从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来促进案件的执行入手,少用或慎用强制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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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场馆化”研究

摘要:“场馆化”是奥运会组委会根据总体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实际筹办工作的需要,将奥运会筹办工作重心从以各职能部门运行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各竞赛场馆运行管理为中心的组织运行演变过程。都灵奥组委的组织结构也因“场馆化”的要求而变革,变革后的组织结构更好的满足了各部门以场馆工作为主线开展部门工作的需要。北京奥组委应吸取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场馆化”的经验,探索“场馆化”的运行模式,为胜利举办奥运会打下组织基础。

关键词:都灵奥组委;组织结构;场馆化

中图分类号:G811.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8-1016-03

1“场馆化”:奥运会组织结构的新模式

1.1“场馆化”的主要内容场馆,作为奥运会赛时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运动员及随队官员,技术官员,媒体人员,赞助商代表以及观众活动的最重要的场所和区域,按其性质可分为竞赛场馆、训练场馆和非竞赛场馆。“场馆化”组织结构是指在组委会领导下,按照场馆设立机构,由专门的场馆经理担任场馆的最高负责人,综合管理场馆内的全部事务,其他职能部门隶属于场馆,负责自己领域内的工作的组织结构。

“场馆化”是奥运会组委会根据总体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实际筹办工作的需要,将奥运会筹办工作重心从以各职能部门运行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各竞赛场馆运行管理为中心的组织运行演变过程。“场馆化”是最近几届奥运会赛事组织工作的通行做法,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在悉尼奥运会赛事组织工作中得以完善。

1.2“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要求1) “场馆化”要求奥运会组委会能够统筹规划、协调各方、整合资源,为体育竞赛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综合保障,为奥运会各主要客户群体提供热情、祥和、文明的优良服务。这是“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整体功能性要求。

2) 奥运会组委会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各类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建立精干的运行指挥机构以保证快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建立明确的场馆经理负责制以保证尽可能在场馆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是“场馆化”对奥组委组织结构的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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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

四、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

德国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统一由初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执行(法官不负责执行),司法行政人员由司法部任命。具体执行程序是:各法院法官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报请本级法院院长转交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执行。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必须根据胜诉方或债权人申请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有三种强制执行方式。一种是部分扣押工资,另一种是查封或拍卖不动产。这两种财产的强制执行都由司法助理员负责。还有一种是扣押动产(如汽车等),由州司法部长聘用并授权其行使一定公权力的执行员负责,执行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在民事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疏于执行,当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在执行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国家将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国,绝大多数败诉方会自动执行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如其不执行,胜诉方可申请执达员执行。若败诉方仍不执行,执达员则向法官申请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败诉方工资、财产。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申请执行方只能等到其有财产时才能执行到位(法国法律规定执行期可达30年)。执达员同公证员类似,经过复杂考试和特殊培训,由司法部长签署政令任命,受司法部长授权行使一部分公权力。执达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

五、刑罚的执行和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特殊人员的处置

(一)德、法两国对轻罪罪犯的处置

德国对轻罪罪犯,70%判处财产刑,20%判处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对这10%被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的轻罪罪犯,一部分送开放式监狱执行,罪犯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监狱睡觉;一部分送封闭式监狱执行。在开放式监狱执行的罪犯,如违反监规(例如携带回监狱、逃跑等),则被转入封闭式监狱关押;在封闭式监狱执行的罪犯,若经过一段时间改造,成效明显且不会逃跑,则可被转入开放式监狱完成剩余刑期。

法国对轻罪罪犯可判处收监、收监缓期执行。被判缓期执行的,常附带有18个月、2年或3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轻罪罪犯要承担刑罚适用法官选择要求其履行的禁止进酒馆、赔偿受害人、禁止出国、参加公益劳动等义务。受刑罚适用法官委托负责监管的人员要定期向刑罚适用法官报告情况,若被监管人在考验期内没能履行义务,刑罚适用法官视情况结束其考验期并将其收监。对收监罪犯,刑罚适用法官随时了解情况,召集由刑罚适用法官、检察官、监狱长组成的监狱委员会会议,根据罪犯表现,决定是否给其每年3个月内的减刑、减多少刑,是否给其假释。

