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征收管理论文

征收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土地征收初论管理论文

土地法律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土地所有权发生根据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亦如此。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征收,为国家对个人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而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简言之,我国的土地征收实质上即集体土地征收。(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土地征收作为土地法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及民事主体的财产权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另外,由于土地是稀缺资源,对其征收即意味着对土地资源的重新利用,从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出发,也有必要对土地征收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从现实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出发,探讨土地征收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土地权利的保护不无裨益。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的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注:这方面的见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则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注: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灭。

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则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权力时须依严格的程序防止国家权力对他人财产权进行不适当干预;二则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他项权利人在顾及国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获得公正、必要的补偿。

名义上,我国现行法基本上仅涉及土地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即称,该条例的规制对象为土地征用。(注:该条例颁行于1982年,现在仍然生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征地”而发生变更。(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在这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还是征用不甚明确。若依通说,“国家征地”应理解为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因为它引起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依现行法的规定,则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宪法、法律和法规并未规定“征收”,而只规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经施行过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实际上,现行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确实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规定了“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亦明确了“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这样,现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观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现行法名义上为土地征用,实际上却是土地征收。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征用,都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他人土地权或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强制性剥夺,但这种强制性剥夺须以存在公共利益为条件。公共利益具有较为广泛的范围。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即其适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军事工事可因特定军事目的已完成而无存在的必要。在此情况下,是否无需将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征收而是对他人的土地他项权利予以征用,并非无考虑的余地。从公共利益的性质及需要出发,对具体的公共利益事项予衡量,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当划分,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致遭受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应是保护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将土地征用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实,是物权和土地立法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二、土地征收的性质土地征收为国家凭借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剥夺,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这正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所言,“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队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另外,“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径给予补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土地征收的两个基本特征(注:可参考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页。);但是,从土地征收的发动到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的过程看,土地征收不仅仅只具有这两个基本特征。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宪法》、《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应当承认,国家为社会管理的需要,须行使行政管理权,土地管理亦不例外,在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行政机关如果从部门利益出发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则有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及权利保护的不力。对土地征收性质予以重新审视十分必要。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土地征收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禁止滥用土地征收权。

全文阅读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非常狭窄,它存在三个方面的漏洞:未涉及间接损失的补偿、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以及没有全面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保权益损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应从这三个角度来完善补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间接损失土地承包权社会保障

征收补偿的范围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种补偿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征收补偿范围主要解决的是应对哪些方面的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它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集体组织丧失的土地所有权。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物的补偿费是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青苗被毁坏后给与未能获得可预期收益的补偿。这种补偿也是农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补偿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都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民基于土地所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之损失补偿,体现了对农民生存保障的考虑。但是,我国这种补偿范围立法规定,无论是与外国征收补偿立法比较,还是从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来看,都是值得仔细斟酌的。我们认为,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之立法,基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权利体系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征收补偿的权利损失仅限于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没有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等土地他项权利之损失给予补偿。然而,土地承包权却是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不可能进行分割的,而在实质意义上由农民享有和处分所有权,所以,农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一个虚有权,只有土地承包权对于农民而言才有实际意义。土地经营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权。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应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长期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转包费、租金、转让费)。承包土地的农民正是靠对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经营取得收益而维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长期经济价值,是承包土地农民的重要财产权。但在目前的现实中,这种权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时,国家却恰恰忽视对这个在农民看来具有实质性和决定性意义的权利给与补偿,结果出现一个奇怪的悖论:在征收中不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补偿,似乎认为土地承包权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权利,然而这个土地承包权却是农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国家也因此一再强调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断强化对他的保护,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台来专门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所以,当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经营土地的长期的收益来源,国家应当给予失地农民充分合理的补偿。如果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则极易陷入生活无依靠的困境。

第二、从被征收土地的财产损害角度分析,征收补偿范围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对被征收人的间接损失如残余土地补偿、工事费用补偿、移迁费补偿等等,则根本就没有考虑,这是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上一个明显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经规定的关于直接损失的相关补偿费用,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计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费,根本不可能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实现全部补偿和全面补偿,只能达到一个部分补偿的效果。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还极力地限制征收补偿的范围,加上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就更少。

全文阅读

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税收征管论文

一、信息经济学基本理论概述

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事前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可能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借着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却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是事后发生,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交易的一方在双方签订契约后会作出某种选择,一旦契约中所包含的刺激设计不佳或是没有考虑到信息不足的缺陷,极可能会引起一方浑水摸鱼,致使另一方权益受损。例如在同质的情况下,花巨资广而告之的商品因为比不做广告或少做广告者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所以它们更容易为消费者接受;在“囚徒困境”中,囚犯互相不知道同伴是什么样的选择,因而选择坦白交待;产品市场上著名的“柠檬市场”(次品市场),卖主比买主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从而产生了较大的信息差价,逐渐地买方会刻意压价,而卖方通常会选择以次充好,形成恶性循环。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信息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不确定、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如何寻求一种契约和制度来安排规范当事者双方经济行为的理论。

