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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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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制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缺陷;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环节、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所得环节、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征收其他税、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政策缺陷、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现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建议: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证券税制;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红利的重复征税;统一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键字】证券市场;税收政策;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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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经济效应论文

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得Q=0.25,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Q=18×0.25=4.5元。

为得到同样的无风险收益率,投资于债券的价值应为4.5e-012×(3/12)=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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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股指影响探讨论文

摘要: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税种,我国从1990年开始征收,至今已有18年的历史。期间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做过多次的调整,每次调整对我国股市均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选择近期的两次调整事件作为研究对象,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分析调整前后股指走势的变化,以及对股指波动性的影响,从而来检验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对股市的影响。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波动性;单因素方差分析

1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历程

证券税收不仅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同时也是国家调节证券市场的经济杠杆。目前,中国在股票发行环节上没有征税,只对交易环节征税。我国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环节征收的印花税,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证券市场中的主要税种。中国早于1990年7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中国股市自1990年6月28日由深圳市首先开征印花税以来,至今已有18年。期间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股票市场投资者对印花税的调整显示出极强的敏感性。

有的学者认为,每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都起到了调控股市的作用。王新颖对我国2001年印花税下调对股市的影响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印花税下调在短期内对股市有明显的影响。另一些学者认为印花税对股市波动性影响甚微。谭加劲(2003)对我国2001年11月16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降对我国A股市场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印花税调整对股市影响并不显著。童菲(2005)检验我国历次证券印花税税率的变动对沪、深两市波动性影响,结果表明税率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波动性产生统计上显著变化。

2印花税调整效应的初步检验

本文主要采用事件研究的方法。以下分析两次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对深、沪股市股票价格指数和股指收益率的影响。

2.12007年5月30日的印花税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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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思考论文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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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论文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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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论文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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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市场论文

一、证券交易税变动对各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大多数国家减免证券交易税的行为与早期传统理论不太相符。Tobin(1984)的研究认为,管理者会为了迎合短期投资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大量投资的需求,而做出较为短视的、对公司长期发展并没有好处的经营决策。因此,通过增加交易费用抑制短期投资行为,可以使管理者把目光集中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上。⑥Stiglitz (1989)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抑制金融市场中噪音交易者⑦的短期投机交易行为,减少过度投机,降低市场的波动性。⑧但是随着金融交易理论的衍生和发展,特别是一系列实证研究的结果改变了各国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的看法。从成交量来看,Campbell&Froot(1994)对20个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和成交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和案例研究,发现一旦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税构成)上升,投资者会选择各种方式避免在本国投资股票,导致本国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大幅下降,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证明了交易费用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成交量成反比关系。从波动性来看,早期的实证研究主要支持增加交易费用(Lindgern&Westlund,1990),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受到后来学者们的广泛质疑。Umlauf(1993)利用事件研究方法分别研究了美国和瑞典的证券市场,并最终证明交易费用的变动与市场的波动性呈正相关关系。①此后在芬兰和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其他一些学者利用Umlauf的方法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Swan&Westerholm,2004;Chou&Wang,2006),他们也都提出了减免证券交易税的政策建议。也许是基于上述实证检验的结果,各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减免证券交易税。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提高市场的参与度,让国内外投资者更愿意在本国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也是相信交易费用的降低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不会造成本国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市场波动。

二、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自1992年开始对A股市场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共调整过8次税率(见表2)。如此频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到底影响几何,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史东贤、蒋贤锋(2003)从市场波动性、噪音波动性、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和券商佣金收入等方面分析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结果发现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可以使市场波动性和噪音波动性同时下降。②姚涛、杨欣颜(2008)运用回归分析和GARCH模型,对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股市波动性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短期内有显著增加,长期有所减弱,而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后变化不太显著。③许赫宁(2007)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的合法性、征收方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辩证分析,认为我国政府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随意性较高,对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都没有好处。④吴昱等(2013)利用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股票交易高频数据,实证研究了期间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量、买卖价差、价格波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可以增加股票的交易量、降低买卖价差,同时可以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提高股票价格的有效性。其中,Xi为每个时间区间内的收益率,n为计算周期内的交易天数。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上述结果显示:第一,无论上调还是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在短期内都会引起股市波动,但是2007年5月30日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引起的波动更大;第二,从中长期波动趋势来看,2008年4月和9月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呈下降趋势,而200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一直处于高位,且不断上升。这两个结论与前人的研究有些不同之处,但主要发现是相似的,即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会造成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从保持市场稳定的角度不支持政府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三、结论