(二)德国对有现实危险性的刑满罪犯和精神病人的保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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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法院执行机构设置刍议

司法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手段,因其具有权威性与终局性的特点而成为最重要的手段。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当事人权利最终实现的强有力保证,事关司法的威严,事关法律秩序的维护。但是,我国自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与之相伴的就是执行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出现了所谓“空调白判”、“法律白条”等等之说。在造成社会关注焦点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的诸多原因中,执行制度尤其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科学就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原因。本文拟就如何在地方设置一个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执行机构,略存陈陋见。

一、执行机构应设在法院

由于对执行权属性的争议和现行司法体制的种种弊端,学者们对执行机构的归属也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应将执行权中的实施权分离出来,由法院外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者是执行员,而法院仅负责执行权中的裁判事项,办理者是执行法官,两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①

也有学者认为,从现有的情况看,法院设立执行庭仍然是必要的。理由是:第一、有利于减少裁判和执行之间的矛盾,一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纠纷,则执行庭可以与裁判庭及时协调解决,如果由行政部门负责,容易扯皮,执行难问题更难解决。第二、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如果交由行政部门,则当事人要另行交纳过高的费用是顺理成章。第三、在许多情况下,裁判和执行也是很难完全分开的。如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执行担保,如果将执行部门放在行政部门,难免出现行政部门自己作出裁判,这与行政部门的职责也不相符,也不一定十分高效。②

笔者认为,结合国情,执行机构设在法院更具有可行性。国为,第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并且很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还有很长一段路,债权、物权的流转和变动极不规范,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项必然非常多,由法院行使裁判权具有权威性、合理性。第二、设立在法院可以建立“对外统一、对内分离”的执行体制,既有利于裁判与执行的分离,减少行政干预,又可以保证裁判与执行的天然联系,协调二者关系。而如果由行政机构行使,不中避免地产生行政行为改变和否定司法裁判行为的问题。第三、地方政府干涉执行的传统很长时期内难于摒弃,如果将执行权交由行政机构行使,执必易为这种干涉大开方便之门。第四,强制执行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不可孤立地进行。如果将执行事务交由行政部门,就涉及一大批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修改。第五,由法院行使执行权也是国外很多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政策也很有参考的必要。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总体思路是,在保留法院执行权的同时,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使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实行彻底地分离。执行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是,将执行机构分为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工作部。执行裁判庭由执行法官组成,处理执行工作中有关裁判的事项,如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等;执行工作部由执行员组成,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实施权。③

前文已述权力集中的弊端,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可以在执行机构的具体设置中构建权力制衡机制。这部分将在下文有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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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对策研究

【摘 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改革对检察机关改革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各地方检察机关均按照公务员的考核来考核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没有建立起统一有效的考评机制,影响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明确考核内容、确定多元考核主体、完善执法档案,构建合理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对司法改革起着引领作用,所以在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机制的问题非常有必要。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评模式行政色彩浓厚,没有突出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无论是考核的内容、方法、考核的结果、激励机制等,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如《检察官法》中规定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的、行政化的惩戒运行机制,这种套用行政管理的考评模式势必掩盖检察工作的司法性,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考核定位的偏差表现在考核缺乏比较明确的目的,考核结果不能充分利用。片面看待考核的管理目标,仅停留在评先树优上。这种仅将考评定位于确定利益分配的依据和工具,使考核形成一种负面消极影响。

(二)考核机制违背司法规律,考核内容笼统化。目前检察官考核办法、内容、特征均是参照公务员来考核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决定了这种考评机制的不合理。例如检察院常硬性规定办案数量,以业务量的多寡来评价检察官绩效的好坏,明显违背了司法工作的被动性,忽略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职能多元,对所有执法办案的检察官按照同一考评指标进行考评,必然导致考评指标内容粗犷,只能体现大的原则性规定而无法细化。显然,这种考评指标所得出的考评结论是无法真实反映出检察官的工作业绩。

