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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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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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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办发〔**〕2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内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立即行动起来,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贯彻意见,落实工作措施,按时限要求完成好各项准备工作任务。

二、尽快确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制按上下对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承担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尽快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在**年11月15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地点:党政办公中心二楼202室)。县政府办公室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单位贯彻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抓紧组织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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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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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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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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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133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条例》在我县全面、正确、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办,县级各工作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暨政府网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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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意见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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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房产信息公开,推动房产事业发展,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统一、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局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分为宣传学习、信息梳理、信息公开、整改完善四个阶段。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确保房产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化、推动房产局政务公开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学习阶段(20*年10月-11月)。通过召开会议宣传《条例》立法精神、重要意义,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让机关全体人员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

(二)信息梳理阶段(20*年11月-20*年12月)。根据《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梳理近两年以来的政府信息,从现在开始由近及远,逐年梳理以前的信息,并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填入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表。

(三)信息公开阶段(20*年12月-20*年1月)。对已梳理并填入政府信息公开分类规范表的信息,按《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逐级评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最后经局长审定后予以公开。

(四)整改完善阶段(20*年全年)。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该修改的修改,该删除的删除,该申明作废的申明作废,对新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及时添加、更新、补充,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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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__〕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建立政府信息协调机制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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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市教育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教育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市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局政府信息,是指市教育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各行政处室、市教育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

第四条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处室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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