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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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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单位证明信

xxx公证处:

我单位xxx申请赴xx国探亲(或定居、自费学习、公派。如果申请人已离境,要注明离境的时间)

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如下公证并提供相应证明:

1.出生证明:

xxx(性别)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2.结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现在

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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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工作证明

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信用卡工作证明范本二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XX年x月x日

记住要盖个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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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单位证明信范文

XXX公证处:

我单位XXX申请赴XX国探亲(或定居、自费学习、公派。如果申请人已离境,要注明离境的时间)

现介绍到你处办理如下公证并提供相应证明:

1.出生证明:

XXX(性别)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生母是XXX。

2.结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现在

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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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范文社保证明

开社保的证明介绍信要怎么写?有什么要求?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社保证明介绍信范文,若想了解更多资讯详情,请关注!

开社保证明介绍信范文一

长沙市社保局xx办事处:

兹有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 ),非本地户口,在本市购买住房,需到贵处开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请给予办理为盼。

公司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开社保证明介绍信范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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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信用卡工作证明

办信用卡工作证明(一)

致招商银行_______支行(部):

兹证明_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单位(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已在我单位工作_______年,现任职务_______;其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其个人收入为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以上情况属实。

本单位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单位联系人:_______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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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价格信用证明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主要表现;我国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重塑的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垄断、制度因素所致、信用文化缺乏、旅游价格信息不对称、法制建设滞后、建立旅游价格信用制度、加强道德建设,发挥信用道德调节功能等,具体资料请见: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各行各业的信用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作为我国重要产业的旅游业也不例外,信用失范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中,比较引人关注的是旅游价格的信用问题。

一、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主要表现

所谓旅游价格信用,是指旅游产品的价格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考虑合理的利润来决定,而不是用价格欺骗旅游者。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进程中,旅游价格放开后,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欺诈严重、价格秩序混乱等旅游价格信用失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令人堪忧。目前,我国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表现主要有:

1.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旅游价格信用问题中比较突出、比较普遍的问题。具体又分为:

——虚假明码标价。主要指旅游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旅游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虚假成分,与实际不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旅游者购买。如一些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打出低价位招徕游客,可到时却以各种借口任意上调价格;还有些旅行社广告上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一些餐饮、娱乐企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但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都属于虚假明码标价行为。

——模糊明码标价。指旅游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用隐瞒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等标识,使旅游者误解,诱导其购买。如,旅行社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标明“头尾7日游”,实际上却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七天一早返程,7日游实际上成了5日游。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近几年兴起的到东南亚“零团费”游。所谓“零团费”是指旅行社只收取旅游者的往返交通费、门票费和境外旅游签证费,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各项费用全免。“零团费”的实质是旅行社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游客,然后通过购物、安排自费项目牟取高额回扣,以弥补在组团、接待过程中费用的不足,“零团费”游实际成了“购物团”游。并且在购物过程中,次数多、时间长,且商品多为质次价高,甚至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地毁害了旅游价格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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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银行资信证明若干问题的思考

近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因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虚假验资证明或不实资金证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此类案例模式为:债权人A向债务人公司B销售货物后,B公司因无履约能力致债务不能清偿。B公司由出资人C单位出资注册。C单位申请注册公司时由验资单位D(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商业银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验资单位D的虚假验资报告以E银行出具的虚假或不实资金证明为依据。当债权人A不能从债务人B处获得货款时,往往就追索D验资单位和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E银行。报载,全国已有数千家会计师事务所涉诉,某地一中等城市的一家银行在3年间出具的虚假证明达上百亿元。全国各地多家商业银行也相继受到冲击,发展势头愈演愈烈。由于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案值往往较大,且有的法官对验资机构和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任意扩大化的趋势,已对一些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作为一名银行员工,在经历、目睹和参与处理了此类追索纠纷之后,自然会思考一些与银行资信证明有关的问题。

一、银行资信证明的概念与形式

(一)银行资信证明的概念。资信,即资金和信用。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组织经济实力大小和信用好坏的文件。可以说,各种荣誉证书、债券、仓单、提单、房地产、知识产权证明,以及其他权利凭证等都可以作为持证者个人或组织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一般而言,是指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个人或组织的资产或信用状况的文件。从广义上说,由银行出具的存单、票据、信用证、承诺书、担保函等金融票证,以及有关财产的委托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对持有人都具有资信证明作用。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指狭义的银行资信证明。如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就是一种比较典型而常用的资信证明。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形式。银行依法出具资信证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鉴于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的严肃性和用途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以及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目前,数据电文形式的资信证明在国内用的较少。至于其他形式的银行资信证明也会存在,如20世纪60年代世界首富石油大王保罗•盖帝的一个成功经历,可以形象地告诉我们,银行资信证明的其他表现形式。1914年盖帝完全像赌徒的冒险,报着希望加入了石油行列。他自己没有资金,运气似乎一点也不佳,第一年什么也没有捞到。第二年末有人要把一块地皮出租,他去查看后觉得很有希望,他知道其他独立采油者也对它很感兴趣,他担心自己没有什么钱,更拿不出那些挖到油井的或老石油商人能拿出的那么多钱。为了掩饰他的拮据,他请求一家银行派出一个代表替他出了价,免得露出他的身份。出乎意料,这个方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拍卖时,来了不少极希望得标的独立商人。他们见到银行里的人也来投标,颇感吃惊和不安。他们想,如果银行参加拍卖,一定是代表什么巨大的石油公司,愿意出任何的高价租下那块地的。他们都觉得喊价将是白费心的。结果盖帝以500美元就把它租下来,这是非常低廉的价格。可见,由银行出面所做的某种具体行为或举动也是一种强有力的资信证明。本文所讨论的银行资信证明,主要是指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信函式书面文件。