(三)考评机构随意粗放。高检院制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对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的机构和程序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从执行情况看,绝大部分检察院都没有设立专门、长期、固定的检察官考评机构,也无法定的考评程序,只是为了考评的临时需要设立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随意性较大,无法从定性定量上对检察官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考核小组按照笼统的指标考核各部门,这种考核方式存在极大的片面性。

二、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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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演讲稿

政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演讲稿

文章标题:政法系统规范司法行为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

民间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来说,乃是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裁判义务,将写在裁判文书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还债于民,兑现白条”就是执行法官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权利人的权利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文书上,就是“法律白条”。我们常常说: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而现实中,困扰法院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执行难。执行工作上不去,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没有完成,权利人的权利没有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就强烈。今天,在这里我给诸位演讲的题目是:还债于民,兑现白条——执行法官的神圣使命。

演讲者定位于“还债于民,兑现白条”的执行法官与共和国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一样,有着相似之处:他们都是“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而不是普通的公务人员,理应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和国家的栋梁之才。孩提时代我曾羡慕以后能够成为一名人民法官。进出法学殿堂,长大后,我便成了你--一名“共和国法官”。

曾记得:初为“法官”之际,那油然而生的自豪,以及那为国为民的铮铮誓言。仿佛“天降大任”于我,仿佛“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舍我其谁?坚信你只要尽心去做,就必然能开创一片晴朗的法治天地,就会排忧解纷,使世界变成美好的人间。但埋首其中,您就知道,一切的一切,决非您想象的那样简单,我们社会上,所有的人,所有的事,无不处在平衡之中。作为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法官”,这时候,你才会懂得,“还债于民,兑现白条”该是怎样沉重的分量。法官,在我们中国,它是一个很辛苦、很清平的职业。法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因而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具有悠久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要求人们能够知礼仪、明廉耻、有良知、诚实、信用、正直、不骄恣贪惰、奢侈放荡等,所有这些作为普通人应当具有的美德,法官显然更应具备。除此之外,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还必须遵循一些基于自己的职业要求而应具备的司法伦理道德,而执行法官在这点上尤为突出。

曾记得:“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执行局收到一封让人既心酸又愤慨的求救信。方善林老人在信中称:“我一个古稀老人,儿子媳妇住着高楼,我却蜗居在一间屋棚里,无人管无人问,我仅靠捡垃圾勉强维持度日。现我唯一的活路只能是求助于法官,磕请你们救救我!”面对这一处在生命边缘挣扎的老人的信,我们的执行法官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撼。院长吴大圣对此案作出重要批示并就执行工作向社会作了郑重承诺:“法律文书写得再漂亮,如果不能把它规定的权利义务变成现实,那将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我们将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兑现这一诺言消灭法律白条,推动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8月9日,时值高温酷暑,我院夏季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正式开始,一张执行大网向辖区的各个角落撒开。

曾记得:在杞梓里、在许村、在王村、在街口----在歙县辽阔土地的每个角落,一支威武之师、文明之师在警灯闪烁、警笛长鸣中奔向各个骨头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我们的执行法官:或行进在狭窄崎岖的基根路上;或头顶盛夏烈日、身冒着39度高温、翻山跃岭;或为了等候当事人、潜伏待命;田间地头、蜈蚣岭出现了他们的身影-----艰苦的环境、玩命地工作,执行法官没有怨言,因为他们心中只有一个信念:还债于民,兑现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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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

受山东高院派遣,今年8月29日至9月11日,我作为山东法院赴澳培训班的学员,赴澳大利亚参加了题为“两大法系 法律 制度比较研究”的培训。期间,在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墨尔本司法部、墨尔本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听取了一系列讲座,考察了墨尔本州议会的上院、下院和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以及一家律师事务所。通过这次培训,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在学识、思想、观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多方面收获良多,受益匪浅。