二、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分析

税收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主要研究征纳双方以及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税收信息本身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纳税人作为“经济人”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天然存在。

1.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税务机关是信息优势方。

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规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其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必然高于纳税人。同时,纳税人经济能力与知识水平的不同也会影响其对税收法规的掌握与理解。如果纳税人长时间地不能获取充分信息,就会对税务机关缺乏信心,对纳税行为产生抵触,导致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的降低。由于信息的获取和处理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获取税收政策方面投入大的纳税人比投入少的纳税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时不对称信息可以被看作是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凭借信息优势获利,这些纳税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税收筹划,少缴税款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是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获利性在另一种层面上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行为可以激发其他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税法的完善,促进整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全文阅读

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全文阅读

房屋征收档案管理论文

一、进行征收档案移交的相关要求

在进行征收补偿档案移交的时候,首先必须保证证件是齐全的,并且在移交的时候要求是原件的文件必须是原件,对于文件必须使用耐久性比较强的材料,比如说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能够使用那些容易褪色的材料,比如说铅笔、复写纸、红色墨水、圆珠笔以及蓝色墨水等等。文件应该保证字迹的清晰度,图样也必须清晰,图表应该是整洁的,并且,手续也应该完备,对于那些存在皱折或者破损的文件,必须及时的进行整平和修复,保证其完整性。

二、进行房屋征收档案移交时候的流程和时限

一方面,征收实施单位必须在征收工作结束之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另一方面,在进行档案移交的时候,首先应该先将相关的资料交给征收主管部门,只有其通过检查、确定无误并且盖章之后,才能够进行移交。

三、进行方案移交时候的相关手续

在进行档案移交的时候,移交单位应该进行档案移交清单的填写,并且清单应该是一式三份,在双方签字和盖章之后,各留下一份,剩下的一份交给征收主管部门。

四、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而房屋征收行业也出现了明显的信息化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出现也发展也给以往的房屋征收管理的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并且以往的管理模式也无法很好的满足当前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需要,所以必须根据需要来进行变革、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并做好管理方面的工作,必须进行通过科研进行房屋征收档案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这样能够系统的管理各项事物,能够将软件系统和信息系统的优越性真正的发挥出来,在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时候,还应该有意识的缩减信息的实际输入量,并保证数据本身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房屋征收的管理水平才能够真正的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也会有明显的提高,能够真正的做到信息公开,这对公平公正的真正实现意义非常的重大。通过信息化建设,征收户可以利用前台展示的Internet网络或者是触摸屏来进行系统客户端,来对和自己有关系的房屋征收户信息进行查询,这样能够增加征收工作本身的透明度,能够降低出现房屋纠纷的概率,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更好的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了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应该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对于房屋补偿信息以及征收信息都必须进行公布。就技术方面而言,做好房屋征收档案信息化建设不会特别的困难,只要做好项目功能分析,并进行模块划分,然后再做好软件的设计以及软件的调试工作便能够很快的完成各项任务。其核心问题是确保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能够很好的实现,对于那些涉及到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不能够简单的公开便算完事,必须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化档案管理。对于那些必须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的进行公开,对于那些需要存档的信息则必须及时的进行存档,这样才能够保证真正的做到为人民服务和对人民负责,保证工作完成的效果。以往很多政府在进行网站建设的时候,往往是各自为政,存在非常严重的重复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想要办事,首先必须了解自己需要办的事情是属于那个部门的,此处暂且不提存在的多头管理方面的问题,即便是找到了网站,还可能因为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而找不到相关的信息,所以在进行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的时候,首先必须做的便是保证检索的方便性,其次便必须做好数据备份方面的工作,保证数据本身的安全性。

全文阅读

物业管理的税收征管论文

一、物业管理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错误,导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同时,财政部对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也规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基础上,业主与物业部门常因服务纠纷而发生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因此,很多物业公司就按照实际收到的物业费计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费用,就导致当期应收的物业管理费因为未收到而少缴税,或因下期收到时延迟缴税。

(二)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物业公司代其他部门收取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收费的手续费,一些物业公司一般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

(三)账证不健全,物管区域分散,税务控管力度较弱。一些物管公司存在账证不健全现象,账面难于体现实际经营情况,很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多个小区或单位,其范围广、地点分散、小区的服务功能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的楼盘也有不同的入住率。这些情况都导致税务部门控管难度较大,征管力量相对不足。

二、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组织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辅导物业公司财会人员规范财务核算,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入项目,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等,帮助和引导纳税人自觉按实申报纳税。同时,通过多途径充分宣传,让广大业主主动索取发票,提高他们的协税护税意识,堵住物业管理公司逃税“通道”。

(二)发挥“以票控税”功能,加强发票管理。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理强物业管加的税收征管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加强物业信息采集,促进规范管理。一方面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抓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要求开发企业报送楼盘销售明细以及相关物业入驻的资料等,从源头上准确掌握物业户籍信息和物业公司财产登记信息。另一方面辅导并要求物业公司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物管收费标准、所承接管理对象的办公楼、住宅、店面、写字楼和车库车位面积等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随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