综合国外证券交易税政策现状、国内外证券交易税变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看,上调证券交易税对于证券市场弊大于利,一方面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使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另一方面会抑制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成交量大幅减少,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的趋势是进一步降低或免除投资者的交易费用,以此保护国内投资者、吸引国外投资者,政府可以考虑制定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减免政策,确保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

作者:汪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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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方向分析论文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调控证券交易的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起来。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当时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此时试行的是“对卖方征收0.6%”,从而达到约束股票转让的行为,目的是为稳定初建的股票市场及适度调节资本利得;到当年的1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即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认识不足,市场一度低迷,于是从1991年10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低至“对双方各征0.3%”,降幅达50%。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10月对交易双方开征了此税,税率也为0.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证券税制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证券交易税的正式实施显得越来越迫切。

二、印花税的主要职能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早期的印花税分成比例中,国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证券市场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国印花税达到了485.9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这恰是我国证券市场前5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量的5倍。必须指出,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先考虑它是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并非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隐忧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方法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

(二)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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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分析论文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因此,无论是从当前的资本市场状况,还是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作用的分析,以及与其它市场的横向比较,都说明我国的印花税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降低印花税正当其时。

建议

倾向于不改变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在当前的情况下,应该向卖方征收,鼓励投资者购买证券

印花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税率,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等。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二,降低税率。目前A、B股适用税率都为0.2%,如果直接降低印花税税率的话,估计可以降0.05个百分点或降0.1个百分点,降至0.15%或0.1%。这种方式从总体水平上看会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但无法体现出对买卖行为的差别调控。

第三,采用单笔定额税。即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对每笔交易征收相同的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瑞士、加拿大。这种征税方式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有利,交易额越大,平均成本越低。采用单笔定额税,能体现出对机构投资者的扶持。机构投资者在佣金方面事实上已经比一般投资者优惠,所以如果采用单笔定额税会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差别,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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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税经济效应研究论文

一、瑞典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践

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从1983年10月起开征,到1991年12月废除,共经历了8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开征阶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从1983年起,瑞典的工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因就强烈要求政府开征证券交易税。工会认为证券交易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而一个给予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高收入的社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对直接从事国内证券经纪的机构征税。虽然瑞典财政部和商业部门反对征税,但国会最终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国内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双向征收,买卖国内资产的税率为5‰,也即一次交易对双方的总税负为1%,而股票期权交易是在基础股票交易1%的税率上额外增加1%,达到2%.开征初期,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计反映了当时对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阶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从1984年征收开始,证券交易税的税收收入情况总是令人不满意,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低。

鉴于工会组织的进一步要求,国会对证券交易税做了两方面的修改:(1)扩大征税范围。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资者在利率期货和期权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1987年国会决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固定收入证券,1989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税率。本着收益中性的原则,1986年7月国会将原征税范围内的交易税税率翻倍,而期限越长的金融工具税率越高。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税收收入。

3.废除阶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税制修订后,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1987年为37.4亿瑞典克朗,1988年达到40.1亿瑞典克朗。但据瑞典财政部统计,税率提高100%仅能够增加22%的收入,征税效率十分低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离岸账户大量避税。外国投资者直接转移到伦敦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国内投资者则在国内先建立一个离岸账户,建立时支付相当于一次证券买卖所纳证券交易税3倍的税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买卖,不再征税。1986年提高税率后,瑞典国内11只最活跃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而这些交易额约占瑞典全国证券总市值的30%.其二,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使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锐减。据估计,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的第一个星期,长期债券的交易量就减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税。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证券交易税全部停征。

二、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性

瑞典的实践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交易税并不是长期有效的税种,它不仅取决于资本控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对其有一定调节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机性比债券交易大,收益相对也大,对股票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机行为。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税并不是必要的税种。从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个。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证券交易税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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