一、总体感受和体会

总的来看,中、澳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如同其他方面的差别一样,是由两国不同的国情决定的。这次异国之行给我的一个强烈感受是,我们国家建设

(四)民事执行制度:以司法权威为基础

民事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仅有2%的案子需要执行,且多数为破产案件(相当于我国的履行不能案件)。承担民事执行职责的为sheriff(执行官),由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人员兼任,墨尔本联邦法院的lorance执行官身兼三职:法院行政事务主任、海事仲裁员、执行官。每个执行官负责四、五个法院的执行事务。在担任与兼任的工作中,执行仅占其1/10的精力和时间。这说明,澳大利亚是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的。没有人会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法官的判决不可违背是社会公众的共识。就债务人而言,不执行判决注定会遭到更惨重的惩罚。就债权人而言,一旦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债权人会迅速提出关于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官的执行行为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执行官可以命令不特定的任何人协助执行,形成了“全民皆兵”的协助执行模式。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在案件审理之前,执行官可以责令可能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交出一笔保证金,这类似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超出履行能力的判决是存在的,但澳大利亚同时存在法人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败诉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会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作任何的介入。对个人财产的多少和收入、支出情况,国家通过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予以掌握。

(五)庭审:庄重而不呆板

培训学员旁听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次庭审,直观地考察和体验了他们的庭审规则和司法礼仪。

1.法庭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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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效能建设调研报告

一、执行难问题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和健全需要一个过程,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市场交易风险较大。同时,各种社会保险正在建立健全,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有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不强,大量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我们知道,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执行案件数量成正比关系,诉讼案件的化解难度与执行案件的执结难度也成正比。基层法院每年均有20%左右的案件难以执行,中级法院约有30%以上的案件得不到的有效执行。因此,“执行难”和“难执行”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当年新收案件结案率达了85.8%,旧存积案结案率为75.3%,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和长效机制来看,“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依然严峻。一是从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看,有4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

没有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手段,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特别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对象的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法院独撑局面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上下级执行机构的权属、职能关系不明确,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和执行风险救助制度,对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法终结。四是市场交易风险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大量案件难以执行。据统计,因被执行者无财产、下落不明、企业倒闭、歇业等客观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约占整个“执行难”案件的63%。五是司法救助基金无法落实,当出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时,法院没有能力帮助和解决,申请人把矛盾焦点转向法院,因执行不能而引发涉法上访,因执行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案件,占全部涉法涉诉案件的76%。

面对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执行工作措施,全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一要建立新收执行案件科学管理机制,争取杜绝出现新的积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分期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分类造册,把“执行难”、“缓期执行”和“执行不能”区分开来,防止“前清后积”现象。二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有组织形式、有工作内容、有操作章程和信息交流畅通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征信系统,限制投资、经营承包、出境、高消费等,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三要总结推广好的执行工作经验。在去年执行年活动中,全市法院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执行联络员、申请人的“五方联动”机制,采取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调动执行申请人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积极性,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老赖”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有阻力的执行案件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实施“阳光执行工程”,把执行规定、执行排期、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全部公开,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建立《执行日志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突出成效。四要积极探索困难群体司法救助措施,争取多途径的执行司法救助方法,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与资金帮助,提出了建立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救助基金意见。最近自治区人大已制定了执行工作司法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五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领导体制建设,完善执行案件评查和执行效能评比,将执行工作纳入法院质效评估体系综合考核,促进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高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我们将制定细化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细则。六要按照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边学边改,认真查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为民、利民执行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廉洁与公正。

