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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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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支付结算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相继于1996年、1997年制定实施的《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已不适应目前支付清算业务发展需求。加之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目前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界定不清,表面上看人民银行、银监会都在管,其实很多支付结算监管业务又处于真空状态。因此,给基层的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存在问题

(一)法规更新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支付结算办法》中的信汇、邮托等业务已逐步消失,2007年随着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成功上线,支票已可在全国通用,但在相关的法规中未作修改。

(二)支付体系监管职能不清,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弱化。2003年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未明确支付监管职能的主体,更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仅仅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清算系统及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并会同银监部门制定支付清算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则无明确的支付监管规定,形成支付结算管理职能不清,造成支付结算监管真空,削弱了支付体系监管效率。

(三)支付结算的监管手段落后。目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手段仍停留在以手工方式为主的初级检查阶段,监管的技术手段和信息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不足,致使金融机构能够规避监管。如人民银行在办理金融机构的缴财政性存款业务中,仅仅考核金融机构旬末、月末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未对日常余额进行动态监控,出现金融机构人为减少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情况会时有发生。

(四)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支付结算收费不合理。2006年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推广完成,为社会提供了低成本、大业务量的公共支付清算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后,虽然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5]299号),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收费标准,但人民银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只是针对商业银行收取,而商业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收费仍然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采取分段计费,最低档5元,最高200元标准收取。对于异地资金汇划执行此标准收费无可争议,但对于县辖内的同城资金汇划也执行此标准收费就显得不合理,导致出现“现金搬家”的情况。

(五)支付结算监管亟待加强。目前支付结算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客户在网上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和转账业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导致银行之间可以通过非正当竞争,或采取非正当手段拉拢客户开户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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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参与者主体多元化视角浅议支付体系制度完善与创新

摘 要: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支付体系制度建设存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创新。文章通过全面分析,给出了完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支付体系 制度完善 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66-02

近年来,我国支付体系发展随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日益安全、高效和发达。现行支付体系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针对支付工具、支付系统应用的支付主体行为规范,相继出台了票据法、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电子支付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的支付结算制度,确立了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行为职责,为支付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从目前支付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们认为,现行支付体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创新。

一、现行支付体系制度基本情况

1.支付结算管理方面。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等制度规定,保障了银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了银行支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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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两制结合工作计划

遵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效结合的指导方案”的要求及全省上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效结合(以下简称“两制结合”),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制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结合,落实好中央、省厅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的同时,又体现出我市的特色。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留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各取所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体,集中核算、间接监管为补充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职分离,又协调配合、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内控规范,使之成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防腐倡廉,提高效益的新型运行机制。

二、“两制结合”的主要原则

1、“明确目标,分步实施”。以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为目标,充分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整合平台,积极稳妥,分步过渡,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结合过程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安排、业务衔接等工作。

2、“单一账户、日终清零”。对所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运作,并于每日终了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保证零余额账户的余额日终为零。

3、“提高效率、方便用款”。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设置支付程序,简化手续,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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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支出管理,规范拨付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基金和资金)的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四条基金和资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条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改变支付标准,任何非统筹项目不得在基金中列支,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权不予支付。

第六条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修改汇总数据必须依据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报送的结算报表,由专人复核后调整。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与各单位结算后,打印出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负责人签字,基金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按月正常与单位结算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和养老金补发,机关事业单位差额拨付养老金等,由经办机构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核对无误后,拨付给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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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优势及存在问题

【摘要】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推进阻力逐渐增大。本文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角度出发,以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着手进行探讨,进一步探索和廓清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优势地位,推动更深层次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同时,针对目前国情下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中支付 直接办理 理论优势 国库单一账户 现金管理

自2001年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起步以来,十余年间我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借鉴先进国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围绕“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这一核心目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改革,基本解决了资金分散管理、预算执行低效等实质性问题,总体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人民银行《“十二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出“增强国库办理直接收付的能力”,要求各级国库部门继续深化集中支付改革成效。但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集中支付制度优势受到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推进难度明显加大,改革目标遭模糊渲染。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进行反思,同时进一步探索和廓清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优势地位,推动更深层次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

一、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优势

受改革之初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尚未建成、电子信息水平尚不强大等因素影响,改革试点选取了集中支付银行的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通过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办理,即所谓“先支付、后清算”模式。作为历史问题,这一方式一直沿用至今。而随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目前在网络实施、支付手段、人员配备等软硬件环境方面,国库部门完全具备开办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条件。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来看,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均具有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业务开展优势。

(一)理论优势

一是国库办理集中支付具有法理基础,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制度精神相悖。现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库有权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事实上,国库对于财政支拨资金存在三方面监督职责:一是对支付凭证和清单的审核;二是资金使用支付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对违规问题的及时核查。这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需在库款支拨发生之前或之中能够履行审核职权,确保每一笔支出业务合规,从而更好地控制国库库存余额和支付额度,防范和化解资金支付风险。而商业银行集中支付所采取的“先支付、后清算”支拨模式严重削弱了国库事中监督职能,由于商业银行不具备国库资金监督权限,使资金划拨缺乏审核,国库部门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所提供凭证及清单,事后核对清算金额、预算单位、预算科目等要素是否与财政部门送达国库支付额度通知单一致,这种做法违背基本的制度精神;再者,现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垫款支付原则”,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机构充当中介角色时,不应为委托人行使垫款行为,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该制度规定相悖,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则完全不存在支付结算方面的硬伤,从法理角度来讲无疑更站得住脚。