全文阅读

财产保险公司保费征收管理论文

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全文阅读

基础数据管理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论文

强化基础数据管理 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和数据全集中方式的广泛采用,海量数据大幅增加,对各类信息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配比性要求越来越高。我省秦税工程二期、综合管理软件等各类应用系统的逐步推广、上线运行,使得地税机关对税收征管数据的依赖程度逐步挺高。数据采集质量的优劣程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分析、加工、利用的准确率,体现税务机关信息化发展的水平。为进一步夯实征管数据基础,急需加强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的分析与研究,实现税收数据标准化管理,则是当前税收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数据采集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当今,可以说没有数据来源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就像无米之炊,低质量有缺陷的或者不合格数据则会造成税收管理结果的失真乃至整个管理决策的失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税收征管数据采集质量有利于保障税收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有利于为税收管理各级组织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利用,有利于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一、影响税收征管基础数据质量的因素

(一)历史问题造成征管数据分散、不规范 。

一是技术原因造成的。发达国家的信息化过程先是较广泛地使用了主机/终端方式,在pc机出现后才逐步过渡到客户机/服务器方式。因此,在数据管理上一直比较重视集中、规范,较早地使用了关系型数据库,并由此带动了领导者和计算机技术人员对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而在我国税务系统,虽然信息化起步较早,但税收征管中大范围的计算机应用是从pc起步的,pc机在数据管理上的优点是应用简单、人机界面好、灵活,造成系统操作的随意性大,又由于原先手工操作传统的惯性影响,数据的人为性较强,个人的随意性影响了数据规范。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年份之间、甚至同类业务不同处理环节之间,数据口径不一致,可比性差,造成征管数据上的历史问题,虽然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但利用率普遍很低。

二是原有管理体制造成的。从表面上看原有税收管理是高度统一的,但在执行中又是条条分割、各自为政。因此在数据统计上是各级税务机关各自定义指标体系,各自下发统计要求,各按自成体系收集,各自分析上报。同时由于在市场经济转型期,机构频繁变动,报表处理方式经常发生变化,具体征管人员在信息化浪潮下无所适从,这些不仅给基层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损失了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造成相当长一段时间很多地方的征管信息系统,纯粹是一个录入、开票系统,极大地影响了信息化的质量。

三是数据管理和采集不规范。现阶段,我省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中的征管数据采集包括根据税收管理活动需要主动到纳税人处进行采集,以及纳税人开业登记、纳税申报、办理许可、资格认证、领购发票等提供资料数据,税务机关被动采集两种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由于各应用软件的实现目的、指标口径不同,未能进行有效的整合,致使所需的高质量基础数据难以保证;二是由于手工采集数据量大,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三是可依据的采集数据标准缺失,造成采集数据规范性不够厚;四是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差,准确度不高;五是利用互联网采集外部数据的共享程度低,采集利用的可能性配套环境不够;六是数据采集过程有效审核控制机制不够健全;七是数据采集人员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八是由于征管数据的变动性大,对纳税人动态数据采集不及时,造成数据信息适时性差。

全文阅读

房屋征收项目管理的原理与模式

【摘要】本文在参考国内和国际上的在房屋征收项目管理上的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探讨了我国在房屋征收管理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以及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房屋征收管理模式,为我国的房屋征收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强制拆迁

随着城市化步伐在我国的不断加快,城市用地变得越来越紧张,城市形象也愈加现代化,因而城市的改造也变得在所难免,这样就会涉及到房屋和用地的征收和补偿管理问题,由此所引发的冲突和对抗也越加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房屋征收管理的核心利益问题,即房屋征收的价值补偿问题。为缓解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所带来的矛盾,保证城市化的发展,相关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也急需寻找问题的有效解决途径,这就会涉及到房屋在征收管理补偿问题上所应遵循的原则,按照合理的模式进行房屋征收。

1 房屋征收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1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原则

在执行房屋征收管理项目时,要经过充分的民主决策过程,听取和讨论人民的意见,所制定和实施得房屋征收管理协议也应该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和建议,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前要做好对于社会影响的风险评估,在涉及数量较大时,还要提请政府的常委会进行讨论。在进行房屋征收决策之前,还要进行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房屋文物。

1.2 房屋征收项目管理中的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行为所应依据的首要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执行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或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时,要首先对该行为作出原因说明,并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诉,涉及房屋征收工程较大时还要通过听证程序进行研讨。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首先听取当事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的具体意见,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律权利,使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行行政机关的管理人员在进行涉及自身利益行政行为时要适当回避,保证基本程序的公平公正。

全文阅读

国税局管理科工作重点

二0__年分局管理科整体的工作思路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深化征管改革为契机,以精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动力,充分发挥税收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税源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优化服务,积极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具体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流转税管理一、z强流转税税源分析。拓展目前使用的重点税源台帐,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定期进行流转税收入分析,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对流转税管理效率与质量和税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