二、案多人少,效率不高的问题

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办案效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全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市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336人,法官226人,书记员63人,专职法警31人,另有合同制法警及其他工勤人员95人。其中市中院中央政法编制93人,后勤服务编制8人,空编11人,退居二线和长期有病占编不在岗的8人。三年来,全市法院调离工作人员36人,退休14人,辞职4人,载止目前全市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空编74人。法官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而案件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自20*年到2009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50596件,案件争议标的额约占全市gdp的3%左右。其中,20*年受理案件12053件,20*年受理案件15111件,20*年受理案件18109件,2009年1-3月受理案件5323件。尤其是20*年以来,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猛增,平均增幅达24.6%,青铜峡和利通区法院增幅达45%以上。以上情况给全市法院的发展带来严重困难:一是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法官断层严重。全市法院20*年受理的案件数与十年前同比增长90.2%,法官人数却同比下降了12.4%。去年,各基层法院合议庭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过百件,有9个基层法庭是“一人庭”(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多样化,处理案件难度不断增大,法官处理完毕一件案件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均比过去增加。全市法院案件办理呈现出收案多、结案多、余案也多的现象,民商事案件的实际结案率88.6%,有的案件出现超审限,有的久拖未结。三是案多人少,致使一线法官超负荷工作,工学矛盾加剧,近十年以来,有66%的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忙,未离岗进行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新的审判理念更新慢,新的法律知识学习少,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需要,成为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全市两级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挖工作潜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工作机制改革和加强管理入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争取支持和提速增效并重,作为缓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一要应事实求地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反映困难,争取党委的领导和其他机关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支持下,法院人员编制得到了一定的补充,调入6人,公务员招录27人,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应对案件“井喷式”增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调查了解队伍建设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市其他机关未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同意今年优先补充司法机关人员,其中解决法院中央政法空编60名,这将极大地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二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立案阶段,认真准确地审查判定法律关系,对事实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排期审理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案情及时作出裁判。对一些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化解的案件,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室,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为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乡村,调动社会力量,把调解关口前移,聘请有经验的乡村干部和民族宗教人士作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今年初在全市法院工作会上推广了红寺堡法院的这一经验,他们把600余件民商事纠纷案件解决在了进入诉讼渠道之前,前不久,青铜峡法院制定了诉前调解员制度,在不同行业聘请了103名具有法律知识、社会威信高、品德好的公民担任法院的诉前调解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三要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和发回重审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全市法院开展以优化审判管理资源,规范办案流程和实行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执行质效年”活动,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和息诉服判率。市中院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指导工作,按案件分类成立了指导组,对一些典型案件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发回改判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问责”,举一反三,杜绝审理案件中的随意性,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四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的《**法院五年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培训计划的落实,通过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亲民爱民理念的培养,提高法官综合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司法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五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案件质量微机化监控,实现程序化、科学化、自动化、客观化,把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有机结合,杜绝案件超审限现象。六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提高法官政治生活待遇,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机制,激励调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把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与个人的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进一步促进法院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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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一、执行难问题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和健全需要一个过程,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市场交易风险较大。同时,各种社会保险正在建立健全,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有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不强,大量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我们知道,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执行案件数量成正比关系,诉讼案件的化解难度与执行案件的执结难度也成正比。基层法院每年均有20%左右的案件难以执行,中级法院约有30%以上的案件得不到的有效执行。因此,“执行难”和“难执行”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当年新收案件结案率达了85.8%,旧存积案结案率为75.3%,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和长效机制来看,“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依然严峻。一是从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看,有4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

