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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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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必然。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国家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间养老保险畸重畸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2.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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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编职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统一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五市三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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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初探

摘要: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的进步与社会发展,我国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探索,在建立新型的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知道,在新制度的运行中仍然存在许多尚未得到真正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制度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从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出发,简单的提一下自身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5(C)-0090-01

一、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与企业职工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不协调。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男女不同实行差异政策,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同时根据工种不同,也相应实行了具体的不同规定,因特殊工种而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实际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对身体的负担很大,使得他们的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甚至身患职业病。因此,对于这一类职工,尽管他们受到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在工作中身体积累的毛病会对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随着人们的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已到71.8岁,国家正在酝酿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对于中石化等重型企业的职工来说是雪上加霜。因此,企业职工退休龄与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严重的不协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我国从90年代开始试行退休金“双轨制”并延续至今,“双轨制”主要是指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也许当年出台这样的制度多少有它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差距过大违背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初衷,因此要真正改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的状况,废除双轨制是有必要的。(三)企业逃避缴费,拖欠养老金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企业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足额缴费的观念,尽管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有诸多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企业很难得到实际有效执行,因此,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行为,有些企业这种现象甚至十分严重。企业意识上的缺失,成为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阻力。(四)缴费比率上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过重。这里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国家规定企业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在这之上企业还要加总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这使得企业总的社会保险缴费支付压力巨大。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过重,其中养老保险所占比例最大,这成为企业逃避、少缴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语:总之,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的不协调,养老金地区不平衡,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企业缴费比率过高、负担过重,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努力做到的事情,也是企业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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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摘要】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但是,电力企业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转移到地方统筹,养老金待遇明显下降,退休员工队伍反响比较大。因此,研究如何完善电力企业内部养老保险管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讨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上的一个创新。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它体现的是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它体现的是预筹积累、收支相对分离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部分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这种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这种结合,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社会统筹再加上个人账户,二者应当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统账结合”为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这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大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一是用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保障;二是为有个人账户但出现收支赤字的职工提供补偿。个人账户的基金由个人全部缴费和企业的部分缴费构成,主要用于将来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保障。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存具体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以及利息决定。(1)缺乏互助互济性。实行这种养老保险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原则,即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2)养老金比较单一。这种制度一般规定了高投保率。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养老金来源;(3)该制度对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利。一般缴费年限长、收入高者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反之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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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论文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存在问题及优化

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试点方案》参照企业职工“统账结合”模式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迈进。然而,试点省份的改革鲜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财政可持续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分类改革为基础,财政减负问题难以解决。根据《试点方案》,此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对象仅仅针对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参公执行”,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此次试点改革,财政不用支付那些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但行政类以及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人员所产生的养老金财政负担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部分群体依然享有不缴费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的特权。不仅如此,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参公执行”后将获得高于原有标准的退休金,这无疑又增加了财政支出负担。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公务员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支出大约700亿元,均由财政全额拨款,加上机关公务员养老金调整任意性强、增长幅度大等因素,他们的养老金负担对财政可持续能力带来了更大困难。

第二,“统账结合”改革模式,以养老金替代率下降为代价换取财政压力的减轻。此次《试点方案》参照企业职工“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及待遇计发办法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此举意在促进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部分财政负担,但将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下降,在没有改革公务员养老制度情形下进行这样的试点改革,其公平性广遭质疑。实际上,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滑,已经“由1997年的76%下降到2009年的47%”。经过测算,如果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总和替代率一般只有改革前的一半左右,如果没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这样的改革只会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这种以降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为代价缓解财政支付压力的《试点方案》必然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