二是国库办理集中支付符合国库单一账户要求,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与改革目标相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心内容,是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关键。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标为:所有财政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或用款单位)。因此从改革方向来看,国库单一账户是改革发展的目标。而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必然要求在该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及其他财政账户,这一做法显然与改革方向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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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优势及风险控制措施

近年来,为提升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拓宽支付结算渠道,各商业银行陆续研发推出了单位结算卡,极大地满足了单位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多功能、多渠道、便利性业务需求。为进一步拓展业务渠道,提高产品效能,2014年4月份,首批13家商业银行在市场上先后推出了银联单位结算卡,借助银联网络实现了单位结算卡的跨行应用,有效整合了银行对公及零售业务条线的资源,为单位客户提供了崭新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对公结算方式的一次战略性创新。

银联单位结算卡是指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账户查询、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消费及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功能。该卡支持单位多账户管理,通过境内银联网络的所有渠道,单位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极大地提升了资金结算及财务管理效率。

一、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的优势

(一)顺应市场需要,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效率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主要采用支票、汇票等传统的结算工具为单位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单位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支票、汇票等纸质支付凭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面临着手续繁琐、银行排队冗长、时间受阻等诸多不便。随着电子化特别是各类商品交易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已不能完全满足对公客户的结算需求。为顺应市场需要,银行机构推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减少纸质凭证使用,减少银行凭证档案保管量。

(二)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银联结算卡面向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7×24小时实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它不仅扩展了单位客户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问题,还减少了柜面排队压力;同时银联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存取现业务时,采用免填单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中小企业客户,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多样化的支付依据,有利于改进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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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级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参照《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政办发[]139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2号)、《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咸财国库[]584号),依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咸秦政办发[]110号)、《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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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两制结合实施方案

遵照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效结合的指导方案”的要求及全省上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有效结合(以下简称“两制结合”),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制结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积极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结合,落实好中央、省厅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的同时,又体现出我市的特色。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留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各取所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体,集中核算、间接监管为补充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职分离,又协调配合、相互约束、相互促进的内控规范,使之成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防腐倡廉,提高效益的新型运行机制。

二、“两制结合”的主要原则

1、“明确目标,分步实施”。以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模式为目标,充分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整合平台,积极稳妥,分步过渡,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好结合过程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安排、业务衔接等工作。

2、“单一账户、日终清零”。对所有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各项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运作,并于每日终了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保证零余额账户的余额日终为零。

3、“提高效率、方便用款”。在保持预算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设置支付程序,简化手续,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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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民银行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支付业务的探讨

摘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国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改变目前的集中支付方式,实行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可以避免目前商业银行的许多弊端,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51-03

一、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弊端

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行接到拨款明细清单后,按额度垫付资金,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之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

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人行国库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人行国库部门在接到拨款明细后,按额度直接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存在的弊端

1.银行既得利益不明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银行手续费收益低廉,积极性不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银行的业务量成倍增加,但调查发现,忻州市辖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手续费非常少,甚至没有,相反银行还无偿提供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银行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二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不愿意垫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由银行先垫付资金,然后于日终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的方式,如果当天不能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的事实,这既违背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先收后付、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也使银行容易产生垫付资金风险,因此各银行都不愿意垫付资金。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要求财政部门预存定量资金用作保证金或不垫付资金,与改革的初衷不符。三是银行为拉客户,难免产生违规操作现象。根据改革办法规定,零余额账户日终不能留有余额,因此银行根本得不到可用资金,并无利可图。而调查发现,各商业银行又在激烈地争夺权,原因是财政存款乃各商业银行的主要存款来源,银行更多考虑的是通过与财政建立合作关系来拉到财政支付保证金或其他财政专用资金存款,出于这种原因,必然影响到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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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探析

【摘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是社会保障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购买药品和医疗服务,向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支付费用所采取的方式、标准、管理措施等办法。文章介绍了结算办法的作用和目前比较成熟的几种结算办法,分析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不同结算办法的利弊,为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 结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是社会保障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购买药品和医疗服务,向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支付费用所采取的方式、标准、管理措施等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联系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营运、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三者之间的纽带,结算方法对医疗行为起导向作用,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效果。本文通过分析山东省临沂市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基金结算办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不同结算办法的利弊,为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提供参考。

一、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比较

1、总额预付制

总额预付制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在一定时段的总预算。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该预算或预算额度内支付医疗服务费用。总额预付制对费用的控制是最可靠的和最有效的。总额预付制的优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和费用有高度的控制权;二是医疗服务提供方将主动控制医疗服务的成本;三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工作主要在于预算的制定和预算执行的审核,管理成本较低。总额预付制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算额度的合理确定有一定难度;二是医疗服务提供方可能会不合理的减少支出;三是这种结算办法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的积极性。

2、项目付费制

项目付费制是将医院收入与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直接挂钩。项目付费制的主要优点是:一是易于被医疗保险各方理解,便于操作;二是有利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努力提高业务技术,积极为病人提供服务;三是病人容易得到各种医疗服务上的满足。其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容易造成医疗服务过度,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二是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工作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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