二、案多人少,效率不高的问题

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办案效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全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市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336人,法官226人,书记员63人,专职法警31人,另有合同制法警及其他工勤人员95人。其中市中院中央政法编制93人,后勤服务编制8人,空编11人,退居二线和长期有病占编不在岗的8人。三年来,全市法院调离工作人员36人,退休14人,辞职4人,载止目前全市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空编74人。法官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而案件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自20*年到2009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50596件,案件争议标的额约占全市gdp的3%左右。其中,20*年受理案件12053件,20*年受理案件15111件,20*年受理案件18109件,2009年1-3月受理案件5323件。尤其是20*年以来,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猛增,平均增幅达24.6%,青铜峡和利通区法院增幅达45%以上。以上情况给全市法院的发展带来严重困难:一是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法官断层严重。全市法院20*年受理的案件数与十年前同比增长90.2%,法官人数却同比下降了12.4%。去年,各基层法院合议庭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过百件,有9个基层法庭是“一人庭”(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多样化,处理案件难度不断增大,法官处理完毕一件案件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均比过去增加。全市法院案件办理呈现出收案多、结案多、余案也多的现象,民商事案件的实际结案率88.6%,有的案件出现超审限,有的久拖未结。三是案多人少,致使一线法官超负荷工作,工学矛盾加剧,近十年以来,有66%的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忙,未离岗进行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新的审判理念更新慢,新的法律知识学习少,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需要,成为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全市两级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挖工作潜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工作机制改革和加强管理入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争取支持和提速增效并重,作为缓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一要应事实求地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反映困难,争取党委的领导和其他机关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支持下,法院人员编制得到了一定的补充,调入6人,公务员招录27人,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应对案件“井喷式”增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调查了解队伍建设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市其他机关未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同意今年优先补充司法机关人员,其中解决法院中央政法空编60名,这将极大地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二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立案阶段,认真准确地审查判定法律关系,对事实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排期审理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案情及时作出裁判。对一些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化解的案件,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室,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为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乡村,调动社会力量,把调解关口前移,聘请有经验的乡村干部和民族宗教人士作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今年初在全市法院工作会上推广了红寺堡法院的这一经验,他们把600余件民商事纠纷案件解决在了进入诉讼渠道之前,前不久,青铜峡法院制定了诉前调解员制度,在不同行业聘请了103名具有法律知识、社会威信高、品德好的公民担任法院的诉前调解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三要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和发回重审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全市法院开展以优化审判管理资源,规范办案流程和实行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执行质效年”活动,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和息诉服判率。市中院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指导工作,按案件分类成立了指导组,对一些典型案件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发回改判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问责”,举一反三,杜绝审理案件中的随意性,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四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的《**法院五年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培训计划的落实,通过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亲民爱民理念的培养,提高法官综合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司法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五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案件质量微机化监控,实现程序化、科学化、自动化、客观化,把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有机结合,杜绝案件超审限现象。六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提高法官政治生活待遇,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机制,激励调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把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与个人的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进一步促进法院效能建设。

没有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手段,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特别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对象的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法院独撑局面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上下级执行机构的权属、职能关系不明确,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和执行风险救助制度,对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法终结。四是市场交易风险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大量案件难以执行。据统计,因被执行者无财产、下落不明、企业倒闭、歇业等客观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约占整个“执行难”案件的63%。五是司法救助基金无法落实,当出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时,法院没有能力帮助和解决,申请人把矛盾焦点转向法院,因执行不能而引发涉法上访,因执行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案件,占全部涉法涉诉案件的76%。

面对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执行工作措施,全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一要建立新收执行案件科学管理机制,争取杜绝出现新的积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分期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分类造册,把“执行难”、“缓期执行”和“执行不能”区分开来,防止“前清后积”现象。二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有组织形式、有工作内容、有操作章程和信息交流畅通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征信系统,限制投资、经营承包、出境、高消费等,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三要总结推广好的执行工作经验。在去年执行年活动中,全市法院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执行联络员、申请人的“五方联动”机制,采取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调动执行申请人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积极性,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老赖”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有阻力的执行案件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实施“阳光执行工程”,把执行规定、执行排期、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全部公开,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建立《执行日志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突出成效。四要积极探索困难群体司法救助措施,争取多途径的执行司法救助方法,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与资金帮助,提出了建立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救助基金意见。最近自治区人大已制定了执行工作司法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五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领导体制建设,完善执行案件评查和执行效能评比,将执行工作纳入法院质效评估体系综合考核,促进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高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我们将制定细化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细则。六要按照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边学边改,认真查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为民、利民执行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廉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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