第三,缴费基数不清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不统一,未能有效降低财政负担。按照《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则按照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而《试点方案》并没有明确缴费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工资总额还是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者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等执行,这种含混不清的表述导致各地缴费基数自行设定。如果都按照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势必拉低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反过来,如果以全额工资为缴费基数甚至按照全额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又会徒增财政支付压力。上述情况表明,以减轻财政负担、增进制度公平为导向的《试点方案》并不能实现这些政策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的《试点方案》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既能保障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权益又能减轻财政负担、更加合理可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首先,公平理应是《试点方案》的灵魂,也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价值前提与政策目标。这样的公平要求《试点方案》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它体现为义务公平,要将改革对象扩大至所有事业单位人员,又要逐步扩展到公务员,要求所有人员进行缴费,只有让所有人员都履行缴费义务,才能够避免养老保险体系是否缴费问题上的碎片化,在增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义务观念的同时减轻财政支出总额;另一方面,它体现为权力公平,通过设置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保证这类人员的养老金权益基本上不受损害。同时,它体现为群体间公平,通过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延迟退休年龄等保证事业、机关及企业等三类职工之间的退休养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形成更加合理的养老金待遇关系结构。其次,财政可持续是《试点方案》的改革核心与真正动因。财政不可持续,再公平的制度也是空中楼阁。合理的《试点方案》应当在保证公平性基础上积极开源节流,减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负担,使财政支出总量以及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我们认为,《试点方案》应该采用“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模式,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职业年金使这类人员获得相对体面的生活水准。该制度框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设计原理一致,便于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其中,基本养老金由事业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为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单位再按照本单位所有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费形成职业年金,员工个人无须缴纳职业年金。另外,在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都缴费的同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已经退休的“老人”不需要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尚未退休的所有“中人”都需要缴费,他们退休时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不退还,但这类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退休办法计发退休金;设定改革期限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当地各类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均值为基数,缴费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计发办法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职业年金也参照个人账户办法进行。为了有效地使用人力资源,鼓励这类人员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以便也能够缓解养老金支出压力。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试点方案优化的验证养老保险长期财务平衡是检验《试点方案》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关键。因此,我们将对完善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财政可持续进行测算,计算未来一段时期内完善后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财政支出情况。首先,我们将《试点方案》财政可持续进行操作化,采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总量这个指标来测量财政可持续情况。通过比较老办法、国务院2008年的《试点方案》以及本文完善后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完善方案”),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总量变化情况来说明“完善方案”在促进财政可持续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次,我们采用了联合国“世界人口发展前景预测”有关2050年前中国人口总量、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根据2000—2008年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与全国人口总数得到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稳定在2.05%~2.19%之间,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数占全国总人口比重波动不大。因此,本文假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数占全国总人口比重稳定为2.11%。同时假定事业单位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与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年龄结构比例大致相当。关于每年事业单位新进职工数预测,我们依据2000—2008年间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总数情况测算事业单位每年新进人员比例平均为1.03%。因此,我们设定事业单位每年新进职工总数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恒定为1%。“完善方案”的“中人”在相应年份的人口总数由基期“中人”总数减去新增离退休人数以及死亡人数而得。最终得到以下相关人口数据再次,分别计算老办法、2008年《试点方案》以及“完善方案”实施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的总量。其中,老办法情况下每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总量=当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数×基期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每年社平工资平均增长率)(当年年份-基期年份)×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替代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完善方案”中每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支出由当年“老人”退休金、“新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支出以及“新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支出等三部分组成。

作者:高和荣张爱敏单位:厦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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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追缴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可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并可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内,缴费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行为或者超过责令期限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缴费单位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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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意见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在登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档案时,记载的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月实际缴费工资的合计数;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各年缴费工资的记载,仍按苏劳险〔199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或在以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形式转换过程中,出现重复缴费情形的,可以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证(卡)的缴费工资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

四、参保人员同时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各用人单位的缴费应当合并计算,但缴费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的300%,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下限基准数300%的8%,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五、经办机构在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各分项数据时,各项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并保留小数四位;各项养老金保留小数两位,合计数见分进角。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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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论文

1两种保险的共性和区别

商业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共性是:它们都是为了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而存在的一种方式,都是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团结,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于,商业保险完全是建立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且保险资金完全是由投保人个人支付。然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一种,是国家作为责任人强制性要求企业员工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且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2商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2.1化解社会养老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退休人数迅速扩大,国家和企业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上的支出迅速上升,同时,社会相关医疗服务设施跟进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我国的财政负担。如何有效地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职工养老资金不断“造血”,已经成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重要问题。商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双方资源平等的前提下,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钱生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资金的“造血”问题,有助于化解我国社会养老问题,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调查,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投资达6.01万亿,全行业投资收益率达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到2013-02,保险行业的投资达到了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9.56%.商业保险充分发挥了“钱生钱”的优势,科学地利用了人员、营业网点和精算效率等。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2推动保险公司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商业保险也在迅速发展。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商业保险深度为3.7%,保险密度为165美元,与世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时间比较晚,并且发展规模和效率都处于初期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而商业保险参与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人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和最活跃的因素,养老已经成为了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个性化的养老产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可以为不同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从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直是企业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对于个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将商业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合起来,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筹措资金,使其不断发展壮大,进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2.3有助于保障晚年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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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论文

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我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二、“隐性债务”的问题。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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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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