二、银行资信证明的种类

(一)存款证明。这是银行出具的数量较多的资信证明。报载,建设银行赣州市分行现已正式发文推出个人存款证明书业务。实际上,大多数银行都自觉或不自觉的出具过存款证明。

(二)“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资金证明。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附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

(三)“询证函”证明。即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证明。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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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的民事诉讼证明力论文

摘要:随着短信越来越多地以证据的身份出现在民事诉讼中,短信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文章首先对短信进行了概述。重点论述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最后对短信的证明力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短信;证据能力;证明力

1短信概述

所谓短信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短信是伴随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而产生的一种电信业务,通过移动通信系统的信令信道和信令网,传送文字或数字短信息,属于一种非实时的、非语音的数据通信业务。

伴随着短信从手机扩展到小灵通及固定终端、从数字移动通信网扩展到固定电话网,人们对短信的认识也不再仅看作是数字手机的“专利”,业务形态在改变、网络要素在变化、信息内容在丰富,这一过程中始终不变的只有两点:一是短信的信息长度,始终是不超过160个英文或数字字符,或70个汉字,这与短信基于通信系统的信令网传送内容的机制密切相关。二是短信传递的方式——存储转发,当用户无法接收时,短信不会丢失,暂时存放在短信中心,当用户重新登录进网的时候,短信会迅速递交到用户手机上。

这些与生俱来的特点,使短信具备了传递准确可靠、迅速及时的优点,使短信具备了影响人们的习惯的基本条件。因此,短信走进法律领域也就成了一种必然。但短信能否成为证据,以及其证明力如何的问题却依然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2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一般认为就是证据的可采性,但也有观点认为证据可采性与证据能力并非同一个概念。由于诉讼模式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证据能力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为避免过多论述,这里只将证据能力简单地解释为能否成为证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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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规则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规定不足以完全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问题。文章将对申请人相关性的证明责任、信息免于公开的证明责任以及“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作出分析,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规则建立作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行政诉讼;证明责任

1引言

英谚有云: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正式实施,虽然该条例的实施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推动力,但由于其遭遇到行政体制、行政观念、政治理念、法律意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阻力而显得动力不足,人们原本对其巨大的期许也渐渐落空。但任何一个制度的推进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都不例外。同时,任何新制度的推进都离不开,作为该制度适用对象――公民的推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适用对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来说,推动这项制度,最为重要的是要弄清楚如何使用这项制度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就如何通过诉讼程序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问题,则需要考虑如何启动诉讼程序以及如何在诉讼程序中赢得诉讼。上述所有的问题最终归结到一个关键问题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明责任。即申请人相关性的证明――信息免于公开的证明责任――“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2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

证明责任是与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制度,决定着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败诉风险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而“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或最为值得追求的内容”。不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原告和行政机关的证明要求是不同的,如果采取当事人主义的主观诉讼方式,通常要求原告对其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证明;如果采取职权主义的客观诉讼方式,通常就要行政机关就拒绝或者停止作为的理由作出相应的证明。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证据规则有专门的规定,该法第五章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其他相关规则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又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作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使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规则,同时也确立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归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否继续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普遍性的主张,即认为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亦适用。

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特殊性,该类型的诉讼中许多事实证明因无细致的法律规定而陷入“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的相关性证明、免于公开的证明责任以及“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需要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与明确,否则,政府信息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对申请人来说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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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指令》――欧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变革

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欧盟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特别是在关于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欧盟建立了一套以《欧盟上市公司透明义务指令》(后文简称透明指令)为核心的证券信息规制体系,并且欧盟成员国也据此对本国相应法律制度做出了适应性修正以配合欧盟法律执行的统一性。笔者通过对欧洲透明指令内容为切入点,对欧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新变革进行实质性剖析,从而为我国在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性范例和借鉴建议。

一、透明指令制定背景

2004年12月17日欧盟证券委员会迎来了 《透明指令》的通过。此指令的出台不仅为投资者获取高质量证券信息提供了新的保障,提高了欧洲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而且还为欧洲建立起良好运作的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透明指令的通过标志着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社会公众对一体化目标的实现也因此充满了信心。

透明指令完善了六年前在欧盟金融服务业行动计划中采纳的信息披露方式,并在成员国证券发行人中建立起一套统一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欧盟希望通过颁布此指令来改善欧盟发行人的信息传播方式,消除交叉投资的障碍。透明指令全面更新了现有欧盟法律规定,创造性地为股东、债券持有人设立了人和电子平台两种信息获取模式。

作为欧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欧洲透明指令,尽管它的诞生过程充满了艰难,但是至从2001年6月第一次公众调查开始就预示着这个指令将会给欧盟以及成员国金融市场注入更为新鲜的活力,带来更为完善的权益保护机制。

二、信息披露适用与内容界定

欧盟透明指令总规定第一条对证券信息披露适用目标及范围进行了概括性的界定,并就证券发行者周期性和持续性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规定。当然,此范畴内的规定早已经在一些国内立法条文中出现,因此它的制定是以吸收欧盟成员国现有经验为基础的,它就是欧盟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的选择性集合。虽然它不能代表欧洲证券管制方面的最先进成果,但却能更好适应现有欧洲市场操作习惯,并能与已有制度顺利接轨,平稳过渡。

指令第一条明确指出该指令中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的规定既不适用于团体性投资机构所发行的证券,也不适用于在团体性投资机构内买入卖出的内部型证券。因为从市场管制效能角度而言,需要调整并规制的是与广大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交易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开性与平等性。交易者对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是外部交易特质,投资信息获取、投资决策的产生都是基于市场规范运作的结果。因此,那些具备一定团体性的内部组织无法成为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者,也无法真正体现市场对信息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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